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上古时代(上册)

第三节 考古资料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考古资料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从青铜器时代到铁器时代

  半个多世纪以前,通过殷墟发掘,证实了商代后期已达到中国青铜器时代的鼎盛期。当时有的学者推测:中国青铜器时代的滥筋期大率相当于商代前期。到了五十年代,以郑州二里岗为代表的商代前期遗址发现了,随后并在郑州以及全国其他同时期遗址中发现了大量的青铜器。商代前期的这些青铜器,若与商代后期的相比,则表现出明显的早期特征:例如器制比较轻薄,花纹比较单调,造型多直接脱胎于陶器等等。但是,当时青铜器的使用已非常普遍,且器形种类繁多,铸造技术已达到相当熟练的程度,绝非处于青铜器时代的原始阶段。

  比商代前期更早的青铜器终于在二里头文化中发现了。这些青铜器中有工具、武器,甚至出现了容器,但数量不多,器形种类简单,且制作不精,一般不著文怖,显得比较原始。可见当时使用青铜器还很不普遍,也许掌握铸造技术还不是很久。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十年来,在甘肃、山西、陕西、山东、河北等省的马厂类型文化和龙山文化等遗址中也有铜器发现,多半是红铜器。这些铜器尽管发现的数量极少。且大都是小件器物,但其分布如此广泛,至少说明黄河流域在二里头文化以前人们已经开始掌握制造铜器的技术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中国青铜时代萌芽于龙山文化时期;肇始于二里头文化时期;发展于商代前期:成熟于商代后期和西周早期。西周早期以后,中国青铜时代似乎又从盛期逐渐走向衰期。

  西周中期至春秋早期的青铜器,在数量上虽有所增加,但往往制作不求精工,花纹渐趋草率,器制轻薄简陋,尤以明器为甚,与前一时期那种制作精巧、花纹富丽堂皇、器制凝重结实的作风形成鲜明的对比。说明中国青铜时代至此已经接近尾声。然而,中国青铜工艺之花并未从此凋谢殆尽,从春秋中晚期开始,特别是战国时期,又开出了奇葩,出现了一批批造型优美、花纹精细的青铜器佳作。不过,这种新奇现象的出现,是同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分不开的,因为当时已进入另一个时代——铁器时代。

  我国铁器出现很早。七十年代在河北藁城县台西村和北京市平谷县刘家河各发现了一具铁刃铜钺,其年代约相当于商代前后期之际。这两件铁器都是用陨铁锻打而成。陨铁即陨石铁,在地面上本来少见,很难获取,故不可能广为利用以制作铁器。铁在生产中产生巨大作用是在铁矿石冶炼技术发明以后。从湖南长沙、江苏六合和河南新郑等地发现的一批较早的铁器证明,在春秋晚期或更早一些,人们已经掌握了冶炼生铁的技术,从而进入早期铁器时代。到了战国中晚期,由于冶铁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推广,铁器的使用日渐普遍,铁器工具终于取代了青铜工具,标志着中国铁器时代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书目:郭沫若:《青铜时代》,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

  李众:《中国封建社会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载《考古学报》1975年2期。

  邹衡、徐自强:《商周铜器群综合研究·整理后记》,文物出版社,1981年。

  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中国旱期铜器的初步研究》,载《考古学报》1981年3期。

   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

  图九商周时期的农业金属工具1.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出土的商代后期铜镈;2.湖北省圻春县毛家咀出土的西周早期铜臿;3.江苏省六合县程桥出土的春秋晚期铜臿;4.湖南省长沙市识字岭出土的春秋晚朗铁臿;5.河南省辉县固围村出土的战国中期铁口犁。

  我国中原地区,从新石器时代早期的磁山——裴李岗文化开始,就兴起了农业。经过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继续发展,到夏商周时期,农业已成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和生活资料来源,就是说,当时的社会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的。

  根据考古发现,可以把夏商周时期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文化时期这时的农业生产状况与龙山文化时期的差别还不是很大。生产工具大都是石、骨、蚌器。掘地工具多用铲,收割工具网铚和镰;另外也发现有木耒痕迹。目前还没有发现青铜农具。谷物加工器具有两种:一种是里面有沟槽的研磨陶盆;另一种是石制的臼和杵。贮藏粮食除了用大型的陶瓮以外,也开始使用深窖穴,但不很普遍。在日用器皿中,酒器比较常见,如陶觚、爵(也有铜爵)、鸡彝(盉)、罍等,且往往成套用于随葬,说明当时饮酒比较盛行。酿酒需用粮食,社会上盛行饮酒,消耗粮食必然增多,从这个侧面也可反映出当时农业生产的水平较龙山文化时期已有所提高。

  中级阶段,自商代前期至东周早期这时在农业生产上已取得两方面的进步:一是生产工具的改进;二是生产规模的扩大。

  在生产工具方面,商周时期虽然继续使用石、骨、蚌、木等掘地工具和收割工具,但同时也使用了青铜臿和青铜镈(铲)。这两种青铜农具,在湖北黄破盘龙城早商遗址、河南安阳殷墟晚商遗址、山西曲沃曲村西周遗址和河南洛阳西周墓葬、陕县上村岭两周之际的墓葬中都有发现,可见其分布范围很广,沿用时间很长。不过,目前发现的数量还不是太多,这是因为青铜器用坏后可以回炉再铸,不象石骨器用残后任意扔弃,故不易发现。青铜工具的使用应该是促使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生产规模的扩大是同大批使用奴隶劳动密切相夫的,这在考古材料中也有所反映。例如在安阳殷墟宫殿遗址区内属于王室贵族的一个窖藏圆穴里,曾经发现四百多把有使用痕迹的石镰刀比较集中地堆放着。王室贵族本不劳动,决不会自己使用这些镰刀,而应该是由他们分发给劳动者使用。劳动者连这种简陋工具都不曾掌握,可见他们只能是奴隶,而且人数还不是很少。当时的统治者正是利用众多奴隶的简单劳动协作,才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

  高级阶段,自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这时期,由于冶铁术的发明,使农业生产有了飞跃的发展。在长沙、洛阳等地发现的较早的铁器中就己出现农具臿和镈。河南新郑郑韩故城发现的工具陶范和河北兴隆发现的一批铁范,说明战国中晚期已掌握了比较熟练的铸铁技术,能铸造各种农具,如臿、镈、镢、耙、镰刀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河南辉县固围村发现的铁口犁,证明当时中原地区确实已使用了牛耕。有了这些其坚硬程度远非青铜器可比的铁器,完全可以淘汰原始的石、骨、蚌、木器;有了牛耕,更可代替用人力踩耒耜的劳动。这样,就为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进行深耕细作创造了物质条件,而在农业生产上引起了一场技术革命。

  参考书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初稿),科学出版社,1959年。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

  陈文华:《试论我国农具史上的几个问题》,载《考古学报》1981年4期。

  王贵民:《商代农业概述》,载《农业考古》1985年2期。

   手工业的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夏商周时期的手工业逐步地从农业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而且在手工业内部继续进行愈来愈细的分工,出现了多种专门行业,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了。从考古材料上看,当时的手工业主要有以下几种:铸铜业青铜器铸造是夏商周时期最重要的一种手工业。在二里头遗址中曾经发现熔铜的坩锅残片、陶范残片和铜渣等,说明当时已开始在本地进行铸造。商周时期,铸铜业迅速发展。例如郑州南关外和紫荆山一带的早商铸铜遗址、安阳殷墟苗圃等地的晚商铸铜遗址、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以及侯马东周铸铜遗址,都是较大规模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只要分析一下商代后期《司母戊方鼎》的浇铸情况,就可具体地了解到当时铸铜生产的一斑。现在发现晚商的铸铜工具是一种命名为“将军盔”的特制陶器,每器可熔铜十二·五公斤。而这个大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公斤,则至少需要七十个“将军盔”同时熔铜进行浇铸。如果每个“将军盔”旁有三四人操作,则共需二百人以上。但浇铸只是铸铜过程中的一个工序,若再加上制模、翻范、修饰、运输、管理等,所需工人当然更多。由此可见,当时拥有数百名工奴的手工业作坊是确实存在的。

  当时青铜产品种类繁多,常见的商周铜器有鼎、鬲、甗、簋、簋、簠、敦、豆、觚、觶、爵、斝、鸡彝、盉、卣、尊、觥、罍、瓿、盘、匜、舟、鑑、壶、铙、鐘、鼓、于等礼乐器,戈、矛、戣、钺、剑、匕、镞、弓形器等兵器,轭、軎、辖、镳、衔、銮等车马器,臿、镈、刀、斧、斨、凿、锯等工具以及镜、带钩等生活用品。这些铜器,形制用途各不相同,铸造技术极为复杂,没有为数众多而且有专门技术的人是不可能生产出来的。

  烧陶业夏商周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多,陶器需求量的增大,陶器的生产量也迅速增长。二里头文化的陶器大抵是继承龙山文化而来,惟品种稍有增加。商周时期,烧陶业已有很大的发展。在郑州铭功路西侧,曾发现一处规模较大的烧陶作坊遗址:在约一千四百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陶窑十四座,与烧陶有关的房基十余座。从出土的陶坯、陶器和陶片来看,这个作坊大概是专门烧制盆、瓶之类的,说明早商时期陶器烧造业的内部已经有了固定的分工,其产品是为了交换。这种直接为交换所进行的陶器生产,显然是一种商品生产。到了东周时期,陶器的种类显然减少,无论生活用器和随葬明器,一般都是鬲(或釜)、盆、豆、罐几种,而且器形规格颇为一致,这应该是产品进一步商品化所表现出的特征。

  制骨业骨、角、牙、蚌器甩途很广,生产、尤其是生活各方面都很需要,当时也有专门作坊进行生产。在郑州紫荆山一带发现了几处早商时期的制骨遗址,从出土的成品和半成品来看,可知这是以制造骨替和骨镞为主的作坊。殷墟北辛庄发现的晚商时期的制骨作坊则是以制骨笄为主。周原云塘西周制骨作坊遗址规模也比较大。类似的制骨作坊遗址,在东周时期的各大部城遗址中也都有发现。这些作坊同样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其产品的销售对象应该是一般居民。骨器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工艺品,如仿礼器的骨牙容器和其他精制的雕刻品等,往往出自贵族墓葬,并非一般居民所能使用,应该另有技艺高超的专人制造。

  当时的手工业,除了以上三个主要部门外,其他还有玉石业、漆木业以及纺织缝纫业等,各行皆有专业,各专业内部可能还有更多的专工。至于冶铁业乃是东周时期的一种新兴手工业,到战国中晚期才逐渐发达。

  货币由于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专门生产某种产品的作坊的兴起,必然引起交换的扩大。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形态也不断变化。春秋中晚期以前,可以确定为货币的只有海贝一种。在二里头文化中有关贝市的材料还不多,而在商代和西周的墓葬中,用贝作为货币随葬则是常见的现象。例如在郑州白家庄的一座中小墓葬中就有殉贝四百六十枚,殷墟妇好墓殉贝更多,达六千多枚,一般小墓也殉贝数枚至数十枚。西周墓葬殉贝的情况也很普遍。可是到春秋晚期和战国时代,中原地区一般小墓殉贝就比较少见了。这是因为金属铸市的兴起,海贝已逐渐失去货币的作用而被淘汰了。

  我国金属铸币的起源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殷墟曾发现铜贝,但只有三枚,尚不足以说明商代已有铸币。山西保德林遮峪相当于商代的墓葬中曾发现铜贝一百零九枚,但该墓不属于商文化,也不能说明中原地区流行铜贝。有的学者认为商周时期的铜镈(铲)就是镈(布)币。铜铸作为早期进行交换时的媒介物是可能的,但铜镈本身仍然是生产工具,并不具备货币的特点。真正具有货币的特点和职能的布币,最早在春秋晚期才见于考古材料,这就是山西侯马晋国都城遗址发现的空首布。但布币的大量铸行则是在战国时代,主要流行于三晋地区。齐、燕地区铸行的是刀币,也和三晋同样使用圜钱。楚地常用仿贝铜钱,俗称“蚁鼻钱”,同时也使用方形的黄金块,即所谓“爱金”。秦国早期的货币还不很清楚,有可能是圜钱,至秦始皇乃用以统一全国货币。

  参考书目: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科学出版社,1957年。

  杨根、丁家盈:《司母戊大鼎的合金成分及其铸造技术的初步研究》,载《文物》1959年12期。

  北京市玉器厂技术研究组:《对商代琢玉工艺的一些初步看法》,载《考古》1976年4期。

  夏鼐:《考古学和科技史》,科学出版社,1979年。

  周仁等:《我国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和殷周时代制陶工艺的科学总结》,见《中国古陶瓷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2年。

  华觉明等:《中国冶铸史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城市的兴起

  据文献记载,在夏朝建立的前夕就已开始筑城。近年来,通过河南淮阳平粮台和登封王城岗两遗址的发掘,确证中原地区的龙山文化中晚期已出现了城堡。这两处城堡都不大,从堡内外建置的情况来看,都还不具备城市的规模,还不能称之为城市。

  二里头文化时期,目前还缺乏有关城市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二里头遗址中发现了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基址,按其布局和结构颇似文献所记的宗庙。《尚书大传》所谓凡有宗庙先王之主曰都,可见二里头遗址已具有王都的性质。

  河南省的郑州商城、偃师尸乡沟商城、山西省垣曲古城镇商城和湖北省黄肢县盘龙城都属于商代前期,这是我国最早兴起的一批城市,郑州商城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郑州商城平面呈五边形,城垣周长约七公里,横断面呈梯形,两侧倾斜夯筑,现存最高处为十米。城内东北部分布有宫殿基址群,现已发现十余座,总面积约六万平方米。宫殿皆为夯土台基建筑,最大者长六十五米尚未尽头,面积二千多平方米,可以复原为“四阿重屋”式建筑,应为王官中的大殿。

  紧靠城墙内有不少小型房基和少量墓葬,反映了城内住户密集的情况。这些住户中有农户和城市贫民,也有小奴隶主。城外围分布有多处居民点,大半都是农业人口;还有一批按照一定布局建立的手工业作坊。

  包括郊区在内,总面积达二十五平方公里的郑州商城遗址已联成一个整体,它高峻的城墙主要用来保卫王室贵族的宫殿,各种手工业作坊的设置,主要为了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总之,作为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大规模城市已经基本上形成。不过,也应该看到,当时的居民中还包括有大量的农业人口,反映当时农业生产在城市经济中还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正说明郑州商城作为一个早期城市的某些特点。

  商代后期的殷墟遗址,其范围与郑州商城遗址相若,但目前尚未发现城墙。以小屯宫殿遗址为中心,周围分布许多居民点、墓地和手工业作坊址,基本上也具备了一个早期城市的规模。

  西周时期的都城遗址已发现不少,如洋西、沣东遗址,周原遗址,洛阳遗址,天马一曲村晋国遗址,琉璃河燕国遗址和曲阜鲁故城遗址等。目前只有燕国遗址和鲁故城遗址发现了城垣,但也都尚未确定当时的宫殿基址。从城内外一般居民点和手工业作坊址的分布情况来看,大体同郑州商城相似。

  图十陕西省歧山县凤雏村西周早、中期第1号房基平面图

  周原遗址虽未发现城垣,却发现了保存较好的岐山凤雏宫殿基址。这座宫殿是以殿堂为中心,周密地安排了庭、房、门、廊、阶、屏等单体建筑,把前堂和后室联成一个整体结构。就是说,把贵族的私人居处和其从事政务活动的场所非常紧密地结合起来了。显然,这是按照当时宗法制度的需要而设计建造的,这种“前堂后室”的格调正是完整而系统的“家天下”统治思想的反映。

  春秋战国时期,地方经济兴起,手工业与商业飞速发展,城市也随之出现空前繁荣的情况。这些城市有的是在西周旧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齐国临淄城和曲阜鲁故城即其例;有的则因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新建起来的,如秦咸阳城、楚鄙都纪南城、赵邯郸城、魏安邑城、侯马晋国都城和易县燕下都等皆是。

  这些城市一般都超过了商代和西周城的规模。城墙的修筑已有明显改进,墙身皆近于垂直,两侧陡峭,城外都挖有护城河,增强了防御功用。宫殿都是高台建筑,统治者居高临下,可以监视全城。有的宫殿区更围以小城,即宫城,为王室所在。小城外的大城即郭城,是一般居民区,各种手工业作坊也集中设在城内。有的城根附近发现有深陷的车迹,说明当时车辆往来的频繁。不过,因为大城范围广阔,城内有的分布有墓群,有的甚至还有陵墓,可见还存在不少空旷荒凉之地,可以作为农田耕种。因此,这些城市居民中仍然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当时的城市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特点。

  参考书目:马世之:《试论我国古城形制的基本模式》,《中原文物》1984年4期。

  张光直:《关于中国初期“城市”这个概念》,载《文物》1985年2期。

  史念侮:《我国古代都城建立的地理因素》,《中国古都研究》第二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

  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

   埋葬制度所反映的社会阶级关系

  根据夏商周时期埋葬制度的变化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二里头文化时期目前发现的墓葬材料还不多,可分四类:第一类,仅在偃师二里头发现一座,规模较大,墓室面积约二十三平方米,已被盗空。第二类,规模较小,墓室面积一般约为第一类的十分之一左右,有棺,墓底铺朱砂,随葬有铜器、陶器和玉器等。第三类,比第二类更小,主要随葬品为陶器。第四类,无一定的墓圹,个别的和兽类同埋在灰坑之中,都无随葬品;葬式或蹲或屈,或双手被捆,可能是被活埋的。

  这四类不同的埋葬应该反映了墓主人不同的社会身分。第一类墓随葬情况不明;从其规模来看,墓主人显然居于特殊地位,其身分或与商代中型墓的中上等贵族相似。第二、三类中小墓都有随葬品,可见死者生前都掌握了一定的财富,但其随葬品种类多寡不同,说明他们之中还有贫富之分。其随葬铜礼器者或已接近小贵族。第四类并非正常埋葬,死者大概是用不同方式被处死的。这些人生前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已经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以上墓葬的分类,说明二里头文化时期社会上已有明显的阶级划分,而且存在着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残酷的阶级压迫。

   第二阶段,早商至西周早期

  已发掘的墓葬甚多,而且还揭露出一批商代后期至西周早期的墓地。安阳西北岗一带是殷墟最大的墓地。这里以十三个大墓(其中有一座空墓)为中心,附近分布有大批的陪葬坑和祭祀坑,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陵园,即商代后期的王陵所在。这种王陵的建置,充分说明商代后期的帝王己高居于所有贵族之上,俨然专制君主了。

  西周的王陵至今尚未发现,但诸侯国君的“公墓”却曾发现两处:一处是河南浚县辛村卫国墓地;另一处是北京琉璃河燕国墓地。此两处墓地都发现有大中型墓或中型墓,从出土铜器的铭文证明,其中应该包括卫侯和燕国中上等贵族的墓。大墓附近还依次排列有中小型墓群,即《周礼·春官·冢人》所谓“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几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郑玄注释为“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这种按宗法等级关系排定墓位的公墓制度,早在商代后期就已存在,殷墟后岗墓地即类此。

  除以上贵族墓地外,其他商周遗址还发现不少平民墓地。这类墓地中没有大墓,一般都是小墓,但也排列有序,大概是合族而葬,即《周礼·春官·墓大夫》“令国民族葬”的所谓“邦墓”。按郑玄的解释:“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这种族葬制本来是原始氏族社会“公共墓地”制的遗留。商周时期的万民仍然实行族葬,保持亲族关系,生相近,死相邻,以加强同宗人的团结,同时也是当时某种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组织形式的反映。

  各种不同墓地的墓葬,依其规模和随葬情况可以分成不同的等级:大型墓墓室多呈“亞”字形,也有呈方形或长方形者,面积都在一百平方米以上,都有椁室。随葬器物有礼、乐、兵器,并殉车马。都有大批殉葬人和人牲,多者百人以上。这类墓只在殷墟西北岗和山东益都苏埠屯两地发现过:前者为商代后期的帝王陵:后者为同时期东方某方国之王陵。

  大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呈方形者,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五十平方米以上,也都有椁室。目前只在殷墟西北岗和河南浚县辛村两地发现:前者亦为商代后期帝王陵;后者为西周卫侯墓。随葬情况大抵如大型墓,惟辛村墓很少有殉葬人,只有1号墓殉一人。

  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椁室呈“亞”字形者,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十平方米以上,椁室亦相应变小。随葬器物多寡不等,但都较大型墓为少。这种墓除殷墟外,在湖北黄陂盘龙城、河南辉县、洛阳、浚县、北京琉璃河、山西曲沃和陕西长安等地都有发现,墓主人都是中上等贵族。商代的中型墓都有殉葬人,个别的有人牲,少者数人,多则十余人,最多有二三十人;西周早期墓殉葬人较少,一般仅数人,有的甚至没有。

  中小型墓一般商周遗址都有发现。墓室多呈长方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三平方米以上,皆具棺椁。随葬器物更少于中型墓。殉葬人商墓比周墓普遍,少则一人,多则数人,但均无人牲。墓主人大抵属中下等贵族。

  小型墓各地商周遗址普遍发现。墓室都呈长方形,面积在三平方米以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仅有棺,最小者甚至无棺而以席裹尸。随葬品或多或少或无,随葬铜礼器者不甚多,一般随葬陶器。也有极少数墓有殉人。这类墓主人中可能包括少数的末流贵族,也有少数一贫如洗的穷人,但一般都是自由民。

  在殷墟西北岗王陵区和小屯宫殿区都发现了大批的排葬坑,大小相似,排列整齐,显然是有计划分批埋葬的。一坑之中通常埋十人左右,有的尸骨不金,甚至身首异处,有的则与兽类或铜礼器混葬。据推断:这些排葬坑应该是商代后期帝王们举行祭祀时的人祭坑。在商代前期,偶亦发现零散的人祭坑,但数量极少。这些人祭坑中的死者都是当作人牲而成批被处死的;不难推想,他们生前的地位同牲口是差不多的。至于这些人的身分,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他们是战俘、罪犯或是已由前者转化为奴隶,总之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对他们的生杀予夺之权完全操在帝王贵族之手,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阶段,西周中期至春秋中期自西周中期以来,丧葬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随葬铜礼器的组合上尤其明显。在商代,随葬铜礼器是以酒器为主的,可以说是重酒器的组合。从西周早期开始,礼器中酒器相对地减少,食器的比重逐渐加大,变成了重食器的组合。食器中以鼎、簋二器最为常见,且形成固定的配合:九鼎配八簋;七鼎配六簋;五鼎配四簋;三鼎配二簋;一鼎或配一簋,或无簋。从西周中期开始,成奇数的鼎往往大小相次,排列有序,通常称为“列鼎”,古文献中称之为“牢”。依礼书所记,九鼎为天子所享用,东周时的国君宴卿大夫亦用九鼎;七鼎为卿大夫所享用;五鼎为下大夫所享用;三鼎为士在特殊场合下享用;一鼎为士所享用。据此,我们可用随葬铜鼎的情况,区分本阶段的墓葬为以下四等:第一等,九鼎墓周天子墓未发现。现在发现最早的九鼎墓是湖北京山宋河壩的曾侯墓,属东西周之际。春秋中期的九鼎墓可举出两座,即河南辉县琉璃阁第60号墓和新郑大墓。前者墓室面积三十五·七平方米,属中型,无殉人;后者不详。应该都有椁室和单独的车马坑,随葬礼、乐、兵器等。以上曾侯、郑伯都是一国之君,应当用九鼎。辉县墓决非卫侯、晋侯之墓,其墓主人至多属卿大夫之类,其用天子国君之礼,显然是一种僭越。

  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西周中期末发现七鼎墓,陕西宝鸡茹家庄曾发现五鼎墓。东西周之际的七鼎墓在河南三门峡市虢国墓地发现一座,即唬太子墓。同墓地还发现两座五鼎墓。春秋早期可举出两座五鼎墓,即河南邦县和陕西户县各一座。春秋中期的七鼎墓曾在河南辉县琉璃阁发现两座(M55、M80);五鼎墓曾在山西长治分水岭发现两座(M269、M270)。以上这些都属中型墓,墓室面积十二——四十六平方米,都有椁,有的是双棺。一般都有单独的车马坑:虢太子墓的车马坑殉车十辆、马二十匹;同墓地两座五鼎墓的车马坑各殉车五辆、马十匹。七鼎墓都随葬礼、乐、兵器;个别的五鼎墓只有礼器和兵器。一般都没有殉人,惟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和户县秦墓有殉人。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这类墓各地都有发现,多属中小型,也有属中型或小型者。都有椁,有的为双棺。极个别的三鼎墓有附车马坑者,多数有车马器。随葬礼器和兵器者居多,有乐器者少见。一般都没有殉人;惟西周中期的陕西长安长甶墓殉二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各地普遍发现。棺椁具备者较多,有的仅有棺。绝大多数随葬生活用陶器,极少数随葬陶礼器和铜兵器等。这些小墓大都属于族葬墓,死者生前应该是聚族而居的。他们都没有自己的礼乐器,据《周礼·地官·乡师》记载:“闾共祭器,族共丧器”,他们需要时,大概是可以借用的。

  以上这四个等级的墓葬,实际上在商代和西周早朗就已经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自西周中期开始,各级墓葬的界限更加趋于固定化而已。这种丧葬制度的固定化,显然是当时社会等级关系进一步严格化的反映。

  第四阶段,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本阶段的墓葬也可用随葬礼器鼎的情况区分为四等:第一等,九鼎墓春秋晚期者可举安徽寿县蔡侯墓和河南固始侯古堆1号墓两例。战国时期者可举五例:一为河南辉县固围村1号墓,应为某魏王之陵;二为河北易县燕下都16号墓,应为某燕王陵;三、四为河北平山1号和6号墓,均为中山王陵;五为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以上蔡侯墓和燕王陵均属大中型,后者有封土堆;固始墓、曾侯乙墓、中山王陵和魏王陵均属大型,后二者都建有墓上享堂,固始墓有封土堆。这些墓都有椁室,有的为重棺,椁内外大都积石、积沙、积炭。除随葬礼器之外,且皆有数套金石乐器;惟燕王陵、魏王陵则以陶器代铜器,说明其财力之不足。魏墓、燕墓无殉人;中山墓有陪葬墓,杀殉;曾侯墓殉21人;固始墓殉17人;蔡侯墓殉一人。

  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七鼎墓可举河南汲县山彪镇1号墓、辉县琉璃阁75号墓和山西长治分水岭14号墓共三座。五鼎墓可举洛阳中州路2719号墓、辉县赵固1号墓、琉璃阁76号墓、长治12、25、26、53号墓、长于县7号墓和河北邯郸百家村21号墓共九座。以上诸墓均属战国时期。七鼎墓大都是大中型;五鼎墓有一座大中型,余皆属中型。都有椁室,有的是重椁或双棺,椁外多有积石、积炭。七鼎墓都随葬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五鼎墓只有长治25号墓有乐器。赵固墓、百家村墓和中州路墓皆以陶鼎代铜鼎。以上诸墓中,山彪镇墓殉四人,长子县墓殉三人,百家村墓殉一人,余皆无殉人。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各东周墓地都有发现,今仅举洛阳中州路和邯郸百家村为例予以说明。随葬三件铜鼎者有中州路2717号墓和百家村57号墓,均属战国时期。随葬一件铜鼎者,中州路有115、2729号墓,属春秋晚期;百家村3号墓属战国时期。另外,两地随葬二件陶鼎墓共二十四座,百家村随葬三件陶鼎墓七座。以上诸墓多数为中型,少数为中小型;一般为一椁一棺,也有重椁或双棺者;极个别的墓有积石和封上。都无乐器,但有不少的墓随葬车马器和兵器,百家村还发现有车马坑。中州路未发现殉人,百家村有四座墓殉人,少者殉一人,多者殉三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这类墓多属小型,个别属中小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只有棺。皆不随葬铜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但绝大多数随葬一件陶鼎。皆无殉人。

  在中州路,这类小墓随葬陶鼎的情况,春秋早期还不见;春秋中期开始出现,但还很不普遍,只占5%;到春秋晚期则猛增至占75%;战国早期更增至占90%,且其组合基本固定为鼎、豆、壶三器,与同时期的铜礼器组合相同。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变化情况,只是变化的时间有先后,但最迟到战国中期,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了这个变化。

  这种小墓在各个墓地中所占比例都在80%左右,可见这些墓主人在当时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当社会阶级关系正在发生剧变的春秋战国之交,他们的身分应该是比较复杂的,有的可能是没落的士,也有可能包括被解放的奴隶,但多数恐怕还是庶人。按照周代的礼制规定,士以下的庶人是没有资格占用礼器鼎的。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墓随葬陶鼎,显然违背了“礼不下庶人”的原则。这当然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反映了春秋晚期和战国早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以庶人为主体的士以下各阶层掀起了一次大革命。他们通过斗争,打破了自西周中期以来的传统礼制,冲破了庶人与士的界限,提高了自己的政治地位。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科学出版社,1959年。

  郭宝钧:《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岭虢国墓地》,科学出版社,1959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沣西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62年。

  梁思永、高去寻:《侯家庄第二本:1001号大墓——河南安阳殷代墓地》,台北,1962年。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

  邹衡、徐自强:《商周铜器群综合研究·整理后记》,文物出版社,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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