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作者: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在任候补直隶州知州、台湾县知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克承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批: 现奉抚宪批司,已分别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办理,仍候臬道批示。缴。折存。廿一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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