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五节 隋唐律令的历史影响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五节隋唐律令的历史影响

  唐朝的律令主要以隋朝的律令为蓝本,不少内容则承用不改,而隋朝律令又久佚,所以,隋唐律令对后世及外国的影响,便有了直接与间接之别。唐朝律令是直接的,隋朝律令是间接的,也就是说隋朝律令的历史影响是通过唐朝律令的历史影响来实现的。不过,隋朝律令也有直接对外产生影响的时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肯定唐律是“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其言虽不无言过其实之处,但也比较合乎事实。因此,唐律就成了唐朝以后历代皇朝统治者制定法律条文的样本,对封建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这一点,在《四库全书总目》上有概括而准确的说明:“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至于清律,则有“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唐律合而今分者”,有“名稍异而实合者”。由此可见一斑。只是到了清末,在编制《新刑律》时掺入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才打破了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

  隋唐律令的影响不只限于封建时代的中国境内,影响还及于国外,对亚洲邻近一些国家的封建立法也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例如朝鲜,据高丽世宗朝史臣郑麟趾的《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一条,删繁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可见,其国律令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朝律令相同,而且在内容上,无论是刑名的规定,还是特权者的优待条款,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也都十分雷同。

  至于日本,当年孝德天皇时期的“大化革新”,更是全面地向唐皇朝学习。据清人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孝德朝依仿唐制,始设刑部省,省中分二司,曰赃赎司,曰囚狱司,于是始有刑律。律分十二,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亦用五刑,别有八虐、六议等条,大概同唐律。其时遣唐学生颇有习律者,归以教人,而法制颇详明矣。”可见,大化革新后的日本受唐朝的影响,开始有了刑律。此后二十余年,天智天皇七年(唐高宗乾封二年)制定了《近江令》。文武天皇大宝元年(武则天大足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被称为日本历史上划时代的法典,即以唐朝律令为楷模而略加省并编成的。据日本学者佐藤诚实所著《律令考》说,“大宝令当出自近江令,其所本者为武德、贞观、永徽三令,恐以永徽为多。”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编制的《养老律》,也与唐律大略同。其后颁布的《养老令》,基本上是沿袭唐令的,一直用到近代日本“明治维新”时才废止。

  对于越南的影响,据越南人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刑律志》说:“按李、陈刑法,其条贯纤悉,不可复详。当初校定律格,想亦遵用唐、宋之制。”此话不虚。将今天尚能考见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宋仁宗庆历二年)所颁布《刑书》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宋理宗绍定三年)所制定《国朝刑律》,与唐律作一比较,可发现内容上很少育不同者。其后,黎氏王朝颁布的《洪德律》,虽然折衷于唐、宋、元、明诸律,但就内容而言,不仅有五刑、八议、十恶等条款,而且其他如禁卫军政、户婚田产、盗贼奸淫,殴讼诈伪、违禁杂犯、捕亡断狱等,也有十分之七同于唐律,可见是一部以唐律为基本内容的法典。故潘辉注说它是“参用隋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

  总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与唐朝高度发达时政治、经济、文化一样,确曾对古代亚洲一些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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