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三节 赋 税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赋税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不同的时期,征收的内容、对象并不相同。隋至唐中期的主要税制是租调力役制和租庸调制。公元780年以后,主要是两税法。此外,还有盐、酒、茶等工商杂税。

  隋朝的租调制隋朝的租调制源于北魏,直接继承于北周,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朝租调制的主要内容如下:隋初规定丁男一床(一夫一妇)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麻田之乡则纳布一端[六丈]和麻三斤)。单丁和奴婢交纳一床的一半。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个月。隋文帝吸取北周等朝“赋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教训,改革赋役制度。开皇三年(583)将十八岁成丁改为二十一岁成丁,谣役由每年三十日减为二十日,调绢一匹(四丈)减为二丈。

  从以上内容看,隋代的赋税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了两点变化。第一,调的剥削量有了明显的减轻,北魏、北齐、北周皆调绢一匹,隋代减为二丈,只相当于前代的一半。二是征收租调的年龄明显放宽。北魏规定男十五岁即成丁,纳租调,北齐、北周是十八岁,隋自开皇三年趄成丁年龄规定为二十一岁,炀帝时又改为二十二岁。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隋代减轻赋役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国家编户齐民),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将豪强隐括的户口,争取到封建国家手中。

  隋代赋税制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自东晋南北朝以来,苛 捐杂税,纷然勃兴,杨坚在北周执政时,已着手加以裁省,代周后又裁撤了前朝的酒、盐两种专卖制度。使朝廷收入差不多完全仰赖于“正赋”——租、庸、调三项,因此,隋代税制是以简单明了而驰名后世的。

  当然,隋代的赋税制度是对地主贵族有利的。隋初规定,奴婢出半赋,炀帝即位后,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这实际上是对地主贵族的优待和照顾。

  除租调外,隋代还有义仓粮与户税。隋代的义仓制源于北齐。开皇五年(585)开始置义仓,按户等征粮,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升,这是唐前期义仓制的渊源。隋代的户税制内容不详,但《隋书·食货志》中记载,开皇八年(588)高颎奏“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粮”。这说明隋代肯定实行了计户征税的制度。隋代义仓粮和计户征税制成为唐代户税和地税的滥觞。

  隋朝的力役与输庸代役的出现隋朝对农民剥削的重点仍在力役,但与前代相比,隋初的徭役也有所减轻。隋初沿袭北周制,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初改为每年服役二十天。另外,隋代百姓成丁当役的法定年龄也从北周时的十八岁放宽到二十一岁,炀帝时又改为二十二岁。从条文上看,隋代百姓的力役负担量比北周时减少了三分之一。

  隋代徭役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庸代役的出现。开皇十年(590)规定,“人年五十,免役收庸”。也就是说,丁男五十岁以后就可以纳庸绢或庸布代替力役。徭役征发本来是对劳动音的直接盘剥。徭役的庸化制度,是以统治地区的大小、军事及工程行动的多少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为转移的。隋文帝在开皇十年已完成全国统一事业,需要的劳役明显减少,以庸代役法也就应运而生。但隋代“庸”的出现,仅仅体现了统治者对年老农民的“怜恤”,还远远没有普遍化、制度化。当时,只有那些年老体衰、无力服役之人,才能享受纳庸代役的权利,而占丁男绝大多数的五十岁以下的青壮丁,是要无条件服徭役的。

  隋代的徭役剥削是很沉重的。以下是隋代几项较大的动用民夫工程及虐用民力的粗略统计(见第701页)。

  此外,还有一些相当大规模的工程,史料未记载役用人力数。如文帝时开广通渠,开山阳渎,筑仁寿宫,炀帝时筑显仁宫、西苑、洛口仓、回洛仓,修筑由太行山至并州的弛道,建江都的诸苑、囿、亭、殿,及开江南河等等,都未包括在内,但役用的人力应该是极其巨大的。

  隋代赋税制度,租、调皆轻于前代。徭役剥削虽规定较轻,并且有了以庸代役的方法,但实际剥削量是很繁重的。隋代的封建剥削,力役仍占首要地位,终隋一代,国家财力始终较盛,民力却早已被榨取耗尽。隋代不是亡于国家穷困,也不是亡于上地兼并,而是亡于滥用民力,这也正好说明了隋代的赋役特点。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唐朝前期指唐初到安史之乱前,这段时间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是丁。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唐初的租庸调制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先看租、调制的内容: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后,又规定“江南亦以布代租”。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

  如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可减免租庸调,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租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调全免。如仅是桑麻受损,则免纳调。

  租,根据谷物收获时间收验,冬天交往国库,初春纳毕。庸、调,秋天收验,秋末从各州调运入京。输送租、庸、调运费都由纳税者自付。

  从以上内容看,唐代租、庸、调制与前代相比有两点不同。第一,以“人丁为本”,从北魏、齐、周到隋朝,妇人都可以授田,所以交税单位都以“一夫一妇”或一床计算,唐朝妇人不受田,所以以丁计算。第二是“庸”的制度化。

  唐承隋制,在力役剥削方面规定,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李渊建国后,接受隋代徭役繁重导致亡国的教训,于武德二年(619),制定了全面的以庸代役的政策。方法是:丁男如不愿服劳役,年龄不限,均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叫做“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所以又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朝廷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规定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和隋代租调力役制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隋代五十岁以上者可以输庸代役,到唐代承担力役的农民已经不受年龄限制,都可以用布帛代替力役。这对于安定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庸的制度化在中国古代赋役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该指出的是,唐前期的封建剥削仍具有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特点一重役轻税。这从租庸调的剥削量上也明显地表现出来。日庸三尺绢,二十天不役,农民应向国家交纳绢布一匹半(六丈);而国家“有事加役”时,十五天役仅免调二丈,这十五天的劳动价值量仅与法定的二十天役中的六七天劳动价值量相等。贞观十年(636),一匹绢可换粟十余石。庸的价值比重,远远超过租和调的总和。另外,庸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免租免调,表明租税制度中,庸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收入。所以,十五天免调,三十日租调全免,租与调每一种只占庸的四分之三。庸的最大限量是五十天,而租调合计只占庸的三十天,可见唐初租庸调的比例,丁庸仍占首要地位。

  唐代除正役(二十天役)外,还有筑城阁、守陵墓、营墓夫、防阁等名目颇多的杂摇,所以狄仁杰说:“修筑池城,缮造兵甲,州县役使,十倍军机。”这进一步证明,唐初劳役的沉重。

  唐代的租庸调负担极为不均。朝廷规定以下人员皆免除赋税劳役:九品以上的官员和相当于九品官以上的人员;各级学校读书的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以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史载天宝十三年(754),全国有课户(承担租庸调者)五百三十万一千零四十四户;不课户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五百零四户;课口七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不课口四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天宝十四年,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零一,其中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不课口四百四十七万九百八十八。这两年的统计数字表明,不课户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到四十一,不课口占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八十到八十五以上。

  唐代租庸调制是与均田制紧密相关的,但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却完全免除课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种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税役,这显然是对大地主经济的特殊优惠。尽管如此,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仍使得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保证了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从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李世民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多年里,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在天宝年间,全国总收入的五千二百二十多万端匹屯贯石中,租庸调占三千七百八十五万多,将近四分之三。这说明租庸调制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唐朝在租庸调制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户税,顾名恩义是指计户出税,因为征收的是钱币,所以又称为“税钱”、“税户钱”等。

  唐代的户税,源于北齐,继承于隋。北齐文宣帝对,为了应付当时的军事、政治需要,曾“多所改革”,“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以后,由于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说明已按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钱币。隋文帝时,高颎建议:“诸州无课调处及有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乘前以来,恒出随近之州,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帝从之。”即对全国各州县的编户,一律按户收税以供官俸。

  李渊建唐后,沿袭隋制,“文武官给禄”。职分田、公廨田之外,还有禄米与料钱。料钱是朗廷发给的公廨本钱,收息取给。唐初从武德到贞观年间,基本上也采取置公廨本钱的办法,回易取息来充官吏俸料。仪凤二年(677)规定,税钱从王公以下百姓以上,依户次的贫富,按等征收。到玄宗开元十年(722)停收公廨钱,官吏俸料改以税户钱支出。至此,户税开始成为一种制度。

  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在性质上是有别于租庸调制的。另外,从征收对象看,租庸调的课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而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原则上是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户等高低交纳。唐武德六年(623)朝廷规定将全国民户按资产分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为九等。户税按户等高低交纳,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作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户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中不占重要地位。后来,户税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军国传驿及邮递费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以及堤防修筑费用等。随着户税用途扩大,税额也不断增加。永徽三年(653),全国平均每户纳税四十文左右。唐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据《通典》记载:天宝年间(748—755),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钱,以每户平均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当时全年户税收入约有二百多万贯,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比永徽时增加了五倍多。此时,朝廷还继续征收租庸调,户税仍处于附加税地位。

  代宗大历四年(769)的户税额比天宝时又有了较大的提高。规定:上上户交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两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税额几乎比天宝时高出近一倍。还规定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 级。如果一户在几个地方任官,在每处都要依品纳税。这时的户税已经包括了庸调,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

  店代的地税来源于隋代的义仓税。唐义仓在开国之初设立,当时义仓粟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属于强制性的民间备荒贮粮。据《通典》记载,太宗贞观时自王公以下,根据土地多寡,每亩纳税二升,贮藏在所属州县,以备荒年所用。高宗永徽二年(651)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以下依户等交纳,从太宗到高宗、武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这时的义仓粟仍不具备国家赋税性质。中宗、韦后时期,政治黑暗,官僚贵族奢侈腐化,挥霍无度,滥用义仓之粟,这时的义仓粟,开始具有了备荒和国税的双重性质。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朝廷规定:王公以下,所有官民户根据土地交纳义仓粟,每亩二升;商贾户和少田无田户,根据户等交义仓粟,上上户税五石,以下递减,至下中户交税五斗,下下户和全户逃亡者免交。这次变革扩大了地税的负担面,有的按亩征税,有的按户等征收,鳏寡孤独有田地者,也须交纳义仓地税。从这以后,义仓粟成为唐皇朝一项重要的赋税收入。到天宝年间(742—756),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多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栗收入不相上下。

  安史之乱后,唐朝政治腐败,财政危机加深。随着以均田制为表现形式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日趋瓦解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民破产、逃亡,转为佃户的普遍化,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己难于实行,于是,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和地税,在赋税中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取代租庸调,从而为唐代后期两税法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唐朝中后期的两说法两税法是唐中后期和五代十国时期的基本赋税制度。它产生的原因正如欧阳修所说,“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两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的破坏,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官员增多和人口的自然增殖。均田制推行百年以后,大量可耕官田和荒地,都被以合受永业田的名义转变为私田,官田和可耕荒田日益减缩。二是土地兼并加剧,唐代中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官僚、贵族、地主、商人都疯狂兼并土地。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地主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致使均田制再也无法继续推行下去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朝廷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高宗武周以来,战争不断,军费开支浩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加在课户身上。但这时的课户,只占全国总户数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堪赋役负担的农民大量脱籍而逃亡,到武周中宗时期,“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租庸调的收入是以课口为基础的,据上元元年(760)统计,朝廷控制的人口,仅一千六百九十九万多人,其中纳税的仅二百三十七万多人,与天宝十四载(755)相比,朝廷控制的人数,减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二万人,纳税人数减少了五百二十一万。人口减少,势必影响朝廷收入。乾元元年(758),租庸调的收入已不到天宝末年的三分之一。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转死、田亩转换、贫富分化很大的情况下,唐皇朝既失去了征收赋税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纳赋税的人丁。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以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代替。

  唐朝初期,与租庸调法相配合,朝廷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朝廷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官不得随意加派勒索。开元以后,法令弛坏,土地变动很大,户籍久不清理,农民逃亡,户口失实,官吏趁机作弊,租庸调收入大减,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了。

  总之,唐代自肃宗以后(756),全国局势恶化,均田制废止,赋役混乱,人口流散,租庸调因田亩加速移换变成单纯的人丁税,富户多丁大多逃税,贫苦大众人丁俱在,征收倍增。当时两河山东等地藩镇割据,关中和江淮是朝廷赋税主要取给地,这里人民的反抗斗争也由是此起彼伏。在严重的财政危机下,朝廷税收制度亦一再改进,除了不断增加地税和户税的税额外,还创立了青苗地头钱等一些有别于以往计丁征税的地区性新税法,其形式多种多样,但性质上都与户税和地税的征课精神相一致,在这种背景下,两税法的出现应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宰相杨炎及时总结了南北各地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向德宗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税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颁行天下,这便是中国赋税史上有名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财政原则,杨炎一反唐代以前历代财政“量入为出”的旧制,明确规定两税法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也就是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数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原意是想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第二,课税主体,规定“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即不分主客户,一律编入现在居住的州县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对于流动的行商,规定也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

  第三,课税标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纳税者一律按照资产,也就是按照拥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交纳。两税法将征税标准由劳动力的多寡和强弱,改为按财富的多少,这确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影响很大。

  第四,课税定额,规定朝廷以大历十四年(779)全国各项税收的总和为定额。承担两税的土地,以这一年朝廷掌握的垦田数字为定额,称为“元额顷亩”。各州以大历年中,税收最多的一年的总和为定额。

  第五,纳税物品,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也就是用钱来定税额,实际交纳时,很大部分要折成绢帛,但仍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德宗时,朝廷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这说明到唐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阶段,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

  第六,纳税期限,朝廷规定,取消租庸调及各种杂税的征收,把地税和户税合并为一,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因为这种赋税制度是按夏秋两次征收,所以又叫两税法。

  两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作用如何估价,当时的两大政治家杜佑和陆贽,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一褒一贬,截然不同。后世史家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但从历史发展的眼光评价两税法,应该说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一切杂徭征收统归于两税,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结束了以前赋税制度的繁杂混乱状态,暂时抑制了一些官吏的从中渔利。

  第二,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等,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负担税收。这样一来,纳税户随之大增,除了对增加朝廷税收有利外,也相对地增加了富户的负担,减轻了贫户的负担。

  第三,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两税法规定,行商在所经商的郡县三十税一,改变了以往历代皇朝对商人重税的政策,有利于商业的发展。户税征钱,即使纳实物,也都折算成钱,使货币在赋税中占了重要地位,从而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第四,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就是说客户居住在哪里,就在哪里落籍,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也就是朝廷承认地主庄园雇用外乡人是合法的,从而保护了正在发展的封建租佃关系和地主庄园经济。

  第五,增加了朝廷的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的施行,给唐朝经济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在实行的当年,唐皇朝实际控制的纳税户由一百二十三万增加到三百多万户;全年征收的税钱由一千二百多万贯增至三千多万贯:全年征收的税粮也“倍增有余”。当时藩镇割据局面已经形成,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朝廷的经济力量。德宗、顺宗以后,宪宗展开的对藩镇的斗争节节胜利,出现了“元和中兴”的局面。

  两税法也存在不少缺点乃至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量出为入”造成统治者的横征暴敛。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以制入”,由于朝廷支出常无准则,推行不久后朝廷财力匮乏,便任意加征税课。建中三年(782)政府就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以后赋税总额是愈来愈高。

  第二,长期不调查资产,不检核户等,造成负担不均。两税法以每户占有土地顷亩、资产多少为收税依据,这就必须每年核定土地,资产,但自建中元年(780)定税后,直到贞元四年(788)才重新审定一次,虽作了“三年一定,以为常式”的规定,但以后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达到少交赋税的目的。结果使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实际上很难贯彻。

  第三,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是我国财政史上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有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因此,征税时大多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如何估算实物的价值。物价因时因地会出现重大变动,税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细、滥的不同,各地在处理中弊病丛生。尚书省虽规定了省估,地方官吏并不遵守,降省估以就实估,重征于人民。其次,初定新法时,钱轻物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大量集中到朝廷手中,大商人也乘机积贮现钱,社会上广泛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如建中元年(780)初定两税时,一匹绢值钱三千二百文,到贞元十年(794)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时(821—824),绢价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长期钱重物轻,粮绢价格一再下跌,税物辗转折纳,人民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二三倍。

  第四,两税之外杂税丛生。由于朝廷不能按地亩、资产收到规定和需要的税额,于是杂税丛生,所宣布的“租庸杂徭悉省”成了一纸空文。不久,青苗、榷酒、榷盐、榷茶等杂税并出,原规定商人所在三十税一,不久以军费急需为名,增至十一而税,随后又在全国各地检查商人财货,每贯抽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等也要收十分之一的税,甚至货船乃至空船通过渡口也要收税。

  隋唐的工商税和杂税唐朝前期,在农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日益发展繁荣,在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由于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征收奠定了基础。唐中期以后,由于国家财政紧张,便开始对盐、酒、茶、矿冶、间架等征收工商杂税。

  (一)盐税与食盐专卖。由于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所以自汉武帝盐铁专卖以后,历代统治者都控制食盐的产销以牟取专利。

  隋朝初年,依北周旧制,盐池盐井禁止百姓采用。开皇三年(583),“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唐初继承隋制,对盐池、盐并不如限制,官民共采,并不征税。从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年间的一百三十多年,均不收盐税。这段时间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调。

  玄宗开元年间,开始征盐税,“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收税很轻。当时全国有盐池十八个,盐井六百四十个,都隶属于度支,所产食盐都要征税。沿海产盐区则用盐代租粟,以输司农。

  唐代的榷盐(食盐由国家专卖),始于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初变盐法。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中原遭受空前浩劫,由于财政分割,支出浩繁,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仰仗江南与四川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唐朝廷对于盐税和盐利自然极为重视。乾元元年,唐肃宗任命第五琦(729—799)为盐铁铸钱使,开始榷盐法,规定:凡产盐地,都设“监院”作为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其杂徭,让他们专门制盐,所产之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严禁私自出售。官府则“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在时价每斗十钱的基础上加价一百钱出售,售价一百一十钱。榷盐法推行后,朝廷每年的盐税收入达四十万缗。

  宝应元年(762),刘晏担任盐铁使,他整顿盐法,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专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就场征税。刘晏认为,第五琦实行的榷盐法,官收、官运、官销,设官太多,官多则民扰,于是大力简化机构,只在产盐区设置盐官,盐官将从盐户那里收购来的盐,现场转卖给盐商,由盐商运到各地自由出卖,没有任何限制。这种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既有利于国家财政,又简化了国家机构。第二,明确管理范围,加强保管储备。刘晏与度支使第五琦分管全国财政,规定海盐一律由盐铁使管辖,凡唐(唐河)、蔡(汝南)以东地区都食用海盐。池盐、井盐由度支主管,许(许昌)、汝(临汝)、郑(郑州)、邓(邓县)以西的人都食用池盐。朝廷在湖州、杭州、越州、涟水设立四个盐场,以江淮地区为主设立十个盐监,四场十监地区建立了数千盐廪,收储食盐两万多石。

  第三,设常平盐仓,调节食盐供应。朝廷设法在交通不便、商人罕至的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以调节市场供应。当商人不至,市场因供应不足盐价上涨时,朝廷便将常平仓盐减价卖给百姓。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商运商销之不足,同时防止了商人垄断盐价;另一方面朝廷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人民生活用盐也有了保证,所谓“官收厚利而入不知贵”。

  第四,积极开展食盐缉私活动。国家力保证盐税收入,严禁私盐,但“亭户冒法,私鬻不绝”。盐贩冒法犯禁者不断,朝廷便设置了十三个巡院(主要在河南道)负责推销官盐,缉查走私盐贩。

  经过刘晏的一番重要改革,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五琦初行榷盐法时,每年盐利收入四十万缗,大历末年,增加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己在朝廷赋税中占极重要的地位。以后,刘晏被罢官,盐法渐乱,盐税日增,原来一斗盐加价一百钱,贞元四年(788),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增加盐税,一斗盐加价二百钱。以后盐法越搞越乱,除朝廷不断增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盐价猛增。盐价越高,盐利越大,走私漏税的现象也就越严重。顺宗时(805),开始压减江淮盐价,每斗降到二百五十钱,河中两池盐,每斗降到三百钱。元和二年(807),李巽为盐铁使,大力进行整顿,使“盐利皆归度支”,元和三年,收盐价缗钱七百二十七万。李巽死后,盐法又乱,唐朝末年,藩镇割据,朝廷无力驾驭,盐池盐井都被藩镇掌握,盐利己不能收归朝廷了。

  (二)酒税与酒专卖。早在先秦时代,我国人民已知酿酒、饮酒。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对酒时禁、时税、时任民自酿。

  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曾对酒实行专卖,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除酒的专卖制度,允许人民私酿。

  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唐初无酒禁,高宗咸亨元年(670)一度禁断酤酒。代宗广德二年(764),朝廷核定全国卖酒户,按月征收一定税额,便可合法酤酒,否则一律禁止。这是唐代征收酒税的最早记载。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刚实行不久,朝廷便开始榷酒(朝廷专利卖酒),规定京都长安以外,全国只许官酿,不许私人酿酒。官酿因各地粮价不同,每斛收钱二千或三千。贞元二年(786)规定,在京城和畿县禁止私自酿酒,其他地方允许设店卖酒,但每卖一斗酒要交纳一百五十文钱,当时一斗酒酒价三百文,即征收百分之五十的销售税。制酒需要酒,唐朝廷在贞元二年榷酒的同时,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实行榷。唐末到五代,榷之风盛行。

  关于唐代的酒税收入,记载很少,《新唐书·食货志》载,文宗太和时全国榷酒钱一百五十六万缗,《通鉴》卷二四九记大中七年(853),榷酤钱八十二万余缗,酒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三)茶税与茶专卖。茶税的征收始于唐代。唐以前尚无饮茶之风,以茶为饮料,唐时从江南传到北方,逐渐盛行。

  唐朝初期,茶同盐、酒一样,不征税。榷茶(朝廷专利买卖茶)或税茶是唐中期出现的。

  两税法实行后不久,建中四年(783),唐德宗根据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茶、漆、竹、木十分税一。贞元九年(793),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建议,在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税其一,当年得税钱四十万缗,等于刘晏初出时的盐税。此后,唐代的茶税征收再没中断过。

  文宗时(827—840),王涯为盐铁转运榷茶使,为增加茶利,让百姓将自己的茶树,都移植到官府茶场,烧掉百姓的私制茶叶,由朝廷实行专卖,百姓怨忿极大。不久,王涯的做法被迫废除,改收茶税。

  武宗时(841—846),盐铁使崔珙再次请求增加茶税,凡茶商经过的州县,官吏都征重税,甚至以让茶车露积雨中为威胁,向茶商征税。并在茶商住宿之地,加征住宿税,称为“塌地钱”。到唐末,茶税越来越重,朝廷的茶税收入也越来越多。唐德宗时,每年四五十万贯,宣宗时己近百万贯,成为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

  (四)矿税。隋至唐初,朝廷对矿冶业并不重视,矿藏的开采、冶炼和铸造都不征税。唐太宗时,治书侍御史权万纪曾建议征收银税,遭到太宗斥责,被贬还家。当时全国有银、铜、铁、锡矿一百六十八个。

  开元十五年(722),朝廷初税伊阳(河南汝阳)五重山银、锡,这是唐代征收矿税的开始。唐德宗时(780—805),户部侍郎韩洄提议,应将铜铁等山泽之利,收归国家所有,由盐铁使管理,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代宗大历四年(769),改革户税时,明文规定,百姓若私人经营矿冶业,由国家按户等提高两等征赋税。开成元年(836),又将山泽之利归州县。宣宗时(847—859),因国家财政紧张,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请山泽之利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遂“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全国每年采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但矿税收入,终唐一代,始终不多,“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数字虽不一定准确,但可见收入之微。

  (五)舶脚。唐皇朝采取对外开放政策,水路、陆路对外贸易十分发达,许多外国商人到中国经商。陆路贸易在西北设置了交市监或互市监,但不见征税记载。沿海的海上贸易,以广东、福建等地城市为主要通商口岸,国家设置了市舶司,主管其事的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货物,并向他们征收“舶脚”,也称为“下碇税”,相当于现在的吨税,属于出入国境的关税性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舶脚”收入自然也增多,但比较起来,终究有限,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并不重要。

  (六)间架税和除陌钱。间架税和除陌钱都属唐代所创之杂税。杂税相对正税而言,具有临时性与地区性。建中四年(783),由于朝廷用兵,常赋不能供给,户部侍郎赵赞建议推行间架税与除陌钱法。

  间架税是以房屋大征课对象的房产税。凡屋两架为一间,按屋的质量好坏分为三等,上屋税二千钱,中屋税一千钱,下屋税五百钱,收税官吏常闯入民户家中计算其数。房产多的人动辄出钱数十万。若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赏给告发者五十贯钱。这种非常严苛的税收,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德宗被迫废除。

  除陌钱属于交易税性质。凡交易所得和支付钱物,都要向官府纳税。唐玄宗天宝九年(750),规定“除陌钱每贯二十文”,这是百分之二的税率。建中四年(783),赵赞建议再次征收,每千钱官收五十钱税钱,税率为百分之五。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将物品折合成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唐代的市场交易,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还经常通过牙商(即市场经纪人)来进行,牙商持有官府发给的印纸,遇有买卖便进行登记,由牙商负责核算交税。不通过牙商自行贸易者,要备有商业成交的帐簿,即私簿,没有私簿,偷税漏税钱达百文的,杖六十,罚钱两千,赏给告发者十贯钱,由犯者承担。除陌钱税率苛重,牙商得专其柄,多有隐资,“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百姓“怨怼之声,嚣然满于天下”。兴元二年与间架税同时废除。

  综上所述,隋唐时期的赋役制度,在唐代有了重大转折,由以人丁为本转变为以资产为宗。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其后土地私有制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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