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 第 十 二

后汉纪校注 作者:(晉)袁宏,周天游 校注



  八年(癸未、八三)  春正月壬辰,東平王蒼薨。  初,蒼疾病,上憂念蒼,使道上置驛馬,以知疾之增損。薨問至,上悲不自勝,詔東平傅錄王建武以來所上章奏及作詞賦,悉封上,不得妄有闕。司空第五倫見上悼愴不已,求依東海王故事,自請護喪事〔一〕。上〔以〕東海王行天子禮〔二〕,舊制無三公出者,乃遣大鴻臚持節護喪事,詔諸王及公主、京師諸侯悉詣東平王葬,哀策曰:「咨王丕顯,勤〔勞〕王室〔三〕,親命受策,昭于前世,出作蕃輔,克慎明德。昊天不弔,不報上仁,使屏余一人,煢煢靡有所終。今詔有司加賜鸞輅車、乘〔馬〕〔四〕、龍旂九旒、虎賁百人,謚曰獻王〔五〕。」

  〔一〕事見卷九明帝紀上。時東海王彊薨,明帝遣司空馮魴持節護喪事。

  〔二〕據惠棟說補。  〔三〕據范書補。

  〔四〕據東觀記、范書補。  〔五〕東觀記、續漢書、范書均作「憲王」,惟通鑑取袁紀說。

  秋,即擇班超為將兵長史,以徐幹為司馬。遣衛侯李邑使烏孫,到于闐,上言西域功不可成,盛毀超云:「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超聞邑言,歎曰:「身非曾參,而有三至之讒〔一〕,恐見疑於當世。」遂出其妻。上知超無二心,乃詔責邑,〔超〕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二〕。徐幹謂超曰:「邑前親毀君,欲敗西域,今可緣詔留之,遣他吏送侍子。」超曰:「是言之狹也。以邑毀超,故遣之,內省不疚〔三〕,何恤邑言。今留之,一時快意,然非忠臣也。」  〔一〕戰國策秦策甘茂對秦武王曰:「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  〔二〕范書班超傳曰:「令邑詣超受節度。詔超:「若邑任在外者,便留與從事。」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袁紀恐多有脫文,今補一「超」字。

  〔三〕見論語顏淵。子曰:「內省不疚,夫何憂何懼!」

  於是疏勒王忠反,保烏即城。超乃立其府丞成大為疏勒王。其後忠設詐偽降,願棄前罪,為殺新王。超內知其謀,而偽許之。忠大喜,將輕騎三百詣超。超密勒兵,待酒數行,超叱吏執忠,斬之,放擊其眾,大破之。  冬十二月,行幸陳留、梁國、淮陽、潁川。

  戊申,詔曰:「五經剖判,去聖彌遠,章句傳說,難以正義,恐先師道喪,微言遂絕,非所稽古求道也。其令諸儒學古文尚書、毛詩、穀梁、左氏傳,以扶明學教,網羅聖旨。」

  古文尚書者,出孔安國。武〔帝〕世〔一〕,魯恭王壞孔子宅,欲廣其宮,得古文尚書及禮〔二〕、論語、孝經數十篇,皆古字也。恭王入其宅,聞琴瑟鐘磬之音,瞿然而止。孔安國者,孔子後也,盡得其書。尚書多於伏生所傳(六)十〔六〕篇〔三〕,安國獻之。

  〔一〕據漢書藝文志補。

  〔二〕禮,禮記也,見漢書藝文志。

  〔三〕據漢書藝文志改。

  毛詩者,出於魯人毛萇。自謂子夏所傳,河間獻王好之。

  穀梁者,瑕丘江公受之魯申公。武帝時,董仲舒善說公羊,江公訥於口辯,義不如董仲舒,故穀梁學寢微,唯衛太子善穀梁。宣帝即位,聞衛太子好穀梁,乃求能為穀梁學者,得沛人蔡子秋〔一〕,與公羊家並說。上善穀梁,後大儒蕭望之等廷論二家同異,多從穀梁,由是穀梁學復興。

  〔一〕漢書儒林傳作「蔡千秋」。  漢初張蒼、賈誼、張敞皆修春秋左傳,誼為左氏訓故。御史張禹與蕭生同官〔一〕,數言左氏於望之,望之善之,及翟方進、賈〔護〕(誼)、劉歆並傳左氏學〔二〕。故言左氏者,本之賈〔護〕(誼)、劉歆。

  〔一〕蕭生,即蕭望之也,時亦任御史。

  〔二〕漢書儒林傳曰:「禹與蕭望之同時為御史,數為望之言左氏,望之善之,上書數以稱說。……授尹更始,更始傳子咸及翟方進、胡常。常授黎陽賈護季君,哀帝時待詔為郎,授蒼梧陳欽子佚,以左氏授王莽,至將軍。而劉歆從尹咸及翟方進受。由是言左氏者本之賈護、劉歆。」袁紀此文實取資於此,作「誼」、乃涉前「賈誼」而誤,故據以改。下同。

  此四學雖傳於世,至建武初議立左氏學,博士范〔升〕(舛)議譏毀左氏〔一〕,以為不宜立。〔章〕(愍)帝即位〔二〕,左氏學廢,乃使郎中賈逵敘明左氏大義。逵又言古文尚書多與經傳爾雅相應,於是古文尚書、毛詩、周官皆置弟子,學者益廣。  〔一〕據范書改。

  〔二〕陳璞以為「愍帝」是「明帝」之誤。今按范書賈逵傳及袁紀下文,乃「章帝」之誤。陳說甚失攷。  逵字景伯,右扶風平陵人。身長八尺二寸,弱冠能誦五經、左傳,兼通穀梁諸家之說,沈深有用,其所學者,可為人師。明帝時為郎,使與班固校書。帝即位,雅好古學,詔逵入講白虎觀,使說左氏傳,上善其說。逵母嘗病,上以逵居貧,欲賜之,以校書比例多,乃以錢二十萬,使潁陽侯馬防與逵。逵讓曰:「逵母病甚,子貧無事於外,屢空,且從孤竹於首陽矣〔一〕。」其思厚若此。遷衛士令。逵才學皆通,其所著論,為學者所宗。性佚,不修小節,當世以此譏焉,故不至大官。

  〔一〕范書賈逵傳,此乃章帝囑馬防之語,按袁紀下文作「其恩厚若此」,則袁紀「逵讓曰」當是「謂防曰」之誤。又范書「無事」作「無人事」。李賢曰:「謂不廣交通也。」賢又曰:「史記曰:伯夷、叔齊,孤竹君之子也,隱於首陽山,卒餓死也。」

  袁宏曰:堯舜之傳賢,夏禹、殷湯授其子,此趣之不同者也。夏后氏賞而不罰,殷人罰而不賞,周人兼而用之,此德刑之不同者。殷人親盡則婚,周人百世不通,此婚姻之不同也。立子以長,三代之典也,文王廢伯邑考而立武王,廢立之不同者也。「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一〕周之制也;春秋殺君之賊,一會諸侯,遂得列於天下,此褒貶之不同者。彼數聖者,受之哲王也,然而會通異議,質文不同,其故何耶?所遇之時異。

  〔一〕詳見卷十注。

  夫奕者之思,盡於一局者也;聖人之明,周於天下者也。苟一局之勢未嘗盡同,則天下之事豈必相襲哉!故記載廢興,謂之典謨;集敘歌謠,謂之詩頌;擬議吉凶,謂之易象;撰錄制度,謂之禮儀;編述名跡,謂之春秋。然則經籍者,寫載先聖之軌跡者也。聖人之跡不同如彼,後之學者欲齊之如此,焉可得哉!故曰「詩之失愚,書之失誣,易之失賊,禮之失煩,春秋之失亂」〔一〕,不可不察。聖人所以存先代之禮,兼六籍之文,將以廣物慣心,通於古今之道。

  〔一〕語出禮記經解篇。注曰:「失,謂不能節其教者也。詩敦厚近愚;書知遠近誣;易精微,愛惡相攻,遠近相取,則不能容人,近於傷害;春秋習戰爭之事,近亂。」  今去聖人之世,幾將千年矣,風俗民情,治化之術,將數變矣。而漢初諸儒,多案春秋之中,復有同異。其後殷書禮傳,往往間出,是非之倫,不可勝言。六經之道可得詳,而治體云為遷易無度矣。昔仲尼沒而微言絕,七十子喪而大義乖,諸子之言紛然殽亂。太史公談判而定之,以為六家〔一〕;班固演其說,而明九流〔二〕。觀其所由,皆聖王之道也,支流區別,各成一家之說。夫物必有宗,事必有主,雖治道彌綸,所明殊方,舉其綱契,必有所歸。尋史談之言,以道家為統;班固之論,以儒家為高。二家之說,未知所辯。

  〔一〕六家者,陰陽、儒、墨、名、法、道也。

  〔二〕九流者,儒、道、陰陽、法、名、墨、縱橫、雜、農也。

  嘗試論之曰:夫百司而可以總百司,非君道如何情動〔一〕,動而非已也。虛無以應其變,變而非為也。夫以天下之事,而為以一人,即精神內竭,禍亂外作。故明者為之視,聰者為之聽,能者為之使,惟三者為之慮,不行而可以至,不為而可以治,精神平粹,萬物自得,斯道家之大旨,而人君自處之術也〔二〕。夫愛之者,非徒美其車服,厚其滋味,必將導之訓典,輔其正性,納之義方,閑其邪物。故仁而欲其通,愛而欲其濟,仁愛之至,於是兼善也。然則百司弘宣,在於通物之方,則儒家之算,先王教化之道。居極則玄默之以司契,運通則仁愛之以教化。故道明其本,儒言其用,其可知也矣。

  〔一〕「百司」,「非居道如何情動」九字,乃據黃本而補。

  〔二〕袁宏所論,乃時人儒道合流說之濫觴。張湛列子說符篇注:「自賢者即上所謂孤而無輔;知賢則智者為之謀,能者為之使,物無棄才,則國易治也。」又仲尼篇注:「不能知眾人之所知,不能為眾人之所能,群才并為之用者,不居知能之地,而無惡無好,無彼無此,則以無為心者也。故明者為視,聰者為聽,智者為謀,勇者為戰,而我無事焉。」此與袁宏之論道家,可謂一源之水。

  夫大道行,則仁愛直達而無傷;及其不足,則抑參差而並陳。患萬物之多惑,故推四時以順,此明陰陽家之所生也。懼天下擾擾,竟故辯加位以歸真〔一〕,此名家之所起。畏眾寡之相犯,故立法制以止殺,此法家之所興也。慮有國之奢弊,故明節儉以示人,此墨家之所因也。斯乃隨時之跡,總而為治者也。後之言者,各演一家之理,以為天下法,儒道且猶紛然,而況四家者乎!夫為棺槨,遂有厚葬之弊;喪欲速朽,亦有棄尸之患。因聖人之言跡,而為支辯之說者,焉可數哉?故自此以往,略而不論。

  〔一〕「竟故」二字據黃本補。  元和元年(甲申、八四)

  春正月,日南獻白雉。

  夏四月己卯,封東平王子尚為成都王〔一〕。

  〔一〕范書東平王蒼傳及章帝紀均作「任城王」。袁紀恐誤。

  六月辛酉,沛王輔薨。謚曰獻王。輔好經書,矜嚴有法度,在國終始可觀,稱為賢王。  秋八月甲子,太尉鄧彪以老病罷,大司農鄭弘為太尉。

  彪字智伯,南陽新野人。〔少〕(父)以孝行稱,〔父〕(及)薨,讓國與異母弟〔一〕。明帝高其節,詔聽之。辟府掾,稍遷太僕卿。遭後母喪,固疾乞身,以光祿大夫行服。服竟,遷大司農。數月,為太尉。彪以禮讓帥下,在位為百寮規誡。以疾上書乞骸骨。策曰:「惟君以曾閔之行,禮讓之高,故慕君德禮,以屬黎民。貪與君意,其上太尉印綬,賜錢三十萬,俸二千石,祿終厥身。君專精養和,以輔天年。」詔太常四時致祭宗廟之胙〔二〕;河南尹常以八月旦奉羊、酒〔三〕。

  〔一〕據范書本傳及東觀記改。及父形近而訛。

  〔二〕李賢曰:「胙,祭廟肉也。禮,凡預祭,異姓則歸之胙,同姓則留之宴。彪不預祭而賜胙,重之。」

  〔三〕李賢曰:「東觀記曰「賜羊一頭,酒二石」也。」  癸酉,令天下繫囚減罪一等,死罪徙邊戍。

  九月,行幸陵〔一〕,祠舊宅園廟。  〔一〕陵,章陵也。疑紀文有脫。

  故臨淮太守朱暉為尚書僕射。

  暉字文秀〔一〕,南陽人也。少以節操聞。初,帝舅信陽侯陰就方貴,慕暉名,自往候之,暉避不見;復遣家丞致禮,暉閉門不受。後為郡吏,太守阮況嘗以事干暉,暉不從;及卒,暉厚送其家〔二〕。左右咸怪之,暉曰:「前阮君有求於我,恐以貨污君,故不與言。今重送者,欲以明吾心。」驃騎將軍蒼聞而辟之,甚禮敬焉。

  〔一〕東觀記、范書均作「文季」。

  〔二〕類聚卷三五引東觀記曰:「朱暉為郡督郵,太守阮況當嫁女,欲買暉婢,暉不與。及況卒,暉送金三斤。」

  正月朔旦,蒼應奉璧入賀〔一〕。故事,少府給璧。陰就驕貴,吏傲不奉法,求璧不可得。蒼坐朝堂,漏且盡而璧不至,不知所為,顧謂掾屬曰:「若之何?」暉望見府主簿持璧,即往紿之曰:「我聞璧而未曾見,試觀之。」主簿以璧授暉,暉顧召令史奉之。主簿驚曰:「少府當以朝。」暉叱之曰:「將歸,暉獨不朝也!」〔二〕主簿遽以白就,就曰:「朱掾義士,勿復求。更以他璧朝。」蒼罷,謂暉曰:「屬者掾自視孰與藺相如邪?」

  〔一〕周壽昌曰:「案:禮儀志:「歲首朝賀,公侯璧。」蔡邕獨斷曰:「三公奉璧上殿。」又決疑要注曰:「古朝會皆執贄,侯伯執珪,子男執璧。漢公卿以下,所執如古禮。」茲云公侯璧,則無所為珪,但有璧而已。公侯三公之璧,想皆自備,惟藩王則由少府給之也。續漢百官志:「少府掌中服御諸物,衣服珍寶貨珍膳之屬。」藩王亦與中服御諸物等,故少府所掌也。」又周壽昌曰:「東平王朝正,當是章帝建初七年。」楊樹達曰:「蒼傳:顯宗即位,拜驃騎將軍,永平五年歸藩就國。據下文,陰就為少府,就自殺於永平二年。則此朝正當是永平二年事。周說殆誤。」  〔二〕惠棟引此語,改「暉」為「將軍」,當是。

  明帝幸長安,欲嚴宿衛,以暉為衛士令。稍遷臨淮太守。暉好節概,其所拔用,皆厲行士。其諸報怨,以義犯法者,率皆為求門戶而生宥之〔一〕。其不義者,即時僵仆,不以汙獄門,故吏民畏愛之。暉剛於為吏,見忌於上,故所在數被劾。去臨淮,屏居野澤,布衣蔬食,不與邑里通,鄉黨譏其介〔二〕。南陽人大饑,暉盡其家貨,分宗族故舊,不問餘焉。初,同縣張堪素有名,見暉甚重之,接以友道。暉以其先達,未敢當也。後俱為二千石,絕不復通。及南陽饑,而堪已卒,暉聞其妻子貧窮,乃自往候視,贍賑之。其子頡怪而問之,暉曰:「吾以信心也。」〔三〕其信義慎終皆此類也。

  〔一〕王先謙集解引蘇輿曰:「謂以私人之義,犯國家之法。如郅惲為友人董子張報父仇殺人,詣縣自首,令趣出獄。陳公思以叔父仇,格殺王子祐,汝南太守胡廣特為原遣,並其事也。張敏傳載,建初中有侮辱人父,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遂定輕侮法。敏駁議不可,蓋吏生之,為權宜,律赦之,則長奸耳。」

  〔二〕李賢曰:「介,特也,言不與眾同。」

  〔三〕御覽卷四七六引東觀記曰:「堪至把暉臂曰:「欲妻子託朱生。」暉舉手不敢答。」李賢曰:「以堪先託妻子,心已許之,故言信於心也。」  冬十月,行幸江陵。  十二月,除諸禁固不得仕者,令得仕。

  二年(乙酉、八五)  春正月,初令婦人懷胎者,當以二月賜穀三斛,復夫勿算一歲。

  二月,鳳皇集于肥,行幸太山。

  丙子,大赦天下。復博、奉高、嬴三縣,無出租賦。

  三月,行幸魯,祠東海恭王。庚寅,祠孔子及七十二弟子。  壬辰,行幸東平(王),幸〔王〕蒼宮〔一〕,謂諸子曰:「思其人,至其鄉;其處存,其人亡。」因泣下霑襟。上幸蒼陵,為備虎賁、鸞輅、龍旂,以章顯之,賜御劍於陵前。初,蒼所將驃騎時吏丁周栩〔二〕,以蒼敬賢下士,不忍去,為王家大夫數十年,事祖及孫〔三〕。引見,嗟歎之,擇為議郎。

  〔一〕據黃本改。  〔二〕范書東平王蒼傳作「丁牧、周栩」,袁紀恐脫「牧」字。

  〔三〕胡三省曰:「獻王及子懷王忠及今王敬。」

  遂幸魏郡、河內,登太行。

  五月丙戌〔一〕,詔曰:「鳳皇、黃龍、鸞鳥比集七郡,神雀、甘露降自京都。祖宗舊事,或班恩施。其賜百官錢各有差;天下吏爵,人三級;高年、鰥寡孤獨帛,人一匹。令天下大酺五日;鳳皇、黃龍所集亭皆無出今年租賦;見者及太守、令、長、丞、尉帛各有差。」

  〔一〕范書章帝紀作「五月戊申」。

  冬十一月壬辰,詔曰:「余末小子,託於君位,曷以恢崇〔祖宗〕〔一〕,仁濟天下?三代推益,優劣殊軌,況於頑陋,無以易民視聽,雖欲從之,末由也已。」博士曹褒睹茲詔也,知上有制作意,乃上疏曰:「昔聖人受命而王,莫不制禮作樂,以著功德。功成作樂,治定制禮,所以協和天人,示人軌則也,故御應見瑞乃作。今皇天降禮,嘉瑞並臻,制作之符,甚於言語,宜定諸議,以成漢禮。」章下太常,巢堪以為不可許。

  〔一〕據陳璞校記補。

  是歲班超發諸國兵步騎二萬擊莎車,莎車求救於龜茲,王遣左將軍發溫宿、姑墨、尉頭兵合五萬人助之。超召部曲及于闐、疏勒王議曰:「兵少不敵,計莫若各散去,于闐從此西,吾亦從此東〔一〕,夜半聞鼓聲便發。」眾以為然,乃陰緩所得莎車生口。龜茲聞之喜,使左將軍將萬騎於西界,欲遮于闐王。人定後,超乃召諸司馬勒兵厲眾,雞鳴馳赴莎車營,奄覆之。莎車驚怖,斬首五千餘級,大獲其馬畜財物,分兵收其穀,莎車遂降。自是威震天下,西域恐。  〔一〕范書班超傳作「于寘從是而東,長史亦於此西歸」。與袁紀所述恰相反。按班超據疏勒,在莎車之西,而于闐在莎車之東,則范書是。  三年(丙戌、八六)

  三月丙寅〔一〕,太尉鄭弘薨。丁卯,大司〔農〕(馬)〔宋〕(宗)由為太尉〔二〕。  〔一〕三月甲戌朔,無丙寅。范書作「四月」,是。

  〔二〕宋由系宋嵩之子,宋弘之侄。袁紀本卷章和元年史文即作「太尉宋由」。又大司馬明系大司農之誤,今均正之。  鄭弘字巨君,會稽山陰人也。曾祖自齊徙山陰。事博士焦貺〔一〕。門徒數百人,當舉明經,其妻勸貺曰:「鄭生有卿相才,應此舉〔者〕也。」〔二〕從之。楚王英之謀反,誣天下知名者,貺為河東太守,及楚事〔徵〕(遇),疫病道死〔三〕,妻子閉詔獄,考掠連年。諸〔生〕故人〔四〕,皆易姓名以避禍,弘獨髡首負鑕訟貺罪。明帝感悟,乃原免家屬。弘送貺喪及妻子於陳留,畢葬旋鄉里,為鄉嗇夫〔五〕。

  〔一〕惠棟曰:「袁宏紀云:弘事博士陳留焦貺。」周壽昌曰:「傳云同郡河東太守焦貺,則貺應為會稽人,袁作陳留人有異。至紀作博士,此作太守,則袁紀述其始,傳述其後也。」按所謂貺陳留人,乃據送喪至陳留而言。

  〔二〕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

  〔三〕亦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徵」字,又「疫」,御覽引作「疾」。

  〔四〕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

  〔五〕范書本傳注引謝承書作「靈文鄉嗇夫」。惠棟引虞預會稽典錄曰:「弘為靈文鄉嗇夫。民有弟用兄錢者,未還之,嫂詐訟之弘,弘賣中單,為叔還錢。兄聞之,慚愧,遣其婢索錢還弘,弘不受。」

  太守第五倫行部見弘〔一〕,問民得失,弘對甚明,倫甚奇之,擢為督郵。舉孝廉,稍遷尚書僕射。上問弘:「欲三河、三輔選尚書、御史、孝廉、茂才,餘郡不得選。」弘對曰:「虞舜出於姚墟,夏禹生於石紐,二聖豈復出於三輔乎?陛下但當明敕有司,使得人爾。」上善其言。是時烏孫王遣子入侍,上問弘:「當答其使不?」弘對曰:「烏孫前為大單于所攻,陛下使小單于往救之,尚未賞;今如答之,小單于不當怨乎?」上以弘議問侍中竇憲,對曰:「禮曰「禮有往來」〔二〕,易曰「無往不復」〔三〕,天地際也。弘章句諸生,不達國體。」上遂答烏孫使。小單于忿〔恚〕(悉)〔四〕,攻金城郡,殺太守任昌。上謂弘曰:「朕前不從君議,果如此。」弘對曰:「竇憲姦臣也,有少正卯之行,未被兩觀之誅〔五〕,陛下前何用其議!」

  〔一〕李賢曰:「太守常以春行所主縣,勸人農桑,振救乏絕,見續漢志。」故范書鄭弘傳作「行春」,御覽卷一九引續漢書作「春行」。

  〔二〕禮記曲禮上曰:「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袁紀「有」恐系「尚」之誤。  〔三〕易解卦曰:「無所往,其來復。」

  〔四〕恚悉形近而訛,故正之。通鑑考異曰:「肅宗時無小單于寇金城事。」故通鑑不取袁紀。

  〔五〕孔子家語曰:「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兩觀之下。子貢曰:「少正卯,魯之聞人也。今夫子為政而始誅之,或者為失乎?」孔子曰:「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盜不與焉。一曰心逆而險,二曰行僻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醜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免君子之誅,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居處足以撮徒成黨,談說足以褒飾熒眾,強禦足以反是獨立,此乃小人之姦雄,不可不除。」」五惡之言原見于荀子宥坐篇,稍有出入。又楊伯峻左傳注曰:「兩觀在雉門之兩旁,積土為臺,臺上為重屋曰樓(非今居人之樓),可以觀望,故曰觀。」按袁紀此對及下臨終所上之書,均不見范書。

  遷大司農、太尉。數陳竇憲勢太盛,放權海內,言苦切,為憲不容。奏弘漏泄奏事,坐詰讓,收印綬〔一〕。弘乞骸未許,病篤,上書曰:「臣東野頑闇,本無尺寸之功,橫蒙大恩,仍登上司,中夜怵惕,懼有折足之戒〔二〕。自揆愚薄,無益國家之事,雖有殺身,焉可謝責。是以不敢雷同,指陳竇憲姦,不慣漏露,言出患入。竇憲之姦惡,貫天達地,毒流八荒,虐聞四極。海內疑惑,賢愚疾惡,「憲何術以迷主上」〔三〕?流言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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