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第二节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

中国通史 作者:范文澜 撰


  第二节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 康熙帝击败了汉族武将的反抗,又争取到汉族文士的支持。一六八四年,康熙帝南巡以后,清朝统冶区内开始呈现出稳定的局面。从一六四四年多尔衮领兵入关到这时已经四十年了。在这四十年间,清朝经过与被统治民族汉族的反复斗争,终于取得了胜利,巩固了它的统治。在这四十年间,清朝也不能不从实践中逐步地放弃满族传统的奴隶制转而接受汉族的封建制度和汉族传统的封建文明。虽然传统的奴隶制残余,仍在某些方面继续存在影响。但是,清朝已是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奠定了它对全中国的统治。

  一六九○年(康熙二十九年),《会典》修成,基本上记录了康熙二十五年时确立的各项封建统治制度,下面分别叙述清朝此时建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各项制度和措施。

   (一)政治、军事制度 康熙帝除鳌拜后,陆续改订政治制度。“三藩”战后,政治制度渐致完备,军事制度则作了较多的改革。

   一、中央官制 国家机构继续实行内阁制,下设六部及理藩院。另设翰林院主管文事。皇族及宫廷事务设置专门机构掌理。

  内阁 一六七○年,恢复内阁,职权又有所加强。内阁设大学士(无定员,经常为满汉各二人),加殿、阁衔,兼某部尚书。满汉大学士承旨草拟诏谕,处理章奏。各直省的题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诉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二人)汇收登录后送内阁查处。各部院及八旗题本,亦由通政使收递。内阁票拟诏、敕,经皇帝批阅后,交由中书科缮写,六科发出。军国要务由此均经由内阁。实录馆、明史馆等机构亦由内阁统属。一六七七年,文臣入值南书房后,特颁诏旨多由在南书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办理。

  六部康熙时,沿顺治定制,仍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务。各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侍郎各一人。部下设司,长官称郎中,也称部郎;副长官称员外郎,简称员外。下有主事、笔帖式等官员。

  吏部掌全国文职官员的考核、升降、赏罚、任免。户部管理户籍、田地、赋役、财政。户部钱法堂有宝泉局,掌管铸钱。礼部掌管国家典礼仪制、学校和科举,接待外国使臣。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还管武生考试及军械、驿站、邮传等事。与兵部有关的太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掌管养马和牧地事务。满洲八旗兵与汉人绿营兵各有军事系统指挥(见下节),兵部无权调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国刑罚政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都察院设左都御史二人、左副都御史四人,掌监察和谏议,参予审判。大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审核案件。重大案件,须由三法司会办。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城池、兴修水利等工程。右侍郎还兼管钱法堂宝源局(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监收铜铅及铸造事务,铸钱专供工程费用。尚书或侍郎还和钦派的大臣共掌火药局,负责火药之存储与领给。工部属员参预京师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阁和六部的各级官员,均规定满汉并用,各有定员。官员出缺,始能补授。因此被称为“官缺”制。康熙帝大批任用汉人官员。官有定额定制,则可以合法地任用汉官,又可以保证满人官员的权位,控制汉官。康熙帝多次强调“满汉一体”。但六部郎中、员外郎等下级官员,满缺多于汉缺。笔帖式(满文文书)专用满洲八旗和蒙古、汉军旗人,多至千人。银库、缎匹库、颜料库等被称为“优缺”的一般官职,也多授予满人,借以安置八旗贵族子弟。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选授,调谐满汉之间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稳定。

  理藩院清太宗崇德时曾设蒙古衙门,后兼管回、藏等族事务,扩为理藩院。一六五九年(顺治十六年)裁并于礼部。四大臣辅政时期,复设理藩院,管理满、汉以外的各族事务。康熙亲政后相沿不改。理藩院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满族及蒙古族人充任,无汉官。理藩院与六部平行,独立执政。

  翰林院康熙帝在复设内阁的同时,恢复翰林院的设置。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兼礼部侍郎衔。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满、汉各三人。编修、检讨等官,无限额。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备皇帝顾问,为皇帝草拟礼仪性的文告。翰林院学士品级,与内阁同。可充任经筵讲官、南书房行走。

  翰林院下设庶常馆,为新进士深造进修之所。每科朝考后,名列前茅者被选为庶吉士,称“庶常”。庶常入馆学习,称“馆选”。

  起居注馆记录皇帝言行,设于太和门西庑。置记注官满四人,汉八人(后有增加),以日讲官兼任。

  国史馆撰修清太祖以来历代国史。从翰林院学士中简选总裁和编修官。

  翰林院官员的品级虽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为进身之阶。清朝汉人大学士和各部尚书,几乎全部是翰林出身。国子监祭酒、司业,内阁学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与宫廷机构朝廷中专设若干机构管理皇族与宫廷事务,不属于内阁。主要有: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清太祖之父显祖本支子孙称宗室,用黄带;显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孙称觉罗,用红带。宗室与觉罗俱为皇族。宗人府设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充任。掌管皇族继嗣、封爵、授职、调迁、降革、赏罚等事,编纂玉牒(皇族谱系),登记生死档册。

  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宫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装、祭祀、游幸以及宿卫宫城的上三旗军营事务,都由内务府掌管。最高长官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简用。下设坐办堂郎中、主事、笔帖式等官。内务府的直属机构有七司三院,分理诸事,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官员三百余人,统属夫役、内监等近万人。

  敬事房——四辅政大臣时期,裁撤十三衙门,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监仍继续在宫廷为皇室服役。一六七七年五月,设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专管内监的甄别、任免、调迁、赏罚等事务,实际上又恢复了内监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顺天府和奉天府清朝建都北京,置顺天府,设府尹一人,品级同于各省巡抚及京卿。管辖大兴、宛平二县与近京十九(后增为二十二)州县的行政事务。大兴、宛平以外的州县,兼属直隶总督。奉天府是清朝旧都。作为“留都”,设府尹一人,管所属府、厅、州、县汉人民事。并依朝廷建置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兵部为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设满侍郎一人,不设尚书。另设盛京内务府,管理满人事务。均统属于盛京将军。

  督抚司道 清沿明制,分设直省。清初建置屡有变易。康熙时渐形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仍沿顺治时制度称偏沅巡抚。雍正时始改称湖南巡抚)、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十八直省,每省设巡抚一人。又在两江(江南、江西)、川陕、湖广、两广、福建、云贵设置总督,建制历年不一。

  总督加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主管军事,兼管民政和监察地方官员,是地方要员。巡抚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主管一省民政事务,为一省政务长官,(直属军营,称“抚标”)又称“抚军”、“抚院”或“抚台”。

  各省巡抚以下,设承宣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又称“藩司”、“藩台”,主管民政、财政,向所属府州县宣布政令。与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机关有提刑按察使司,长官称按察使,又称“臬司”、“臬台”、“廉访”,主管司法、刑狱和驿递事务。抚台、藩台、臬台,俗称“三台”,是省一级的主要官吏,其辅佐官员称道员。

  道员又称“道台”,是根据各省情况设立的粮储、屯田、兵备、驿传、水利、盐法等道的长官,掌管所属各项事务。作为布政使辅佐的参政道、参议道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分守道。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分巡道。

  府县 省与州县之间设府,知府一人,统管几县。佐贰官员有同知、通判。同知亦称司马,通判亦称别驾,与知府合称“三堂”(知府为正堂、同知为左堂、通判为右堂),分掌督粮、缉捕、水利等事。州是府属的行政单位,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直隶州也统管数县,职同一府,设知州、州同、州判等官。知府以下,分驻境内各地的官员,自成行政单位者,称为厅,是府属的机构。厅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同级,长官称同知、通判。

  散州、散厅与县平行。县是基层政权机构,知县是“亲民”之官,即直接统治本县人民。赋役、诉讼、文教等事,都由知县管理。知县的辅佐是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县丞、主簿分管户籍、钱粮、缉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狱囚,巡检为驻守县内重要乡镇的派出人员,负责巡逻缉捕,维持治安。上项人员通称佐贰,是知县的助手。

  府县所属之城厢、市镇、村屯等基层组织,沿袭明制有里甲或里社。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另推丁多的十人为甲长,每甲管十户,是为里甲(江南州县名里为“图”,称图甲)。里(图)甲长收缴当地赋税。以后征收田赋改为官收官解,纳户自封投柜。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设保甲以编审居民,维持治安。保甲制逐渐代替了里甲制。

  专职官员 各地方除行政长官外,还设有分掌经济、文教事业的专职官员。地位较高的主要官员如下:学政——掌管一省教育事业的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从翰林或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员中选派。选派前,需经过考试,合格者方可简放。任期三年,办事衙门称“学院”。

  漕运总督——江南平定后,东南各省征收的米粮通过运河运往北京,称“漕运”。每年额定四百万石。督办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称漕运总督,衙署设在淮安,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总督——督办黄河、运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长官称河道总督。顺治初设一人,驻山东济宁,称“总河”。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苏清江浦。

  盐政——掌管盐业征税、调济盐价、督察所属盐务官员,统称盐政,由各省督抚兼管。管理盐务的衙门称都转盐运使司,长官称盐运使,设于长芦(驻天津)、两淮(驻扬州)、两浙(驻杭州)及山东、河东(山西)、两广等地。不设盐运使司的省分设盐法道。盐法道与盐运使的职责是督察盐场生产和管理盐价、运盐等事宜。

  地方各级官员也有固定的满、汉官缺。督抚一级满缺多于汉缺,府县地方长官主要是汉人。

   三、兵制 清军原以满洲八旗兵为主要兵力,太宗时,降清的蒙古、汉人军兵分编为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此后,陆续收编的亡明汉人降军,称为绿旗兵,又称绿营。三藩战后,康熙帝对清朝兵制主要是对绿营兵制做了较多的改革。

   满洲八旗兵 满洲八旗来源于满洲氏族部落组织。奴隶制时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战掳掠奴隶即可上升为奴隶主阶级。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战,不同于汉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两翼。右翼是正黄旗、两红旗、镶蓝旗。左翼是镶黄旗、两白旗、正蓝旗。每旗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统辖本旗军民,掌管兵马、钱粮以及户籍、田地等事项;所属参领五人(后增设副参领五人),承上启下,管辖若干佐领。旗人户籍都在八旗各佐领中,登记户主氏族、官爵或闲散(无职者),备载父、兄、弟、子侄及户下人等。三年比丁(查验)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满十八岁的人为壮丁(进关前后每佐领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约为一百三、四十人),验看骑射,从中挑选兵匠。每佐领选充亲军二人,上三旗隶属领侍卫内大臣,下五旗隶宗室王公;前锋二人,隶前锋统领;护军十七人,隶护军统领;步军领催二人,步军十八人,隶步军统领;鸟枪护军三人,鸟枪骁骑四人,炮骁骑一人,隶火器营;领催五人,骁骑二十人,弓匠一人,铁匠或鞍匠一人,各隶本旗都统。

  清朝定都北京后,满洲八旗兵成为保卫国家,镇压人民的工具,并连年被派往各地作战。有“禁卫”(禁旅)、“驻防”之别。

  禁旅八旗兵驻在北京。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本旗都统率领骁骑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八旗左右两翼,各设前锋统领一人,护军统领一人,分别率领护军参领、护军校以及护军营兵。前锋营、护军营平时警卫宫禁,皇帝外出巡幸则保卫行营。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一人,率领左右翼步军总尉、步军尉步兵,守卫外禁门、巡警城内、防火捕盗。内务府包衣三旗的前锋、护军、骁骑,原归领侍卫内大臣统率,后归内务府总管大臣统率,守卫宫禁。火器营为特种兵,由王公大臣充任总统。满洲八旗兵被皇帝视为最可靠的军事力量,是国家根本所系。禁旅八旗兵以满洲八旗为主,留守京城,保卫皇室,称为京旗。遇有战事,派出作战,战后仍回京城。驻防八旗兵,分驻全国各军事重镇,总数约数万人,后渐有增加。

  来源于氏族成员的满洲八旗兵原来作战时自备马匹器械,掳掠财物奴隶归兵丁所有。得充兵丁作战是光荣而有利的职业。清朝占领北京后,禁止掳掠,八旗兵丁仍须承受负担。早在一六五五年(顺治十二年)时,户部尚书陈之遴就指出:“远涉数千里,长征一二年。出兵之时,买马置械,措费甚难。凯旋之日,马倒器坏,又须买补。满兵月粮几何,堪此重费。”(《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八旗兵成为国家军兵,马匹器械改由朝廷专设机构喂养和制作,兵丁靠朝廷发给粮饷生活。康熙时定制: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骁骑、弓匠、鞍匠三两。此外,每年各给米四十八斛。步军领催月给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铁匠一至四两,年各给米二十四斛。炮手二两,年给米三十六斛。八旗骑兵粮饷,相当于当时七品官(年俸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的俸禄,远比绿旗兵优厚。但八旗兵丁驻守京城,脱离农事,单靠粮饷和朝廷的赏赐过活。旗丁家口日繁,生计日蹙。聚集在京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战斗力也日渐削弱。康熙一朝,随着封建统治的确立,八旗兵由奴隶制军兵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军队。八旗兵丁的“生计问题”,越来越严重了。

   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 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也有禁旅与驻防之别,编制基本上与满洲八旗相同。但汉军八旗每佐领下置领催四人,马兵三十人,步军领催一人,步军十二人,共计四十七人,与满洲八旗略异。

  编入汉军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属满洲八旗的奴隶,而是国家直属的军队。其地位当然低于满洲八旗,但因降清较早作战有功,军事、政治地位又都优于入关后的汉人降军绿旗。

  吴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领的旧部虽按八旗制度编制,设统领,但各自成系统,并不隶属满洲八旗或汉军八旗。在历年作战中,收降的绿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辖。“三藩”战后,康熙帝将吴三桂藩下人丁编入内务府三旗,分遣到辽东各地。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驻防广州的汉军旗。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福州的汉军旗。原属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编入汉军旗。

   绿旗兵 清军在作战中陆续收降明军,多达几十万人,不可能继续依照八旗建制。降军另行编组,旗帜概用绿色,因此被称为绿旗兵。绿旗兵以营为主要的基层编制,因而又称为“绿营”。

  绿旗兵的编制,大体上是省设提督,省内重地设镇,由总兵官统领。下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员节制绿旗官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各有几营标兵(督标、抚标、提标、镇标),专备调遣。副将所属官兵称“协”,驻守要地。参将至守备所属官兵,都称为“营”,防守城邑、乡镇,守兵称为“汛”,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京城设巡捕三营兵共有五千余人(后增至万人),由步军统领兼辖。全国共设六十六个镇(总兵官),约有绿旗兵六十万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三藩”战争中先后被调遣作战的绿旗兵即有四十余万人。

  “三藩”战后,康熙帝对各地绿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一)绿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总兵等大员,兵部开列,请旨简放,后来副将也改为开列。参、游、守备等官,边疆及省会冲要地方由督抚提镇拣选才技优长、谙练地方的人员题补、调补,其余各缺由兵部推升;千总、把总由督抚提镇拨补。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升调制度,兵部掌握军事行政大权。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统率一军。“三藩”战争中立有大功的赵良栋,也被调离原领的绿旗。

  (二)将领升调,不准携带兵丁。康熙《会典》规定:“凡擅带营兵:提督、总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营内经制兵丁带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罚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现任内降一级。”将领不能再豢养自己的私人武装力量,明末军队中的家丁亲兵制度被废除了。

  (三)将帅调兵,需要呈报皇帝批准。康熙《会典》规定:“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没有皇帝的“御宝圣旨”,将帅不能调动本部兵丁,兵权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对绿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说:“凡地方有绿旗兵丁处,不可无满兵。满兵纵至粮缺,艰难困迫,至死断无二心。若绿旗兵丁,至粮绝时,少或窘迫,即至怨愤作乱。”(《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四)为加强对绿旗兵的控制,绿旗将官出缺时,可派满人补任。满洲八旗兵与绿旗兵共同作战时,绿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领的指挥。

   四、法制 康熙时,承袭顺治朝的法律,编修则例。司法机构与程序也渐趋完备。

  律例的编修 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时,开始订立法制,以维护奴隶主国家的统治。与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国时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时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窃盗。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的叛乱,以维护统治秩序。奴隶反抗,主人可以随意处死,不须执法。禁窃盗主要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清太宗时,始有成文的法令,称为“盛京定制”。顺治帝即位,多尔衮领兵入京,任用汉官统治汉地。明令宣布汉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一六四五年(顺治二年),据明律参稽满族的旧法编修清律。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以顺治帝名义撰写的序文,说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进了满族旧制的内容。所谓“附例”即附录案例,以说明律文续有增删。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条。康熙帝亲政后,继续实行顺治律,命大学士兼刑部尚书对喀纳将律文予以校正。一六七九年,又命满汉大臣会同更改条例,别自成书,名为“现行则例”。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现行则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颁行。随后又命刑部尚书图纳、大学士张玉书等于每篇之后,增加疏解,以注释律义(未正式颁行)。

  司法顺治帝时采用明制,康熙帝继续沿袭。朝廷最高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尚书例由大学士兼领,权位极重,与明制又不尽相同。外省刑案统由刑部复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审理。不须三法司会审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无权过问。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汇奏。顺治时设有督捕衙门,缉捕逃人,隶兵部。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属机构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县官承审户、婚、田土诸案及笞杖轻罪,称为“自理”。重大案件须报府,转呈按察使,以至巡抚、总督。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抚定罪。流刑与死刑,均须呈报刑部复核。地方各级审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许向上级申诉。

  地方重大案件判处死刑,经刑部复核,由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等九人,习称“九卿”会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进行,称为“秋审”。霜降后至冬至前,审理刑部审决的京城案件,称为“朝审”。每年夏季自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员、刑部承办司与各道御史会审京城的笞杖等轻罪案件,称为“热审”。

  满汉官员犯罪,须先呈报皇帝请旨,司法机构不得自行提审。满族宗室犯罪,须由宗人府审理。京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旗民。内务府慎刑司专理上三旗案件。其他汉人官衙不得审判满人。地方府县审理满人案件无权判决,须呈报满人将军、副都统、理事同知审处。

  刑名清律沿袭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刑。笞用小竹板责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杖用大竹板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流是流放二千里至三千里,又三等。死刑分绞、斩两等。五刑共分二十等,称为刑等。处刑时依据罪情轻重,减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较斩刑尤重者有凌迟、枭首示众、戮尸诸刑。较流刑为重者有迁徙(安置远地不准回籍)、充军(二千里至四千里五等)、发遣(发至边地军中为奴)诸刑。

  满人在处刑时也优于汉人,可依律“减等”或“换刑”。满人监禁收入专设的内务府“监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监狱。

  法律内容 顺治至康熙时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汉人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清律类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辖分为六个系统。六律中都贯穿着维护封建国家皇帝与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妇,社会上地主与农民的统治关系。源于唐律的“十恶”是不赦的大罪,谋反与谋大逆(谋毁宗庙宫室)者不问首从,均凌迟处死。子孙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处死,祖父母、父母打死违反教令的子孙只杖一百,故杀的也只徒一年。妻子殴打丈夫者杖一百,殴打致疾者处死。丈夫打妻子不至折伤,不治罪。折伤以上,也减罪二等。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因过失杀妻妾者,不论罪。佃户见田主,不论老幼,都行以少事长之礼。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五十两以上笞二十,百两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给主。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负债者孽畜产业,杖八十,例准“纳赎”,即出钱赎免。清律的各项规定,维护封建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政治关系的阶级性质,是很明显的(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

  清律沿袭明律而“参以国制”,仍然维护残存的满族奴隶制度,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家生奴仆及契买奴仆,须世世为奴。奴婢不能与良人通婚。奴婢殴打主人处死。但主人杀奴婢,处杖刑或徒刑。这较之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的奴隶制度来,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举、学校 各级官员的选任,满官主要来自八旗贵族,由皇帝“特简”(任命)或会推(推举)。汉官虽也有特简与会推,但主要来源是科举。科举被视为汉人官员出身的“正途”。满官由科举出身者甚少。

  科举考试 顺治时已行科举。康熙帝举行博学鸿儒科,为科举定例之外特设的“制科”。正规的科举考试,仍沿明制,每三年举行一次。先在各省城考试,称为“乡试”。参加乡试者必须是府州县的生员,通称诸生(秀才)。各府州县学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试合格者入学为生员。生员参加乡试得中,称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师礼部应考,称为会试。会试合格的人为贡士,第一名为会元。贡士再赴宫中太和殿应试,称为殿试或廷试,由皇帝出题策问。殿试发榜分三甲,一甲为状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数不定。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为进士。二甲首名称“传胪”。殿试后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进士还要在保和殿进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称为“馆选”。庶吉士在庶常馆读书三年,考试散馆。成绩优秀者留为翰林院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可迁调至高位。进士因以予馆选为荣。不予选的进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官或州县官。

  科举又有武科,以考选将官,多在文科试后举行。也分乡试、会试、殿试,考试内容分外场和内场,外场试马箭、步箭、开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场试策问或默写武经。中选者的称谓与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区别,如武举人、武进士、武状元等。应乡试者为各省的武生员,但绿营兵丁也可应试。殿试中选者,一甲进士可授副将、参将、游击、都司,二、三甲进士授任守备、署守备。

  科举考试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经书为主。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来的八股文。所谓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后二大比、末二比(又叫束比)。一比即一股。比即比对,起、中、后、末的两比,句子的长短、字的繁简、声调的抑扬,都要相对成文。比与比之间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连起来。叫做出题、过接。束比后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结。有下文的则改收结为落下。举子作文,必须依此格式。

  以经学文义为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科场文章,自是束缚人们思想和才华的陈词老调,丝毫不能显示应考者的政治才能。士人习作这种死板的时文,以为求官得禄的必由的途径。清朝通过实行科举考试,起到网罗汉族文士的作用。但这样考取的文士进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趋腐败,也是必然的。

  学校 清承明制,并无教育儿童的初级学校。城乡多有塾师开设的私塾,教儿童识字、读四书,作应考入学的准备。富有的官员地主之家,则延请教师在家教授子弟,或设家塾,允许亲友的子弟来学。童生考入府州县学试四书文义和律诗。府学每年录取生员定额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取得生员(秀才)资格,即可应乡试。学校只是科举的准备,生员读书也只是为了中举得官。

  朝廷专设的最高学府是国子监(太学),学员是贡生或监生。贡生有恩贡(庆典恩升的正贡)、岁贡(生员以年资升贡)、拔贡(自各省生员选拔)、优贡(优等生员入监)、副贡(乡试举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监)、例贡(依例捐纳入监)六类。监生有荫监(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监)及优监、例监三类。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三年期满,可任通判、知县等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与科举相联接,主要是培养官员。生员被视为未来的官员,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种种特权。进学为秀才,即可免除丁粮,州县官也要以礼相待。秀才犯法,须先请学政革籍(革除学籍)才能审处。各地生员恃有特权,多交结豪绅为非作恶。思想家顾炎武说:“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自身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顾亭林诗文集》文集卷一)进学生员不限年龄,从十几岁至六、七十岁,都可为生员。估计全国不下五十万人。科举不中或并不想参加科举考试,而只求拥有特权,以保身家的生员,据顾炎武估计约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万人。各省每年送部的贡生、监生,往往并非优异,甚至目不识丁,只是“思得职衔,夸耀乡里。”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官户,在各地包揽钱粮,武断乡曲。

  捐纳 顺治时开始有捐纳入监之制。士人捐纳粟米,即可入国子监学习。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战起,亟需军费,开始有捐纳文官之例。捐纳钱米可得官缺,等候选授。一六七七年左都御史宋德宜奏称:开例三载,已捐知县五百余人,请予停止。清兵攻占云南后,停止捐例。到康熙晚年,又曾恢复。国子监生和知县官缺,可用钱米捐纳而得,事实上是对科举学校制度的一个冲击,也是为地主富户进入仕途开辟了又一个途径。

   (二)稳定社会秩序与恢复经济的措施 “三藩”战争之后,康熙帝逐步巩固了政治、军事统治。但经过半个世纪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长期的破坏,田园荒芜,人民逃移。残破的社会经济也亟待恢复。康熙帝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以求恢复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一、“与民休息”与赋税制度的改订 “三藩”战后,清朝面临着一些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人民流移。早自明天启年间以来,各地广大农民即被迫逃离家园并投入了农民起义的队伍。明末规模浩大的农民战争席卷十余省,参加起义的农民多至数十万。他们在对明军和清军的作战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清军与南明军的长期战争,也带来了大量的伤亡。清初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实行“圈地”、“投充”,大批农民被迫逃移。自清太祖以来,清军实行掳掠,大批人民被掳到辽东为奴。顺治时虽曾禁止俘奴,但八旗贵族将领在作战中仍沿惯例掳掠。“三藩”战争中,清军在各地掳掠大批财物和人口。自明天启以来的五十多年间,自辽东至江南和西南,广大农民在长期战乱中,或被屠杀,或被掳掠,或被迫逃亡,出现了大规模的流移。“三藩”战后,各地官员纷纷奏报当地人口大量减少。

  (二)田地荒芜。人民大量流移,必然造成田地的大量荒废。早在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山东巡抚夏玉即指出,湖广、江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所报荒亡地土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前,依据田赋统计的耕地只有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余顷,相当明初统计数字的十分之六。山海关外地带,更是“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圣祖实录》卷二)。康熙帝即位后,各地多有田地荒芜的报道。广西罗城据说是“遍地榛莽,县中居民仅六户”(《清史稿》卷二七九),浙东宁波等六府即有荒地三十一万五千余亩(《清史稿》卷二五二)。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普遍出现大量荒地则是事实。

  (三)赋税紊乱。清初沿袭明制,赋税分为丁赋与田赋两种。人丁以十六岁为成丁,登册纳税,至六十岁除名免纳。赋税额依据《万历会计录》的规定征收。丁税征银,又称丁银。各地区丁银数并不一致。一般为一丁纳银一、二钱。个别地区可少至一、二分,多至数两。田赋依田亩数向占有者征收钱(银)粮。田地依肥瘠分为三等九则。每年春季和秋冬间分二次征税。钱粮税额各地也不一致。如直隶每亩税银九厘至一钱四分一厘,米一升半至一斗九升三合。丁赋与田赋通称为地丁钱粮,是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人民大量流移,田地大量荒芜,清朝的赋税剥削,不能不陷于混乱。自顺治初年,财政即入不敷出,连年战争需用大量的军费,更加重了钱粮的需求。清朝在宣布免除明朝的“三饷”后,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税银,一年多至四百余万两(顺治后期,正赋岁入不过一千八百多万两)。加重收税的结果,又必然要转致人民的逃亡和田地的荒芜。

  康熙帝幼读儒书,亲政后面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汲取前代帝王的统治方术,制定了“与民休息”的执政方针。一六七二年诏谕说:“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圣祖实录》卷四十)但是,撤藩之议却引起了长期的反清战争。战争之后,康熙帝重申前旨说:“今天下承平,休养民力,乃治道第一要义”。康熙帝的所谓“民”,包含着地主与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他的“与民休息”,也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方面。

  一方面是保护地主阶级的剥削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争取他们对清朝的支持。与鳌拜等执政时锐意打击江南汉人地主的政策相反,康熙帝一再对江南地主示以优容。一六八七年告谕江苏巡抚田雯说:“至地方豪强,亦往往为害于民。此辈不可不惩,然政贵宽平,不必一一搜访,反致多事”。(《圣祖实录》卷一三○)一六九○年又对江苏巡抚郑端说:“江苏地方繁华,人心不古,乡绅不奉法者多”。“尔只须公而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务以安静为善。”(《圣祖实录》卷一四八)康熙帝在位期间,一直坚持优容汉人地主的方针。直到五十四岁时,还下谕指责已免职的江苏巡抚张伯行“为巡抚时,每苛刻富民”,说“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彼家赀皆从贸易积聚,并非为贪婪所致,何必刻剥之以取悦穷民乎。”(《圣祖实录》卷二六六)地主剥夺农民积累财富受到保护,虽然“穷民”不悦,清朝还是成功地争取到汉人地主的拥戴。

  “与民休息”的另一方面是:招集流民,奖励开垦荒田,减轻地主和农民对国家的赋税负担,以扶植农业生产。“三藩”战后的几十年间,康熙帝遵循这一方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赎免俘奴 清军在征讨“三藩”的战争中,继续在各地俘掠汉人为奴。一六七七年,江西清军在各处抢掠,汉人被俘为奴者日众。外廷诸臣连章上奏,请求发放回家或准予取赎。康熙帝虽知清军俘掠,但在用兵之际,不得不“姑示宽容”。一六七九年七月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诫群臣,地震示警,列举过愆六事。其一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或借名通贼,将良民庐舍焚毁,子女俘获,财物攘取。名为救民水火,实是陷民水火。八月,九卿议复:领兵诸王将军借通贼为名,将良民庐舍烧毁,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领兵将军等革职,诸王贝勒等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其掳掠人口,仍给本家。”(《圣祖实录》卷八十三)福建地区连年战争频繁。八旗兵撤军时,驱掳男妇两万余人。福建总督姚启圣悉令赎还为民,八旗兵得赎金,各欣然而去。浙东地区连年俘掠奴婢甚多,被赎免者有数万人。

  奖励垦荒 清朝自一六四四年(顺治元年),即已制定招徕流民开垦荒田的条例。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原主开垦,官给牛种,三年起科(科税)。一六四九年又规定各地方招徕各处流民,不论原籍本籍,编入保甲,开垦荒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但顺治时长期作战,人民流移有加无已,荒地的开垦收效甚微。康熙帝亲政后,御史徐旭龄在一六六八年奏报说,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康熙帝继续采取措施,奖励垦荒。鼓励无地少地的农民开垦荒田,也鼓励地主对荒地的经营和占有。一六七一年,“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丞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六七六年又规定,延长垦荒收税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但是,垦荒收到实效,还是在“三藩”战争之后的年代。长期战乱后,全国呈现相对稳定的局面,流移的人民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荒田的开垦也随之日渐形成高潮。四川地区自明末以来,经历多年的战争,人民逃移甚众。一六八五年,巡抚姚缔虞请敕令流离外省的富户乡绅返回四川,说“若召回乡宦一家,可抵百姓数户。绅宦既归,百姓亦不召而自至。”(《清史稿》卷二十四)但此后四川的农业生产逐渐恢复,湖广、江西、广东、广西等地的流民相继来四川垦荒就业。一六九○年,朝廷议准:流离四川民户,情愿居住垦荒者,将地亩永给为业。自各地来四川垦荒者更多。二十年后,到一七○九年时,康熙帝曾诏谕四川巡抚年羹尧说:“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尔须使百姓相安”(《圣祖实录》卷二三九)。四川在康熙时期是人口和田亩增长最为显著的省分。其他荒地较多的省区,如直隶、山东、山西、河南诸省,垦荒也日渐扩展。据《清朝文献通考·田赋考》的记录,一六八五年各省的田亩数均较康熙初年有显著的增长。农民垦荒,虽可延期纳税,但不免要遭受官府的多方敲剥,甚至荒地垦熟又被地主强占而去。但在奖励垦荒的政策下,无地少地的农民有地可耕,多少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依据清朝征收田赋的统计,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时,共有田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五百七十七顷。一六八五年,即已增加到六百零七万八千四百二十九顷。此后,增长更快。不纳税的新垦田和隐瞒的田亩,不在田赋统计之内。实际的垦田当远远超过田赋的记录。

  减免赋税 康熙帝曾自称,“朕惟帝王致治,裕民为先,免赋蠲(捐)租实为要务。”(《清圣祖圣训》卷二○六)四大臣辅政时,各地遇有灾荒或战事,赋税难于征收,不得不实行捐免。康熙帝亲政后,则把减免赋税作为他的执政方针。三藩战后,更加推行这一方针,每年都留下了捐免地丁钱粮的记录。一省数省或数县因水旱灾荒,或多年积欠,无法完纳,赋税可以捐免。朝廷庆典或康熙帝出巡所经之地,也可以作为特恩减免赋税,称为“恩蠲”。捐免包括丁银、田赋和积欠的赋税。一七○九年十一月,户部张鹏翮奏报说:“臣查户部册籍,自康熙元年起,以至于今,所免钱银共万万两有余,是诚亘古所无也。”(《圣祖实录》卷二四○)康熙帝要将康熙五十年的地丁钱粮全部捐免。户部会议,自五十年起,视各省之大小,三年内轮流捐免一年赋税,称为“普免”。据见于记载的各省、县局部减免赋税的记录,自康熙元年至五十年共有四百余次。江南巡抚汤斌曾在奏请减免钱粮的奏疏中说:钱粮“原非可完之数,与其赦免于追呼既穷之后,何若酌减于征比未加之先。”(《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钱粮的减免,无疑能收到减少反抗,安定社会的作用。减免丁银,地主与农民均可受益。减免田赋,受益者主要是地主和有地的农民,无地的佃户并无利益。一七一○年(康熙四十九年)又规定:“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圣祖实录》卷二四四)这所谓佃户捐免三分,即免纳约当三分田赋的地租。地主剥削农民,多方巧取,佃户未必即能依制受益。但有此规定,佃户总还可以有所依据,多少减轻些负担。三藩战后,康熙帝实行减免赋税的方针三十余年,他自称“蠲租之诏屡下,垦荒之令时举”(《圣祖实录》卷一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滋生人丁免赋据《清圣祖实录》所载历年人口田亩和钱粮赋税的记录,自康熙二十一年到五十年的三十年间,有了显著的增长。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万五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五百三十一万五千余顷,征银二千二百一十八万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二十七万一千余石。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六百九十三万余顷,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万四千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九十一万二千余石。由于田地开辟和人口增殖,虽然清王朝多次减免赋税,国家的钱粮征收仍有很大的增长。征银增加七百多万两,粮增加六十多万石。但多年来居民大批流移,各地人民为逃避赋税,人丁与田亩的实际数字均有很多隐瞒。康熙帝说他亲自巡幸的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国家赋税增加后,国用已无不足。康熙帝称“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在普免钱粮一年之后,康熙帝又在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二月诏谕大学士等:“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内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圣祖实录》卷二四九)康熙帝的这一诏谕,是对人丁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将人丁税额固定在康熙五十一年的额数,以后新增人丁,只报实数,不纳钱粮,被称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民丁税负担多少有所减轻,也使隐瞒的现象大为减少。据《圣祖实录》所载,一七一三年各地另行奏报的滋生人丁有六万四百五十五人。实际滋生人丁当不只此数。这可能是由于新制初行,尚未取信于民,因而仍不免隐瞒。次年奏报的滋生人丁数即增至十一万九千余,一七一五年增至十七万三千余,一七一六年增至十九万九千余,此后历年滋生丁数均有增长。一七二一年增至四十六万七千余。所谓“滋生人丁”,依清制当是指年满十六岁的男丁,并不包括妇孺在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时,滋生人丁超过九十万,他们出生时正是康熙帝实行不加赋之后的年代。“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的实行,逐渐减除了人口的隐瞒现象,相对地接近于实数。客观上则促使人口迅速增长。但此制实行既久,原来定额的人丁死亡或年满六十岁而被除名,定额数交由本户或亲戚的人丁抵补,这又不免产生种种流弊。

  整饬吏治 康熙帝所制定的垦荒减赋等措施,都必须通过地方官吏来实行。因而,整饬吏治又成为恢复生产和巩固统治的必要措施。一六六七年,康熙帝初亲政时,熊赐履即上疏指出:“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圣祖实录》卷二十二)一六七九年,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谕群臣,官吏的六项“弊政”是“召灾之由”。一是民生困苦已极,地方官吏谄媚上官,科派百姓;二是大臣朋比徇私;三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四是蠲免钱粮分数及给发银米赈济,地方官吏苟且侵渔,以致百姓不沾实惠;五是大小问刑官员枉坐人罪,恐吓索诈;六是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民生理。康熙帝指令九卿详议,由吏部立法严禁,务期尽除积弊。康熙帝不时出巡各地,察访官员优劣,对清廉执法的官员予以褒奖,对贪酷官员严予惩办。直隶巡抚于成龙,原任知县,以廉明著闻,擢升至巡抚。康熙帝称赞他“凡亲戚交游相托者,概行峻拒。所属人员并戚友间有馈遗,一介不取”。“历官廉洁,家计凉薄”(《圣祖实录》卷九十四)。其后又擢任江南总督。于成龙前后居官二十余年,死后家无积蓄,据说室中只存绨袍一袭。被称为“天下第一廉吏”。直隶巡抚满人格尔古德执法严明,反对大学士明珠圈占民地,被称为“铁面”,也受到康熙帝的褒奖。满族贵族山西巡抚穆尔赛,在任内科派百姓,每两税银加征“火耗”至三、四钱,多方勒索贪污。康熙帝交九卿议罪。满汉大臣因穆尔赛势大,欲从平易归结。康熙帝大怒说,穆尔赛身为大吏,贪酷已极。九卿会议,并未详明议罪。真有弥天手段。又说:“朕不行立断,谁肯执法?”将穆尔赛判绞刑处死。云南布政使张霖、浙江布政使黄明等,也都因贪污罪处死。康熙帝对满汉官员,奖励廉能,惩治贪污,无所回护,对整饬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顺治初年,曾有官员“三载考绩”的制度,但在连年战争中,并未能严格实行。三藩战后,康熙帝锐意整饬,自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以后,对军政官员多方考核。据《圣祖实录》记载,此后三十多年间,因廉能受到表彰的官员凡七百多人,因老病而“致休”者两千六百余人,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被降调者有一千五百余人。因“不谨”和“软罢(疲)”而革职者一千五百余人。此外,受到惩处的贪官共五百余人。康熙帝整饬吏治,当然并不能如他所说“尽除积弊”,但对官吏的腐败和贪刻,多少有所限止,作用还是积极的。

  康熙时,对民间征税的办法也有所改革,以防止地方官吏的贪污侵渔。顺治时曾编修《赋役全书》颁发各地照依执行。另有黄册(户口册)与鱼鳞册(地亩册)作为征税的依据。纳税的户发给“易知由单”,写明应纳的银米数目。征税时用二联的“截票(串票)”,一存地方官府,一发民户收执。在实行中,官吏从中作弊,将截票强留不给,或另立名目,任意科敛,将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一六八七年曾命重编赋役全书,并未颁行。但将易知由单停刊。一六八九年另制三联单,一存州县,一付差役追比,一付花户(纳税户)报照。但在实行中仍不免作弊。一七○○年,又改制滚单。每里之中,以五户或十户共为一单,各户下注明田地银米数目。滚单发给里甲的甲首,依次滚催。赋税的征收依靠地方保甲,以限制官吏差役从中侵渔。据说实行后,民以为便。

  康熙帝在他的统治时期,特别是三藩战争之后,全面接受了汉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在所谓“与民休息”的方针下,经过垦荒减赋,整饬吏冶,成功地巩固了清朝对汉族地区的统治。社会生产从而逐渐得到恢复。清朝国用渐足,正是生产发展的一个标志。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尚未达到明朝盛时的水平(详见另章),但在半个世纪的战乱之后,汉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相对地稳定,人民得以重建家园,从事正常的生产。这即足以被人们称颂为“太平盛世”了。广大农民所承受的国家与地主的封建剥削无疑仍是沉重的。但清王朝一再减免赋税,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不致激化,即使在水旱荒年,农民群众也还得有生路可走,康熙帝也因而被称颂为盛世的“仁君”。旧史学家所称“康熙之治”的实际含义,是满族的奴隶制与汉族的封建制经过长期的反复的斗争之后,虽然在局部范围仍然保留着满族的奴隶制,但整个说来,汉族地区已经建立起了清朝的封建制的统治。

   二、开海与开矿 顺治时,南明将领据东南沿海开展抗清斗争。清朝下令不准官民出海贸易。郑成功父子据有台湾,清朝在一六六○年(顺治十七年)下令“迁海”,迫使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明代与南洋、日本诸国的海上贸易,曾经是国内商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清初基本上中止。只有台湾郑氏继续开展海外经营。三藩战后,康熙帝下令开海,准允沿海居民迁回旧居,开放原来的海禁,以发展海外贸易。又在云南等地开矿,以发展手工业生产。

   开海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一百三十人。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一六八三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圣祖实录》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当时海外贸易发展到日本、东南亚,远至欧洲。东洋即日本,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居于首位。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载,清朝沿海城镇,包括上海、宁波、南京,福州、泉州、厦门、漳州、潮州、高州、广州等地,先后都有商船前往贸易。日本在长崎设“唐人馆”,专供中国商人居住。到长崎贸易的华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四艘,次年增为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达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万余人。日本政府为了限制白银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颁布“亨贞令”,对中国商船的数量与商品额进行限制,因而此后略有减少。每艘商船到长崎后都要写一份简要报告,后来被辑为《华夷变态》一书。据该书统计,从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间,赴日本长崎的“唐船”共计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华侨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东南亚包括巴达维亚(雅加达)、暹罗、吕宋、柬埔寨、越南、爪哇、麻六甲等国。明末清初有大批华侨来到这里垦荒经商。清朝开海后,沿海商人及东南亚的华侨商人,不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国——东南亚——日本之间,从事海上贩运,转手买卖。其中以雅加达的贸易最为发达。一六八五年,从福州、厦门开赴雅加达的商船“十余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国家的商船,每年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总计每年赴东南亚的商船,大约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一六五六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一六六三年,“著二年来贸易一次”,一六六六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著停止”。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一六六八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一六八五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一六八四年,在厦门设立“洋行”,一六八六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一六八八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华夷变态》载有一六八六年一份赴日商船载运的货物清单,计有“白丝三百担,重绸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参六百零斤,中绸纱二百捆,红绡五十捆,剪绒二百八十笼,什物不数,白糖四千担,冰糖二千担,药材二百零担,毛边纸三百捆”。其中白丝三百担,丝织品六百五十捆,合六万五千匹。同年,有四艘荷兰商船,在福州购买白丝五万斤,以及大量丝织品。福建省管辖的台湾府,每年输出红糖二万担,鹿皮九万张,在海外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输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铜,是清朝铸钱必需的原料,一六八五年,海关共办铜二百九十六万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动支税银二十九万六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后来不断增加。铜一向是日本对中国的主要输出品。其次是海产品,包括海参、鲍鱼、鱼翅、统称“俵物”。从东南亚输入的商品,除海产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西欧商船带来了一些工艺品,还贩运南洋海产,并载运大量白银,到中国购买生丝、绸缎、茶叶、瓷器等特产。据广东巡抚杨琳奏报:一七一六年到广州的法兰西船六只、英国船二只,俱系载银来广置货。全年统共到有外国洋船十一只,共载银约有一百余万两。广东货物不能买足,系各铺户代往江浙买货。可见其贸易也有相当规模。

  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据佚名《东倭考》记述,“大抵内地价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各省手工制造业与沿海城镇的兴起。厦门是对南洋的主要港口,广州是对西洋贸易的主要港口,宁波是对日贸易的主要港口。康熙时期,苏州、杭州、南京、广州的丝织业,苏州、厦门的造船业,福建、广东的制糖业,佛山的冶铁和制锅业,景德镇的制瓷业等的发展,都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康熙帝曾说:“朕南巡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康熙时任明史馆编修的姜宸英曾对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的情景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剌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凡藏山隐谷方物、瓖宝可效之珍,毕至阙下,积输入于内府,于是恩贷之诏日下,积泽汪,耄倪欢悦,喜见太平,可谓极一时之盛。”(《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显见有意歌颂升平,但清朝开海后,海外贸易日渐发展,则是事实。

   矿业的开发 顺治时,曾在山东开采银矿,在直隶古北口、喜峰口等地开采铁矿,均由官办或旗办(满洲八旗官员采办)。一六七九年,户部等议定钱法十二条,许民间开采铜铅。由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民间采矿,八分听民发卖,二分交官。采取铜铅,先听地主(矿地主人)报名采取,如地主不采,许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采取金银矿,采矿者得六分,官收四分。

  三藩战后,汉族地区结束了长期的战乱。清朝更加鼓励民间采矿,以增加税收,补充国用和军需。原由吴三桂镇守的云南地区,铜矿丰富。一六八二年,敕准云贵总督蔡毓荣的建策,奖励云南采铜。此后各省矿冶也陆续开采。明代的矿冶,万历时曾有较快的发展。明朝对矿冶的专制统治和长期的战争,使许多地区的矿采遭到破坏而中止。清朝对矿采的奖励,又使各地矿采逐渐得到恢复。广东罗定、海阳和阳山的铁、铅矿,广西南丹、贺县的锡矿,四川邛州、蒲江的铁矿,湖南衡州、永州两府的铜铁锡铅以及贵州的水银铅矿,山东莱阳与陕西临潼的银矿,河南涉县的铜矿等,都在康熙时期陆续开采。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全国大型矿厂只有九个,次年即增加到二十九个。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到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时,见于记载的大型矿厂有六十六个。矿业的恢复与发展,使清朝增加了赋税收入,也为手工业的恢复与繁荣提供了条件。

   (三)黄河的治理 治理黄河水患,是康熙时期的又一项重大的措施。“三藩”战争期间,治河即已开始。战后继续修治。治河工程前后延续二十六年。康熙帝初次南巡时,即往视察治河。此后,又先后“南巡”五次,观察河道的修治。治理黄河成为康熙帝着意经营的一件大事。

  黄河自明弘治年间,因筑堵黄陵冈,被迫改道南迁,在清口处与淮河和大运河汇流,由云梯关入海。黄河自上游夹带泥沙而下,年久河床淤积,在清口与淮水交汇,经常形成倒灌。黄淮入于运河,又在沿途决口,冲决堤防。一六六一年间,黄河在各地决口先后十余次。一六六二年至一六七六年间,黄河决口的记录多达六十余次,造成大患有十余起。一六七七年夏季多雨,黄淮并涨,沿途堤坝崩溢三十余处。淮水入于运河,黄水倒流四溢,淮扬七州县(山阳、盐城、高邮、宝应、江都、泰州、兴化)成为一片汪洋。黄河连年为患,为清朝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威胁。一是黄河南北两岸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等省经常发生水灾,淹没民居和庄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的安定。二是连年水患使经由大运河的漕运受到阻遏。清朝仰给东南的糟粮不能北运,严重影响朝廷的财赋收入。康熙帝曾说,三藩、河务和漕运是他听政后的三件大事。河务与漕运相互关联,治理黄河是首要的任务。

   一、靳辅等治河 一六七七年四月,任命靳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了对黄河的有计划的治理。

  靳辅字紫垣,隶汉军镶黄旗,顺治时曾任内阁中书。康熙初,擢至内阁学士。一六七一年,出任安徽巡抚。康熙帝称奖他“实心任事”,加兵部尚书衔。一六七七年授河道总督后,专任治河之事。靳辅受任,连上八疏,请将治河、导淮、济运合为一体,综合修治。请拨工银二百四十八万两,留漕粮济工食,广招饥民,寓赈于工。靳辅提出的治河计划,经康熙帝允准。随即在各地修筑治黄工程。(一)疏浚清江浦以下河身,导黄入海,以挑出之泥土培筑两岸河堤,引水冲刷海口。(二)堵塞高家堰等黄淮各处决口,将残缺单薄堤岸加高加阔,下筑坦坡固堤,并建缕堤(堤内之逼水堤)、格堤(大堤与缕堤间之横堤),迫使黄河回复故道。(三)在高家堰以西至清口开引水河,引淮水冲刷黄河淤沙;深挑清口至清水潭运河,筑偃月形堤,河名永安河,堤名永安堤。(四)在宿迁县增筑归仁堤,又修建减水坝多处,以备特大洪水时宣泄,减轻下流堤岸压力。

  靳辅在督修河工的过程中,得到幕客钱塘人陈潢的协助。陈潢在工程开始之前,曾沿河考查水情,了解河患原委,得出治水必先治沙的认识。他汲取明代治黄的水利家潘季驯“以堤束水,以水攻沙”的理论,发明了“开引堵决法”(于决口上流开引河冲刷故道,便于堵塞决口)、“放淤固堤法”(堤外修月堤,月堤建涵洞,使清水从涵洞出月堤外,泥沙淤月堤内,以固河堤),并创建减水坝,开渠调节流量,避免河水冲决堤岸。靳辅采纳了陈潢的这些创议,使治河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一六八二年,靳辅奏称各项工程已次第告竣,海口大辟,下流疏通,腹心之害已除。靳辅治河的第一阶段取得了胜利。一六八三年,康熙帝南巡,察看治河工程。九月自京师起程,在山东郯城召见靳辅,并到清口、高家堰等处察看,见沿河船只往来无阻,对靳辅等奖谕有加。

  一六八三年起,进入治河的第二阶段,主要是改善运河航道,使漕运畅通。北上漕船出清口后,需在黄河中逆驶一百八十里。黄河浪激,逆水行船费时而多险。靳辅在陈潢协助下,自骆马湖始,经宿迁、桃源至清河仲家庄开凿了一百八十里的中河。中河通航后,漕运船只减少风险,也节约纤挽费用。一六八八年春季工程告竣。漕运无阻,民船北上,也可直达通州,便利了南北交通(《河防述言·杂志》)。

  河南地在江苏上游,倘河南有失,苏北河道必致败坏。靳辅亲至河南勘察黄河河道,遂筑成考城,仪封堤七千九百八十九丈,封丘荆隆口大月堤三百三十丈,荥阳埽工三百十丈。河南堤工的完成,巩固了治河的成果。

  一六八四年,安徽按察使于成龙(另一于成龙,字振甲)受命修治海口及下河,听靳辅节制。于成龙劾靳辅开中河累民,并力主开浚海口泄积水,与靳辅治河方略不合。靳辅以为:“下河地卑于海五尺,疏海口引潮内侵,害兹大。”主张筑堤束水,以敌海潮。并将“堤内涸出田亩,丈量还民。余招民屯垦,取田价偿工费”(《清史稿·靳辅传》)。原来坝内低洼田地经过疏导逐渐涸出后,当地地主绅宦早已霸占私垦。靳辅派人清厘,遂起怨谤(《河防述言·辨惑》)。康熙召靳辅、于成龙到京,交付廷议,朝臣各持一说。康熙帝问籍隶淮扬诸臣意见。侍读乔莱(宝应人)等代表淮扬地主利益,企图将涸出土地占为己有,反对靳辅实行屯田和取价的作法,谓:“从成龙议,工易成,百姓(指地主)有利;从辅议,工难成,百姓田庐坟墓多伤损”(《清史稿·靳辅传》)。一六八八年,给事中刘楷、御史郭琇、漕运总督慕天颜等交章弹劾靳辅屯田累民。康熙帝召靳辅廷辨,靳辅仍坚持己见,但称属吏奉行不善,招致民怨,引咎自责。由此被罢革。陈潢也以“屯田扰民”罪,被逮入京,病死。

   二、黄河工程的修筑 靳辅自一六七七年受命治河,至一六八八年罢任,前后十年间,基本上奠定了修治黄河的规模,制止了大的水患。此后十余年间,主要是对治河工程加以修筑或改建,以巩固治河的成果。

  靳辅罢任后,康熙帝以闽浙总督王新命代为河道总督。王新命任河督三年,并无建树。一六九二年,康熙帝又罢王新命,再次起用靳辅治河。靳辅请于黄河两岸植柳种草,多设涵洞以利灌溉。又请加筑中河遥堤,堵塞张庄旧运河口,以完成原定的计划。这年十一月,靳辅病死,康熙帝再命于成龙督河。

  于成龙出任河道总督后,一反前此对靳辅的攻讦,全依靳辅的治河方案办理。一六九四年于成龙进京,康熙帝问他:“尔尝短靳辅,谓减水坝不宜开,今果何如?”成龙说:“臣彼时妄言,今亦视辅而行”。于成龙请将高家堰土堤改为石筑,以加固堤防。一六九五年丁父忧,漕督董安国代为河督。董安国于马家港筑拦黄坝,在云梯关外挑引河导黄入海,黄河水路不畅,再次发生决口。一六九八年,康熙帝罢董安国,再起用于成龙为河督。一六九九年春,康熙帝第三次南巡,亲视高家堰归仁堤等处。见工程日渐塌毁,指责拦黄筑坝,致使黄河壅塞,清口堵塞而使漕运梗阻。于成龙因病乞假,康熙帝命在任所就医。次年,于成龙死于任所。两江总督张鹏翮受命为河道总督,继任河务。

  四川遂宁人张鹏翮,康熙九年进士,一六八九年任浙江巡抚,一六九八年为江南江西总督。一六九九年康熙帝南巡,扈从入京,受命往察川陕总督贪污案。康熙帝称赞张鹏翮说“天下廉吏,无出其右”。一七○○年夏,张鹏翮受命入辞,康熙帝命他毁拦黄坝以通下流。他到任后随即折除拦黄坝,疏浚海口,筑堤束水入海,改名大通口。又加固高家堰,堵闭唐埂六坝,使淮水趋清口。因清口淤垫,于张福口开引河,引淮水归故道敌黄,黄淮合流而下,中河离黄河南岸太近,水涨时有倒灌之虞,张鹏翮改北岸为南岸,另筑北堤,截旧中河水入流,称新中河。挑渠疏导淮扬七属下河,使积水入海,涸出田土。张鹏翮治河三年,取得显著成效。康熙四十二年(一七○三年)正月,康熙帝第四次南巡,三月视察高家堰等处堤工,乘船历黄河南岸诸堤,再渡黄河,过宿迁,经济宁州、沧州、天津,在杨村下船登岸回京。对臣下说:“朕此番南巡,遍阅河工,大约已成功矣”(《圣祖实录》卷二一一)。这时,不仅漕运无阻,而且出现了“清水畅流敌黄,海口大通,河底日深,黄水不虞倒灌”的局面(《清史稿·河渠志一》)。两岸被淹农田,日渐恢复耕作,黄河下游水患大体廓清。

  康熙时治理黄河,前后历时二十六年,主要是在下游筑堤御水,修复故道,并未能根治中上游的水土流失。但在连年水患之后,黄河下游暂免溃溢,漕运得以畅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作用是重大的。康熙帝在一七○五年第五次南巡,对臣下说:“初次到江南时,船在黄河,两岸人烟树木,皆一一在望。三十八年则仅见河岸。四十二年则河去岸甚低,是河身日刷深矣。自此日深一日,岂不大治!闻下河连年皆大熟,亦从前所未有也”(《圣祖御制文》第三集卷七)。

   三、浑河的修治 治黄的同时,对近畿的浑河,也进行了修治。浑河源出山西,因河水浑浊而得名,水流湍急多泥沙,有小黄河之称。上游称为桑乾河,至京畿顺天,宛平界,称卢沟河。此河下游纵横荡漾,经常改道迁徙,因而又被人们称为无定河。河水经常泛滥,永清、霸州、固安、文安等地,都受其害。一六九七年,康熙帝亲临河上,测量水情。次年,命于成龙自良乡老君堂旧河口起,经固安、永清,至东安狼城河修筑河堤,开辟河道,导浑河出霸州柳岔口三角淀,至天津西沽入海。共浚河一百四十里,筑南北堤一百八十里,赐名永定河。一七○○年,康熙帝又令河督王新命改南岸为北岸,开新河。此后,虽仍有决口发生,但可随决随堵,四十年间不再有大的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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