第三册

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史记新注 作者:(汉)司马迁原著


  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盛冬铃 注译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1〕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2〕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3〕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注释】〔1〕“奸”,邪恶不正。此与上句之“民”对举,是指为非作歹的人。〔2〕“修”,整饬,端正。“身修”谓行为端正。〔3〕“理”,此指法理。“循理”,谓遵守法纪。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1〕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2〕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3〕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4〕春夏以水,〔5〕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注释】〔1〕“楚”,诸侯国名,西周初成王封熊绎于楚,春秋时楚国领有今长江、淮河一带的广大地域,国势强盛;都郢,故址在今湖北江陵。“处士”,居于民间,不肯或尚未出任官职的士人。〔2〕“虞丘”,邑名。春秋时楚有大夫封于此,其地今已不可确考。“相”,官名,一国之相是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此云“虞丘相”,当指为虞丘封君处理政务的地方行政长官。“楚庄王”,名旅,一说名吕,或作侣,春秋时楚国国君,公元前六一三年至前五九一年在位,曾多次用兵,扩大楚国势力范围,又大败晋军,称雄一时,为春秋“五霸”之一。〔3〕“禁止”,有禁即止,指法令严明。〔4〕“劝”,劝勉,勉励。〔5〕“春夏以水”,据裴骃《集解》所引徐广说,这一句意谓乘春夏多水把山中的竹木运送出去。

  庄王以为币轻,〔1〕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2〕“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3〕”相曰:“如此几何顷乎?”〔4〕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注释】〔1〕“币”,钱币。“币轻”谓钱币分量过轻,易于盗铸。〔2〕“市令”,管理市场的官员。〔3〕“次”,留止。〔4〕“顷”,较短的时间。

  楚民俗好库车,〔1〕王以为库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2〕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3〕乘车者皆君子,〔4〕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注释】〔1〕“庳”,音bēi,低矮。〔2〕“数”,音shuò,屡次。〔3〕“闾里”,古二十五家为一闾或一里,闾里有门。后因以“闾里”泛指里巷。“闾”,音lǘ。“栶”,音kǔn,通“阃”,门槛。〔4〕“君子”,此用作贵族男子的通称。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1〕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2〕 【注释】〔1〕“化”,教化。〔2〕此言孙叔敖三得相、三去相,《庄子·田子方》及《吕氏春秋·知分》亦有孙叔敖三为令尹(楚称相为令尹)、三去令尹的记载,《论语·公冶长》则言“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一云孙叔敖,一云子文,传闻异辞,事难确考。

  子产者,〔1〕郑之列大夫也。〔2〕郑昭君之时,〔3〕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4〕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5〕斑白不提挈,〔6〕僮子不犂畔。〔7〕二年,市不豫贾。〔8〕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9〕五年,士无尺籍,〔10〕丧期不令而治。〔11〕治郑二十六年而死,〔12〕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注释】〔1〕“子产”,郑穆公之孙(本书《郑世家》说为文公少子,则为穆公曾孙,实误),名侨,字子产,曾任郑相三十余年,表现出内政、外交等方面的卓越才能,是当时的一个杰出的政治家。其事迹可参看本书《郑世家》的有关记载。〔2〕“郑”,诸侯国名。西周时宣王封少子友于郑。国原在畿内,西周灭亡,随周室东迁。春秋时郑国在今河南中部偏北,都新郑,即今河南新郑。“列大夫”,谓在大夫之列。春秋时官员职位最高的称卿,次于卿的称大夫,次于大夫的称士。〔3〕“郑昭君”,春秋时郑国国君,名忽。案:子产相郑专国政始于郑简公二十三年,即公元前五四三年,而昭公在位于公元前六九六年至前六九五年,此言子产在昭公时为相,时代相差一百多年,所记有误。〔4〕“大宫子期”,其人事迹不详,当是郑国宗室贵族。〔5〕“竖子”,儿童。“狎”,音xiá,轻侮。〔6〕“斑白”,头发花白的老年人。“斑白不提挈”,谓民间尊重老人成为风俗,老人在路上提挈重物,年轻人见了就会上前代劳。《孟子·梁惠王上》“谨庠序(学校)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通“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礼记·王制》“道路轻任(行李)并,重任分,斑白不提挈”,是此语所本。〔7〕“僮子”,奴仆。“畔”,田界。“不犂畔”谓不侵耕他家相邻的土地。〔8〕“豫”,诳,欺诈。“贾”,“价”的本字。“市不豫贾”谓市场上没有抬高物价进行诈骗的现象。〔9〕“田器”,农具。〔10〕“籍”,指军籍。军队的名籍记于一尺长的竹木牍上,所以称“尺籍”。“士无尺籍”,指干戈不兴,国家不再设常备军。〔11〕“丧期”,服丧的日期。古制人死后其亲属及臣仆等要穿丧服以示哀悼,服丧期间停止娱乐。丧服的种类及服丧时间的长短,视与死者关系亲疏不等而有区别。这种丧服制度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治”,此指等第分明。〔12〕“治郑二十六年而死”,据《左传》,子产于鲁襄公十九年(即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五五四年)为郑卿,鲁襄公三十年(即郑简公二十三年,公元前五四三年)相郑主国政,至鲁昭公二十年(即郑定公八年,公元前五二二年)去世,则子产相郑共二十二年。本书《郑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记子产死于郑声公五年(公元前四九六年),则子产为相长达四十七年之久,显然有误。此言子产治郑二十六年,又与《郑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矛盾,不知何据。

  公仪休者,〔1〕鲁博士也。〔2〕以高弟为鲁相。〔3〕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4〕受大者不得取小。

   【注释】〔1〕“公仪”,复姓。〔2〕“鲁”,诸侯国名。西周初武王封弟周公旦于鲁,春秋时鲁国在今山东西南部,都曲阜,即今山东曲阜。“博士”,官名,掌通熟文献,以备国君顾问。〔3〕“高弟”,才学卓异,品第高等。“弟”,通“第”。〔4〕“食禄者”,指领受俸禄的官吏和自有食邑禄田的贵族。

  客有遗相鱼者,〔1〕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2〕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注释】〔1〕“遗”,音wèi,赠送。〔2〕“免”,指免官。受人鱼则不廉,不廉则可能被免官。

  食茹而美,〔1〕拔其园葵而弃之。〔2〕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3〕燔其机,〔4〕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5〕 【注释】〔1〕“茹”,蔬菜的通称。〔2〕“葵”,即冬葵,一种蔬菜。〔3〕“出”,此谓休弃。〔4〕“燔”,音fán,焚烧。〔5〕“雠”,偿价,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1〕坚直廉正,无所阿避。〔2〕行县,〔3〕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4〕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5〕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6〕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注释】〔1〕“楚昭王”,名珍(熊姓),春秋时楚国国君,公元前五一五年至前四八九年在位。〔2〕“阿”,音ē,迎合,奉承。〔3〕“行”,巡行视察。〔4〕“系”,拘囚。〔5〕“立政”,推行政令。〔6〕“当”,判断,判罪。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1〕过听杀人,〔2〕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3〕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4〕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5〕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注释】〔1〕“晋文公”,名重耳(姬姓),春秋时晋国(领有今山西大部、河北西南部、河南北部及陕西一角之地;都绛,故地在今山西翼城东南)国君,公元前六三六年至前六二八年在位。曾平定周王室内乱,以“尊王”为号召,对抗北向争霸的楚国,在城濮大败楚军,会盟诸侯,成为霸主,为春秋“五霸”之一。“理”,掌管刑狱的官员,法官。〔2〕“过听”,误听。〔3〕“傅”,附,硬加在……之上。〔4〕“寡人”,意谓寡德之人,古代国君用以自称,表示谦虚。这两句的意思是:你自以为是长官,所以要为下级担负罪责,那么寡人作为一国之君是不是也有罪责?〔5〕“听微”,审讯时能听察细微隐晦的情由。“决疑”,判决疑案。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1〕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注释】〔1〕“郢”,古都邑名,春秋楚国国都所在,故址在今湖北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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