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二)手工业

中国通史 作者:范文澜 撰


  (二)手工业 明初的手工业,仍同于前代,存在两个系统,一是皇家消费和军需服务的官工业,一是民间为供应生活资料服务的民间手工业。官府征发匠籍工匠,无偿地为皇家修筑宫室,织造服饰龙衣及其他贵族需用品,同时也制造各种军器。产品不进入市场交换,只求精美,不计成本,不具有商品的性质。官工业征集全国最好的工匠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也比较高。民间手工业,仍然与农业结合在一起。但自宋元以来,一些手工业部门逐渐趋向与农业分离,独立发展,出现以商品生产为主的民间手工业。在明代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初官工业中的劳动者仍是前代匠籍制度下的工匠。人身依附关系很强,除口粮外,别无报酬,行动不自由,社会地位低下,形似工奴,子孙承业,不得脱籍改业。一三八六年明廷改定工匠制,“议定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赍至工部听拔。”(明何孟春《余冬叙录摘抄内外篇》卷四)按照这种新的规定,虽然工匠仍需为官工业作无偿劳动,但是除服役三个月外,其余时间可以自行从事手工业劳动,较元代的无限期服役,有较大的改善,削弱了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轮班匠被称作民匠,多在工部所属的手工业工场服役。

  成祖时,轮班工匠外,又有住坐匠。住坐匠不同于轮班服役的工匠,就地服役。每月为官府服役十天。服役期虽比轮班匠为长,但是外地住作匠不必长途跋涉来京,每月服役十天后,还有二十天可以由自己生产手工业品出售。轮班匠和住坐匠在自由时间内生产的手工业产品,投入社会的商品流通中,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明初民间手工业,还并不发达。广大农村的手工业,仍只是农村的副业。但在某些城镇,已出现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如杭州的丝织作坊,景德镇的民窑,手工业生产已脱离农业,劳动者成为独立的手工业工人。

   一、纺织业 官工业中纺织业是重要部门。南京设有织染局,拥有织机三百张,每年生产各色绢布五千匹(《明会典》卷二○一)。现存的“明锦”,织造工艺精湛。

  民间的丝织业,也很发达。元末明初,浙江钱塘相安里,有“饶于财者”雇工十数人设手工工场,纺织丝绸。这种民营的丝织工场,已具一定规模(徐一夔《始丰稿》卷一)。

  官工业主要是丝织业,官府需用的棉布,主要从民间棉纺业取得。一三六九年一次赐给北征军士的木棉战袄,就达十一万件。一三七一年发给在京军士棉布,每名二匹,共十九万一千四百余名,用棉布三十八万二千八百匹。一三七九年发给陕西军士十九万六千七百余人的棉布五十四万余匹,棉花十万三千三百余斤。北平都司卫所士卒十万五千六百余人,用布二十七万八千余匹,棉花五万四千六百余斤。一三八○年给辽东诸卫士卒十万二千一百二十人,棉布四十三万四百余匹,棉花十七万斤。一三八三年给四川卫所士卒五十二万四千余人,棉布九十六万一千四百余匹,棉花三十六万七千余斤。上举一三七一年以来的四个年度,共发军需棉布二百五十九万六千匹,棉花六十九万四千九百斤(俱见《太祖实录》)。可见,明初棉布的生产量,相当巨大。这些棉布主要是从民间棉纺业以“折色”税收形式征收而来,民间棉纺业的棉布产量当然远远超过这个数量。

  丝织业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仍然沿用元代以来的提花机、绸机、缎机。其中花机需要二人操作,是较高级的丝织工具,只有官工业和民间手工工场才能用以纺织贡品或高级锦缎。一般手工业作坊或农民家庭使用的丝织工具,要比花机简陋得多。

  棉纺业所使用的工具,包括去除棉籽的搅车,弹松棉花的弹弓,整理棉条的卷筵,纺制棉纱的纺车以及织棉布的织机等工具,虽仍沿用元代棉纺业的旧工具,但渐有改进。搅轧去除木棉籽的辗轴,由木制改为铁制。小型织布机已普遍使用,明初松江等地,几乎家家有织布机。

   二、制瓷业 明初制瓷业中,江西景德镇仍然是生产的中心,生产规模大,技术工匠多,工艺水平和瓷器产量都居全国的前列。景德镇的窑场,分官窑、民窑。官窑属于官工业,专门烧造皇家瓷器,宣德时官窑增至五十八座,工匠三百余人,分为二十三作。官窑的产品,工艺高超,所生产的半胎薄釉瓷器、勃青瓷器、三彩瓷器,成为名重一时的艺术品。一四三三年一年烧造的瓷器,就有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明会典》卷一九四)。景德镇官窑之外,还有河南钧窑、河北磁州窑、真定曲阳窑。宣德时,光禄寺每年需用缸坛五万一千多个,主要由这三个官窑制造。

  景德镇的民窑主要生产民用瓷器,部分产品行销南洋各地,有时也承担官窑的生产任务。

   三、冶炼业 冶炼业主要是冶炼铁、铜、银等金属的行业,以冶铁业最为重要。铁用以制造武器和农具,宋元以来即是官工业的重要部门。明初的冶铁工业,规模较大。一三七三年全国设置十三个铁冶所,计有江西的进贤、新喻、分宜,湖广的兴国、黄梅,山东的莱芜,广东的阳山,陕西的巩昌,山西的太原、泽、潞。每地设一铁冶所,吉州地区设铁冶所二个。以后又增设河南、四川及湖广茶陵铁冶所。每年向官府输铁共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零二十六斤(《明史》卷八一、《明会典》卷一九四)。铁冶所的生产或停产,常根据官府库存铁量的多少来决定。官营铁矿的采炼工人由民间征调服役。洪武二十八年(一三九五年)曾因内库贮铁达到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遂命罢各处铁冶所,允许民间自行采炼,岁输课程(实物税),每三十分取其二。一四一四年铁课为三十八万九千六百零五斤。一四三四年增至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六十七斤。如以铁课率每三十分取二来计算,这年的铁产量当为八百三十二万九千余斤。

  永乐时建立的遵化铁厂,规模大,技术高。炼铁炉深一丈二尺,前宽二尺五寸,后宽二尺七寸。矿石入炉后,“用炭火置二扇之,得铁日可四次”(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六)。铁厂有住坐工匠二百名,民夫一千三百六十六名,军匠七十名,军夫九百二十四名,此外还有轮班匠及罪囚,共有二千余名匠役(《明会典》卷一九四)。

  铜、铅是铸造铜币的原料,官府控制较严。明初在江西德兴、铅山置有铜场。宣宗时二县铜场每年可获浸铜五十余万斤(《明宣宗实录》卷四七)。铅矿于洪武时在山东设场,采铅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余斤(《续文献通考》卷二三)。

  银是贵金属,具有货币价值,官府对银矿的开采和冶炼,控制极严。一三八六年在福建龙溪县银屏山开设银场局,立炉冶四十二座。在浙江的温、处二州,丽水、平阳等县,也设有场局。洪武时福建银场的银课,仅有两千六百余两,宣德时增至四万余两。浙江银场,洪武时银课,只有二千八百余两,宣德时突增到八万七千余两。两地的银产量都以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速度增长。由于官府对银矿开采垄断甚严,所以民间私自开采,形成所谓“盗矿”风潮,一些农民或流民深入闽浙银矿地区,隐蔽开采,官府严厉禁止,常常激起武装反抗。

   四、军器制造 明初有一百多万人的常备军,军队的武装装备需要许多部门的生产。军器制造是一种特殊的官工业。军器包括盔甲、弓箭弦条、弩弓、刀枪、火器的制造。工部下属的军器局,专门制造京营所用的常规军器和军装。军器局下辖有盔甲厂和王恭厂(火药厂)。二厂工匠定额九千二百余人,分两班全年生产。火器由工部奏行兵仗局铸造。兵仗局不属工部,由内府监局统领,有太监一员,原生产“御用兵器”,后来专门制造各样火器。

  一三八七年规定全国都司卫所都要置局制造军器。军队中不堪作战的士兵,可以学军器制造手艺,充当“军匠”,生产军器。一三七一年曾把一种叫作“脚蹬弩”的武器发给边地将士使用,并将式样发给全国卫所如式制造(《明会典》卷一九二)。民间手工业原来也要受命制造弓箭。一三八○年因在民间制造弓箭扰民,改为征发各地“轮班工匠”来京制造。

  成祖时设立京军三大营,其中“神机营”就是用火器装备起来的特种兵团。所谓“神机”包括手把火铳、碗口炮之类的火器。永乐时从安南获得“神机枪炮法”,改进了火器制造技术。“神机营”使用这种改进型的火器,由官工业制造。军器、兵仗二局制造的火器有神机炮、碗口炮、流星枪、手把铜铁铳及其他军用火器等几十种(《明史》卷九二)。火枪制造已用铁代铜,常选用福建的建铁为原料。

   五、造船业 明初造船业十分发达。民间造船业主要生产小型的民运船只,大规模的造船业都属于官工业。南直隶设有龙江船厂、福建福州设有五虎门船厂,广东新会设有东莞船厂,其他如太仓、临清、直沽、辽东吉林等地也都设有造船厂。造船的种类有海上远航用的大型海船,海上或江河作战用的战船,运粮的浅船,航行在江河的快船等等。

  明初官营造船业规模最大的南京的龙江船厂。厂地广阔,船造成后,直接在长江下水。厂内分工很细,除船主体工厂外,附设细木、油漆、铁件、艌作、蓬作、索作、缆作等作坊。还设有龙江宝船厂,专门为郑和下西洋制造大型高级海船。这个厂的工匠都是闽、粤、江、浙等地征调来的技术高超工人,共有四百多户。(《龙江船厂志》卷四)

  福建福州船厂是生产防倭船只的专业厂,生产“大福船”。《明史·食货志》说它“能容百人,底尖上阔,昂首尾高,舵楼三重,帆桅二,傍护以板,上设木女墙及砣床。中为四层,最下实土石,次寝息所,次左右六门,中置水柜,扬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设翼板,可凭以战,矢石火器皆俯发,可顺风行”。广东新会东莞船厂制造的“横江船”“乌槽船”,也是海上战船,名为“广船”。船体的灵活性和坚固性超过“福船”。

  各地造船厂生产最多的是运输船只。永乐时迁都北京,漕运粮食的漕船用量大增。漕粮北运,用近海海船,海运到京,用河船经过运河北运。运粮船分两种,一为遮洋船,一为浅船。前者用于海运,后者用于河运。明初粮船最多时达到一万零八百五十五只,其中遮洋船三百四十六只,浅船一万零五百零九只。(《明会典》卷二百)

  明初造船业的制造技术和船只生产量,都居于当时世界各国的前列,是发展水平较高的手工业部门。

   六、制盐业 制盐业也是重要的官工业。盐价和盐税收入是与田赋收入同等重要的官府财源。

  明初的盐业生产、行销、征税统由户部管理。洪武时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另设有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等七个盐课提举司及陕西灵州盐课司。转运司、提举司、盐课司都设在盐业生产地,就近管理。各盐场生产的盐按行盐区销盐,严禁私贩或越区贩盐行销。

  明初盐业生产形式都是煎盐,盐业的生产者称为灶户。灶户和军户、匠户一样,属于灶籍,不许脱籍,子孙世代煎盐。由官府拨给一定的荡地或山场,收获柴草供煎盐之用,并发给煎盐工具如铁锅、牢盘等。有时也发给按产盐引数规定的工本米或工本钞,以维持灶户一家的口粮供给。

  洪武年间,全国各运司灶户每年定额的盐课总数为一百一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大引(四百斤为一引),即二百二十九万九千七百三十六小引(二百斤为一小引)(《明会典》卷三二),灶户每年生产的原盐,定额之内名“正盐”,此外多生产的部分,名“余盐”,也归官府发卖,不许灶户私卖。洪武时规定:灶户除正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的处绞刑。余盐送交运司,每一小引,给官米一石。(《明会典》卷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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