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卷 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八章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八章 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

  1912年4月至1918年6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先后为几个北洋军阀的头目所控制、掌握,故史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又因政府地点在北京,又称为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的政治体制,中间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建立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是:“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①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有的学者把它叫做“军绅政权”。②

  

  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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