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四节 秦汉的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秦汉的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秦汉朝廷设有廷尉。所谓“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⑤廷尉是主管刑狱的最高长官,其下设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属官,主要任务是:负责诏狱,即皇帝交办的案件;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但不管什么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审理结论如何,皇帝都有最后的裁夺权。汉成帝时于尚书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权。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其他高级官员也参与审判,叫作“杂治”。

  秦汉的地方司法机关,系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为决曹掾,在县为丞,都是专职狱吏。县以下啬夫和游徼等乡官也负有维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职责。

   诉讼制度

  秦代的诉讼形式,大致可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自诉即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发,“辞者辞廷”①。公诉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纠举犯罪。在秦的诉讼活动中,大量的是公诉案件。

  汉代的诉讼形式明确地分为“告”和“劾”两种。告是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相当于自诉。劾是指官吏纠举犯罪者,类似于公诉。

   审判制度

  据秦简《封诊式》所举案例,秦代从立案开始,经调查、勘验、查封、审判,直到判决,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治狱,能以书从(读为踪)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要求在审讯中耐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其言而书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只有当讯问到犯人理屈辞穷,仍然翻改口供或进行欺骗、拒不服罪的时候,才依法施行拷打。这些规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讯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以官吏主观地踪迹其言于前,又以笞掠施之于后,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专横擅断的基本特点。

  汉代的审讯过程叫“鞠狱”。司法机关审讯犯人,虽然也注重证据,但主要以口供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强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①因此造成了众多的冤狱。

  关于判决,即“断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要求治狱吏及时处理案件,作出判决,严禁拖延。所作判决,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故纵、故不直(即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违者要依法惩处。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皇帝可以随时改变律文,贵族官吏可以凭借权势干预司法过程,是很难做到及时而公正的。

  

  ⑤《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①《法律答问》。

  ①《汉书·路温舒传》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