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五节武器管理与后勤保障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五节 武器管理与后勤保障

  世祖中统二年(1261)七月,设军储都转运使司,负责兵器生产和输送。后军储都转运使司改为军器局。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军器局为军器监。至元二十年(1283),军器监改名为武备监,隶于卫尉院之下。次年,武备监升为武备寺,与卫尉院并立。大德十一年(1307)至至大四年(1311),武备寺曾升成武备院,后又改回原名。武备寺设卿、同判、少卿、丞、辨验弓官、辨验筋角翎毛等官。

  武备寺是国家专门管理武器生产、贮存和发放的机构,下辖寿武库(衣甲)、利器库、广胜库(兵器)、军器人匠提举司、军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军器局等几十个单位。

  元朝政府对武器的管理很严格,除了由政府组织的武器生产外,任何人都不许私造兵器。中原、江南民间兵器一律拘收,汉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弹弓、铁棒等都在禁用之列;违禁者轻则杖罚,重则处死。汉军和新附军人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缴纳仓库,统一保管。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人则不受限制。元廷还规定了“汉儿城子里”官府贮放兵器的数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由任职达鲁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监管①。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侍卫亲军各卫与各地镇戍军队都拨出部分士兵从事耕作,从首都周围到边疆地区,“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军屯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设立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官员都是军官。每年年底都要对耕田亩数、粮食收成和耕畜情况进行考核,优者受奖,劣者受罚。被调充屯田军人的主要是汉军和新附军士兵。屯田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大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军人自备。每个屯田军人耕种的土地,没有统一标准,因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而定。屯田的收成,大多数上缴国家,少数留作口粮和种子。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军事活动的实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军屯官吏贪污、压迫和屯田军人的消极怠工等因素,军屯的经济效益较低,歉收和无收的情况经常发生。到了元代后期,屯军大量逃亡,多数军屯名存实亡。

  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骑兵的建设,对马匹的繁殖、管理和调拨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政府设置、管理的牧场,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围。“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元史·兵志三》)。管理牧场的机构,原称群牧所,后改名尚牧监、太仆院、卫尉院等,最后定制为太仆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隶于中书省之下。太仆寺牧养的马匹,一部分供军用,一部分则用来满足皇家生活需要。每当遇到重大的军事行动,政府即临时在民间“刷马”、“括马”、“和买马”。这些都是强制性的征调措施,每次都规定需用马匹的数额,按地区分配下去,并拨发一定的钱钞。从民间征用军马时,蒙古人与各级官员可以得到一定照顾,允许保留部分马匹;汉人与南人的马匹则往往全部征收(《大元马政记》)。通过这种办法来满足军马的需求,虽然比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为了保证庞大的军事机器运转,政府每年还要拿出大量钱钞。支付军官俸禄、怯薛岁币、战功赏赐、边备和战争等所需的费用。政府为屯田军人提供牛具、种子,组织武器生产,赈济贫乏军人,抚恤死亡将士家属等,也要计入军费开支。维持一般的边备和军官、军队费用,对朝廷已是一个不轻的负担,一旦有较大战争发生,军费开支直线上升,即所谓“军旅一兴,费靡巨万”(《元史·叶李传》)。元廷财政状况,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局面之下,与军费开支有着密切关系。

  

  ①《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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