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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作者:


新竹知县沈详请布政使唐:典史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俸银是否照发;经唐批住支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光绪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到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案据卑县典史萧启元申称:「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春夏两季俸银,共库平银壹拾伍两柒钱陆分,除扣六分减平银玖钱肆分伍厘陆毫外,实应领库平银壹拾肆两捌钱壹分肆厘肆毫。理合备具钤领,申请察核,俯赐承领」等情,计申送钤领壹纸到县。据此,查该典史有无参议罚俸案件?请领前项俸银,可否准予承领?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呈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巴图鲁唐 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知县沈继曾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图鲁唐批:沈前令具详:该县典史萧启元请领十八年春夏季俸银等由,查光绪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奉准部咨,新竹县客民王阿接被抢拒伤一案,应将初参限内接缉不力之新竹县典史萧启元,照例罚俸一年;再限一年缉拏。又于十八年三月初九日奉准部咨,新竹县客民王阿接被抢拒伤一案,应将初参限内接缉再限不力之新竹县典史萧启元,照例罚俸一年,盗犯照案缉拏。各等因。据请前项俸银,应照例住支,仰即转饬遵照。缴。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光绪十九年五月八日奉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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