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一节 地主阶级的等级结构和土地等级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 地主阶级的等级结构和土地等级制度 全国最高的地主

  中国的封建制社会结构,是一座宝塔式的结构。皇帝是在这座宝塔的最上层,其下有各种不同的地主等级,最下层是劳动大众。

  自秦始皇灭六国以后,皇帝就成为全国最高的地主。在他这里,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赋税和地租是统一的,户籍上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劳动力,是粮源、兵源和各种劳役及其他封建义务的承担者。在合法的形式下,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不可分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的特点。

  秦始皇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①汉高祖即帝位后,为他父亲祝寿,说:“始大人尝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 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殿上群臣皆呼万岁②。秦始皇和汉高祖都是把全国的土地看作自己的私产。事实上,全国臣民关于土地的权力也是都要从属于皇帝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这种特权,差不多一直延续到整个封建制时代,所以黄宗羲在明清之际还说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③这是中国皇帝与西欧封建国王不同的地方。在西欧,国王是没有这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

  马克思在论劳动地租时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马克思的话,是泛论亚洲情况的,也很符合中国的情况。他所说的国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就是皇帝,这跟“国家”的近代概念是不同的。皇帝是全国最高的地主,这是中国封建时代“独特的国家形式”①。皇帝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得以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

   地主阶级的主要等级

  秦汉时期,在皇帝统治之下,有各种等级的地主,其中有军功地主和宗室地主,汉代还有外戚。在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从属于皇权的宗法体系。另外,还有豪族地主,往往表现出跟皇权对立的因素。又有富人,在秦汉法定的条件下,是被抑制的对象。

  商鞅在秦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与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按照这样的规定,军功地主在地主等级中,是在国君之下,排列在第一位的。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等级的田宅、臣妾和衣服。秦制,有军功者赐爵。爵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级,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赐爵制度,从商鞅时起,经秦皇朝,沿用到汉①。《商君书·境内》说,在战争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以此推论,享有五级爵的大夫可有田五顷、宅四十五亩;而五大夫可有田九顷、宅八十一亩;关内侯和彻侯可分别有田十九顷、二十顷,宅一百七十一亩、一百八十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皇帝并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如秦将王翦将兵伐楚,秦始皇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②这可见,对功臣封赏田宅,是可以人主的意愿办理的,并没有一定不变的成规。宗室,在分封制废除以后,仍“衣食租税”,也有被分给的田宅。但如没有军功,就不得有军籍。在地主的等级系列里,宗室地主是排在第二位的。他们“虽富,无所芬华”。至于既无军功又非宗室的富人,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不居重要地位,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是存在的。另外,秦灭六国后,也有豪族的存在,这就是六国之后及后来各地起兵反秦的某些“豪杰”的家族。

  汉初,因军功应得爵的人相当多。汉高祖五年诏:“七大夫③、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①诏书反映了得军功爵者有很大的数量,以致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适当的安置,同时也反映了汉高祖对军功地主的特别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代地主阶级的等级不断有些变化。《汉书·地理志》对当时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作出一定程度的概括。它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是故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这所说世家、豪杰和高资,是当时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汉书·地理志》虽系就关中情况而论,但可认为,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一般情况。

   世家地主

  世家地主,就是封建贵族,他们享有封爵、封土和封与民户的权力。他们可以包括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功勋地主,包括军功地主在内。外戚和儒宗是汉代新兴的地主等级。《汉书·地理志》说“世家则好礼文”,好礼文是世家突出的特点。所谓“礼文”,主要是区分贵贱尊卑。世家好礼文,正是维护封建特权的反映。《史记·太史公自序》:“二十八宿环北辰,三十幅共一毂,运行无穷,辅拂股肱之臣配焉,忠信行道以奉主上,作三十世家。”“世家”,在历史编纂学上,是《史记》中的一种体例;在阶级关系上,是政治身份。《史记》的体例是根据历史的现实而定,《史记·太史公自序》对世家的说明,表达了世家跟最高统治者的密切关系。

  汉初,对宗室、外戚和有功之臣,实行封王、封侯制度。“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①这样便出现了一大批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和外戚世家。据史载,自高祖至景帝,宗室 被封为诸侯王的共四十六人②,王子侯者二十七人③,功臣侯者二百四十人④,外戚侯者二十五人⑤。《汉书·地理志》记西汉晚期的全国民户是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人口是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而二十个王国的民户是一百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九十,人口是六百三十八万二千二百零五人。《续汉书·郡国志》记东汉中期全国的民户是九百六十九万八千六百三十,人口是四千九百一十五万零二百二十,而这时的王国是十九个,民户是一百六十九万四千六百九十,人口是一千零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二十三。这已可见,两汉王国占有户口在全国户籍中所占比数之高。《汉书·地理志》还记有当时的侯国“二百四十一”,《续汉书·郡国志》记当时侯国九十五,对于它们所占户口都没有具体记录,数字当不在少。王侯国受封的户口数字,实际上就是它们所可能控制的劳动力的数量,显示了世家地主在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中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

  如上文所说,秦代对军功地主最为重视,而对宗室地主次之。两汉在初建立时,功臣的势力强大。其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讨之”。非刘氏而无功者也不得封侯。于是,宗室地主的地位就逐渐凌驾于功勋地主之上了。

  外戚,在两汉时期不断涌现出煊赫的家族。如西汉成帝母王太后的家族,“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青紫貂蝉充盈幄内,鱼鳞左右。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并作威福。专断自恣,行汙而寄治,身私而托公。依东宫之尊,假甥舅之亲,以为威重。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筦执枢机,朋党比周。”①东汉桓帝时的梁冀,前后受封共三万户,两个弟弟和儿子各万户。“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穷极满盛,威行内外,百僚侧目,莫敢违命。”②后来梁氏一家被抄,“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③。

  儒宗,是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发展起来的。汉武帝时,董仲舒把孔孟的儒学改造为新儒学,以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需要。他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重视和支持,“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④。当时,“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于是,“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⑤就这样,儒学和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要做官必须通晓儒家经典,通晓儒家经典便可能做官。正如汉宣帝时夏侯胜所云:“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①从此,地主阶级中便出现了一批以儒学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地主。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自宣、元以后,任职丞相者共十八人,其中就有十四人以明习经学起家,而韦贤、韦玄成及平当、平晏,均以父子为丞相。《汉书·匡张孔马传》赞曰:“自孝武兴学,公孙弘以儒相。其后蔡义、韦贤、玄成、匡衡、张禹、翟方进、孔光、平当、马宫及当子晏,咸以儒宗居宰相位。”东汉以传习经学起家而累世公卿者则更多。如沛郡桓氏,自桓荣至玄孙桓典,“世宗其道,父子兄弟代作帝师,受其业者皆至卿相,显乎当世”②。宏农杨氏,“自(杨)震至彪,四世太尉,德业相继,与袁氏俱为东京名族”③。其余,以明经历位公卿守相者更比比皆是。汉武帝以后,“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④。东汉“都计内外官及职掌人十五万二千九百八十六人”⑤。这些官吏,大都是以通经而进入政权机构的。汉朝的政治大权,在汉武帝以后,儒宗地主在政治上往往有很大的影响。

  这些儒学宗师,虽俨然为人师表,对土地掠夺依然有浓厚的贪欲。史称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价),它财物称是”⑥。匡衡本来“家贫”,至“庸作以供资用”,及为丞相、封侯之后,便“专地盗土以自益”,甚至侵占官田四百顷⑦。郑太,司农郑众之曾孙,“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①。

  封建皇权同世家各等级之间,各等级相互之间,不断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和斗争,甚至出现过篡夺帝位的斗争。但在一般正常的情况下,世家地主的各个等级毕竟都是皇权依靠的阶级力量。

   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

  豪族地主,主要有原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六国贵族的后裔,在国亡后,失去了贵族的身份,但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势力,而成为豪族。地方上的大姓,也是依靠传统的优势,成为控制地方的势力。《后汉书·酷吏传》说:“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就是指的这两种人。在秦汉时期,豪族地主是一股有很大影响的社会势力,有时甚至对封建专制统治者是一大威胁。如“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②河北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宾客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③秦汉封建皇朝为了抑制豪族地主,采取了许多办法,主要是迁徙和镇压。

  秦汉皇朝不断地将豪族从原来所在地方迁移到都城附近,以便于控制他们。秦初并天下,立即“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是一个很不小的数字。汉初,高祖“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②,“徙者十余万口”③。据说,在这次迁徙之后,“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④,汉朝的这一措施是相当成功的。

  封建皇朝对一些不服从朝廷管辖,而又危害专制统治的豪族地主,有时也采取镇压的手段。如郅都为济南守,“诛瞷氏首恶,余皆股栗”。义纵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严延年为涿郡太守,即收捕两高氏,“究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郡中震恐”⑤。

  东汉时,豪族的势力显然很大。光武帝要实行“度田”,触犯了豪族地主的利益,结果引起了郡国大姓及兵长的叛乱。为了和他们求得妥协,不得不中止度田。豪族地主的迅速发展,成为地主阶级中一个很有势力的阶层,即使东汉朝廷也奈何不了他们。东汉以后,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的长期分裂割据,跟豪族地主势力的发展不无关系。

  高资地主,是指经营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地主。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发展起来。一部分地主在工商业的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也同时兼营手工业、商业,或放高利贷。一部分工商业者及当时称作“子钱家”的高利贷者,也大半占有土地。当时称土地占有为本,称工商业为末。当时人一般都认为经营工商积累财富虽■但不如占有土地更为牢靠。司马迁说:“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正是对高资地主的概括。西汉时期,高资地主,其资产一般在三百万钱以上,个别的可达千万、万万。如宛孔氏、齐刁间、鲁曹、任氏等都是以冶铁或煮盐致富,或富至“数千金”、“数千万”,或“富至钜万”。《汉书·食货志》说:“富商大贾或蹄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秦汉朝廷对高资地主,历来是采取压抑和打击的政策。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②。汉武帝时,又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③汉哀帝时,又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④从法令来看,高资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合法的。他们占有的土地,随时都有被没收的可能。他们也不得仕宦为吏。这是高资地主与其他地主不同的地方。

  《汉书·地理志》所说“富者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这说的是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之分别具有的特点,但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世家地主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人,既是豪族地主,又是高资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世家地主。但是,这些人也还是各有其主要的等级特点的。如齐国田氏的后裔,既是豪族,又是拥有“钜万”的富商大贾,但他们毕竟是以没落王孙的豪族身份而以商贾致富,与一般高资地主的情况仍是不同的。

  世家地主、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都是地主阶级的上层。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小地主。中级地主,即所谓“中家”。中家资 产,一般在十万钱以上。这些中小地主构成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中层和下层。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所谓“臣妾”,当即奴婢。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术》卷三,如下的一例:[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曾赐予田宅。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封建主义所有权同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论断。中国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③《明夷待访录·原君》。

  ①马克思语,见《资本论》第三卷第892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①《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 “七大夫”,颜师古注:“公大夫也。”

  ①《汉书·高帝纪》。

  ①《汉书·高帝纪》。

  ②《汉书·诸侯王表》。

  ③《汉书·王子侯表》。

  ④《汉书·功臣表》。

  ⑤《汉书·外戚恩泽侯表》。

  ①《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

  ②《后汉书·梁冀传》。

  ③《后汉书·梁冀传》。

  ④《汉书·武帝纪》。

  ⑤《汉书·儒林传》。

  ①《汉书·夏侯胜传》。

  ②《后汉书·桓荣列传》。

  ③《后汉书·杨震列传》。

  ④《汉书·百官公卿表》。

  ⑤《东汉会要·职官》四。

  ⑥《汉书·张禹传》。

  ⑦《汉书·匡衡传》。

  ①《后汉书·郑太列传》。

  ②《汉书·酷吏传》。

  ③《汉书·酷吏传》。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娄敬传》。

  ④《后汉书·五行志》三,注引杜林疏。

  ⑤《汉书·酷吏传》。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哀帝纪》。

  ①《资本论》第一卷第78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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