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第三节工商业

中国通史 作者:范文澜 撰


  第三节工商业 清代的工商业,在明代商品经济逐渐繁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的自然经济有所分解,行会和牙行制度也有所松弛。但是,清王朝为巩固其统治,防范人民的反抗,对工商业的发展设置了许多政策上的限制,封建行会在各地的势力也还很顽固。工商业的发展,还远不足以打破封建主义的樊篱。

  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在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这种萌芽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保留了较多的旧的痕迹,呈现出新旧混合的色彩。

   (一)工商业概况 一、手工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 在整个清代的手工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个体的小手工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汪洋大海的个体手工业中,也日益增多地出现了简单协作的作坊和有场内分工的手工工场。考察手工业的规模,主要是看这一部分手工业所达到的水平。

  进入清代以后,具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和工场的手工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铁器铸造业 它分布比较广泛。大城市如汉口,在十八世纪末,有铁行十三家。中等城市如芜湖,在十九世纪初,有钢坊数十家。小城市如山西陵川,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有铁铺十二家。而广东的传统手工业市镇佛山,在清代初年,就有“炒铁之肆数十,铸铁之炉百余”。

  棉布染织业 也是分布较广的手工业部门。以棉业比较发达的江苏而论,像常熟这样一个中等城市,在十七世纪末期,单是染坊就有十九家,织布作坊,当倍于此。传统的手工业城市苏州,在十八世纪初期,有染坊六十四家,专门加工棉布的踹坊四百五十家。在另一个传统的手工业市镇佛山,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织布工场达到二千五百家,对于一个市镇来说,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目。

   粮食加工业 主要是碾米。在产米区的粮食运销点,往往有较多的碾米作坊。十九世纪初期,南京有砻坊三十二家,芜湖有二十余家,可以分别代表大、中运销点粮食加工业的水平。

  制茶业 比较集中于农村产茶区。在福建茶区崇安武夷山中,有不少名叫茶焙处的作坊。在另一茶区瓯宁,山僻之间,加工制茶的作坊,在十九世纪初期,据说“不下千厂”。

  制糖业 这也是较多地分散在农村的手工业。四川的糖房,广东的糖寮,台湾的糖廍,“各就田园设厂”。台湾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蔗车达到三百八十张。四川内江在十九世纪初,沿沱江两岸,“自西徂东”,也有不少规模较大的糖房。

  造纸业 手工造纸,有一定的产区。在产纸地区,即使是一些小城市乃至农村,也往往有较大的作坊。广西容县是一个偏僻小县,“创纸篷于山间”者,开始于十七世纪下半期,至十八世纪中期,已有纸篷百余间,纸槽二百余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九世纪初期,有纸厂三百二十余座,分布区域,达十厅县。接近武夷山区的江西铅山,也有不少生产表纸的纸槽。

  木材加工业 和造纸相类似,木材产区也常有较大的作坊。陕西终南山区的周至等县,在十九世纪初期,有各种名称的木材加工厂厢,为数在七十家以上。

  此外,还有一些属于特产的传统手工业,也有为数众多的作坊。以制瓷著称的景德镇,在十八世纪中期,烧瓷窑户在二百至三百之间。以制墨闻名的安徽歙县,在同一时期,有制墨作坊百数十家。著名的南京丝织业,虽然以个体生产为主,但也有大机房存在的迹象。

  分布在广大农村的矿场和盐井,也有相当大的数量。各种矿场中,铜矿和铁矿占居主要地位。在十九世纪开始时,全国在采各矿,共有二百九十五处,其中铜矿五十六处,铁矿八十六处,合计约占总数之半。盐井以四川最多,十九世纪初,全省井眼共达九千六百多个,煎锅至少在一万以上。

  这些城乡手工业和矿场,规模大小不一,分工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比较大,雇佣工人也较多。如广东佛山的炒铁业,“一肆数十砧,一砧有十余人”。湖北汉口的十三家铁行,每家平均雇铁匠四百人。台湾糖廍,每廍需工十七人。四川糖房,“家辄数十百人”。福建瓯宁茶厂,大者每厂百余人,小者亦数十人。广东佛山织布工场,平均每家雇工二十人。江西景德镇瓷窑,每窑一座,需工十余人。陕西终南山木厂,每厂雇工自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有些工场内部分工比较细密。景德镇瓷窑无论是按照产品类别在各窑户之间进行分工,或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在工人之间进行分工,都很细密。(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三)台湾糖廍的生产,共分六道工序。江西铅山纸厂,有扶头、舂碓、检料、焙干四道工序。不过就多数而言,规模都比较小,也没有严密的分工。至于在矿场和盐井中,有些记载给人以规模巨大的印象。如十八世纪中期的云南铜矿,“大厂矿丁六、七万人,次亦万余”。有的甚至说,“大厂动辄十数万人,小厂亦不下数万”。四川盐井,“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这些记载,显然失之夸张。它们所指的,往往是一个产区各场矿的从业人员,其不能代表一个矿场的生产规模,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工矿业的生产,就其主要者而言,在矿产方面,全国铜的产量,在十八世纪中期,至少在一千五百万斤以上。盐的产量,包括海盐在年,在十八世纪时,大体上在二十亿斤左右。其中井盐产量,四川达九千二百万斤,云南在三千万斤左右。铁的产量,缺乏全国的统计,但从个别地区的生产中,可以推测全国生产的轮廓。广西一省的年产量,约为三百万斤;四川两县——威远、屏山——的年产量,为六万八千斤。所有这些数字,都是十八世纪中期的情况。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也有一些全国和地区的统计。全国茶产量,在清王朝统治时期,内销者至少在五千万斤以上,外销者平均年约两三千万斤,最高达到四千万斤。加上自产自用,不通过流通过程的部分,估计全部产量当以亿计。糖的产量,仅台湾一省,在十七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就达到一亿零八百万斤。全国产量,至少倍于此数。

  其他手工业生产,也有些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苏州造船业,在十八世纪初期,“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清代初期,每年生产达二十万担。广东佛山镇出产的铁锅,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单是出口,每年可以多到数百万斤。闻名西方的南京布,由海上运输到英美等国,最高年达三百三十六万匹。由陆路运至沙俄,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年达三十万包,在整个十八世纪的对俄出口中,居于首位。这些数字,有的出自官方,可能有夸张失实之处。不过当时能引起官方的注意,也表明生产所达到的水平,是相当突出的。

   二、手工业和商业中的资本 清代手工业生产达到这样一个水平,必然需要投入相应数量的资本。在某些手工工场、矿场和盐场中,资本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云南铜矿,“每开一厂,率费银十万、二十万两不等”。四川井盐,“凿井之费,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甚至“非数万重资不能胜任”。福建茶场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和转运,每家资本恒“二、三十万至百万”。南京丝织业中,传说清初每张织机要纳税五十金,乾、嘉年间,机户共有织机三万余张。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单是税额就是一个很可观的数目。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资本和与之相联系的高利贷资本,仍然占居优势。无论在数量上或在活动范围上,商业、高利贷资本都远远超过工矿各业资本。

  第一,从单个商人看,这时某些行业的商人,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资本。其中经纪对外贸易的广东行商,垄断盐业的两淮盐商,以及经营沿海贸易的江、浙、闽、粤船商,最引人注目。在这些商人手中,有的积累了几乎难以置信的巨额资本。广东行商伍秉鉴的财产,据一八三四年估计,总额为二千六百万元以上。广州民间流传的两笔巨额遗产,都是出自行商,数额都在两千万元以上。一是启官的第三代潘正炜所继承的遗产,另一个就是伍秉鉴的遗留。两淮盐商中,有二、三十名所谓“纲总”的大盐商,包揽了一百六十八万多引的两淮盐运。这些居于散商之上的总商,多“富以千万计”,至于“百万以下者,皆谓之小商,彼纲总者,得嬉笑而呼叱之”。在沿海船商中,康熙时就已传说有拥船百艘的大商人。嘉庆时期,上海、崇明、通州、海门一带,已不乏拥有沙船四、五十只的船商。当时造船一只,须银七、八千两。这些大船商的资本,单是投在造船之上,至少在三、四十万两之间。这些大商人积累的巨额资本,不是一般手工工场主所能望其项背的。

  第二,从各个行业看,有些行业所积累的资本,也是相当庞大的。上述沿海航运业,就是如此。中国沿海贸易,历来就有相当大的规模。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海禁开放以后,又有更大的发展。当时关东豆、麦,每年运至上海千余万石,而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经常有三千五、六百号。福建一省航行天津的商船,不下数千号,其中晋江一县,至少有一千六百多号。这些船只,大的载三千石,小的载一千五、六百石。经营这样大的沿海贸易,所需的流动资本以及建造这么多海运船只所需的固定资本,决不是一个微小的数目。

  钱庄、票号、典当业的资本,也很可观。康熙初年估计,全国典当业有两万二千多家。每家资本,最多达八万两,最少也有一千余两。全国典当业资本,按最低的估计,也在两千万两以上。钱庄、票号,在一些商业中心,也有很大的势力。上海在十八世纪初年,开始有钱庄的创设,至十八世纪末叶,则已超过百家。苏州也是一个钱业集中之区,十八世纪时,在一幅描写苏州市况的画卷中,出现了五十多个行业,二百三十余家铺面,其中钱庄、票号、典当,就有十四家之多。当时山东、山西、河南以及陕西、甘肃等处商人,每年来到苏州置办货物,最初均须携带现银,为数达数百万两。至十九世纪初,则改由汇票往来,专营汇兑的票号,在这里起了很大的作用。浙江的商业中心宁波,在十九世纪初期,钱庄已大批出现。这些钱庄拥有雄厚的资本,它们所发的钱票,有很高的信用,银钱交易,自一万至数万、十数万,只须在钱庄过账,不必银钱过手。

  在一般商业中,也有不少商人拥有大量的资本。十八世纪时,江浙粮商在镇江、苏州、杭州、湖州等处,遍设粮仓,各仓经常积谷至数十万石。像这样大量地屯积粮食,没有巨额资本,是难以做到的。而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江浙两地。

  第三,从投资活动看,这时投资的范围,已经相当广泛。资本的流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广州的行商,是一个地域性比较浓厚的行业,但是不少著名行商的资本,就有来自福建、浙江乃至遥远的长江流域的。在两淮盐业中,主要的投资者,来自安徽的歙县,淮盐总商,歙县恒居其半。四川井盐中,从事制盐的企业主,大多是湖南、湖北、陕西和广东的客籍商人,而租引行盐的行商,则主要为“陕西大贾”。在矿业中,云南铜矿在它的兴盛时期,厚积资本进行开采的,多为“三江、两湖、川、广富商大贾”,本省之人,反“不过零星伙办”。四川马边铜矿,地处偏远,而开矿之初,各处商人“挟重资而谋利者,不可胜数”。在福建产茶的山区,无论制造或运销,都有大批的外来商人参加。瓯宁茶厂,经营多外来大贾;武夷茶区,列肆皆他方客商。江西汀州及兴泉的大商人,运闽茶于广东、江苏;拥资巨万的山西客商,则贩运河南转销关外。在散处农村的造纸业中,地处险僻的江西广纸厂,业者“率少土著”,挟资而来的富商大贾,多为安徽、福建的客商,甚至有的来自遥远的西北。位于山涧的广西容县纸篷,在康熙年间,就有“闽、潮来客”开始创建。乾隆时期发展到二百余槽的福纸,就是由福建商人的教作而得名。在采木业中,四川的木材产区雷波,在十八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江西、湖广商人来此设厂,雇工采伐。在陕西终南山区,到十八世纪末期,川、楚等省商人之就地设厂采木者,遍及四府七厅县,形成一个“五方杂处”的地区。

  从以上的情况看,资本的流动相当活跃。它不但集中于通都大邑,而且也流向穷乡僻壤。但是这些资本,绝大部分是在流通过程中。投入手工业中的,估计只占很小一部分。清代《徽州府志》说:安徽歙县“百工之作皆备,而歙为巧,然仅仅足以偿其僦费而已,其能蓄以息之者,不十一焉。”(康熙《徽州府志》卷三)这就是说,连有精巧的手艺如歙县的手工业者,也只能勉强维持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能够进行积累以扩大再生产的,不到十分之一。

   三、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劳动者 包括矿场在内的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线上的劳动群众,到乾嘉时期,已经是一支人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大军。

  在手工业中,集中工人最多的是纺织、制茶、制盐和铜铁开采、冶炼这几个行业。举其大者而言,在棉织业中,苏州踹布工匠,在十八世纪初期,总数将近两万。十九世纪初,广东佛山的二千五百家织布工厂中,共有五万手工业工人。丝织业中,苏州的散处机匠,在十八世纪初期,人数在一万以上。南京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据说有缎机三万张,每机即使用织工一人,也有三万机匠。同一时期,广东佛山“每年有一万七千名男女童工从事织绸工作”。在制茶业中,十九世纪以前,福建瓯宁一邑,从事制茶的劳动者,人以万计。云南普洱茶区,“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在制盐业中,四川井盐的劳动者,在十九世纪初,单是井工一项,估计近二十万人。从事海盐生产的劳动者,为数更多。以淮盐而论,在十八世纪中期,参加制盐以及捆盐等辅助劳动的人,估计在五十万以上。在铜、铁冶炼业中,云南铜矿在十八世纪中期,一个矿区的人数,可以达到数万、十数万乃至数十万。广东在十八世纪初期,单是从事煤、铁采冶的“佣工者”,就不下数万人。此外,在制糖、制瓷、造纸、木材加工和铁器铸造等业中,也集中了不少手工业劳动者。汉口的铁行,在十八世纪末,有铁匠五千人,而在此以前一个世纪,佛山炒铁炉房中的劳动者,就已达到数千。广西容县的纸篷,“工匠动以千计”。陕西终南山区,有数以万计的劳动者,分散在纸厂、木厂和其它各种工场中。景德镇瓷窑,在十八世纪中期,窑工至少在三千以上。制糖业如四川内江糖房,“平日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这种糖房,又分散在广大农村,则力作者之多,是可以想见的。

  在交通运输线上,也集中了大批的劳动群众。在内河航行中,单是漕运线上的运丁、水手、舵工、纤夫,为数就在十五万以上。民间运输,为数更多。江南浒墅,地当南北通衢,商船往来以千计。长江上游水运中心的重庆,每年聚散的纤夫达十余万。海禁开放以后,沿海和远洋又有所发展。每年从事运输的船只,为数三、五千不等,或者更多。每船所用水手,一般在二十人以上。整个从事海运的劳动者,当在十万以上。

  陆路运输线上的劳动者,具体数目难以估计。但其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倍蓰于水运,是可以肯定的。

  劳动者的流动,也具有一定的规模。本章第一节已从农业雇佣劳动的角度,提到破产农民的流动。事实上,成为劳动雇工的,并不是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农民的全部,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逃亡进入城市,或者移入其它地区,从事各种“徒手求食”的工作。手工工场或作坊、矿场、盐场、山场以及交通运输各业,是这些“徒手”的人“求食”的主要所在。

  流到城市的劳动者,相当大的一部分成为手工业工人。苏州踹布坊的踹匠,“皆系外来单身游民”。景德镇瓷窑的工匠人夫,大多是所谓“四方无籍游徒”。“京师刻木之匠,江宁南乡人居其大半”,这是劳动者由南向北的流动。昆明铜器作坊,各种铜器“皆江宁匠造之”,这是劳动者由北向南的流动。可见流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向城市以外的矿场、盐场和山场的流动,更引人注目。在矿场中,云南铜矿,从开采到冶炼所需矿工,“近在土民,远及黔粤”。“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广东铁矿中,有福建上杭等县游民“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洞,刨寮住扎”。四川各矿砂丁,成千累万,皆为“无室可居,无田可耕”的乏产贫民。

  在盐场中,四川井盐中,汲井、烧灶的劳动者,多系来自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的“无业穷民”。两淮盐场的灶丁,不断有流亡迁徙。那些被官方诬蔑为“匪类”的盐场劳动者,不少是外来的流民。

  山场更是流民的集中地。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在深山中进行新的开垦,有的则成为山场中各类手工工场的雇工。在福建瓯宁茶山的制茶工场中,被称为“碧竖”的茶工,率皆“无籍游民”。山僻中的茶场,外来的“客氓”,是主要的受雇者。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各县,“山深地僻,箐密林深”,造纸“厂户繁多”,这些纸厂的佣工,十之七八,是来自江西、广东以及本省汀、漳一带的“无业游民”。在陕西终南山区的纸厂区,来自山西、湖广、四川等省的农民,或者“砍竹作捆,赴厂售卖”,或者直接进厂作工。这个地区以及四川西部山区的木厂,雇工“多系外省游手之人,无家属之相系”。

  至于水陆运输线上的广大劳动者,更是富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些生活在底层的人,大都是“无田可耕,无本可贾”,靠“代商舁货,风雨无休”来维持半流浪的生活。

  劳动者的流动,说明国内市场的一个方面,即劳动力市场,已开始处于萌芽状态。这种农业劳动人口向非农业劳动人口的流动,虽然还不是大量的、持久的,但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已经带有新的性质,成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城市和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城市是商品市场的中心。从这个角度看,城市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商业的发展变化。

  清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方面,一是旧城市的发展,一是新城市的兴起。

  旧有城市由于历史、地理条件的变化,有的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上海的商业地位,在清代以前,不及苏州。但是进入清代,特别是开放海禁以后,上海商业发展的速度,大大超过苏州。当时上海是南北沿海贸易的枢纽,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经常有三千五六百号。豆、米、南货等行业,都有很大的发展。由于款项进出之浩大,金融调度之频繁,上海钱庄在十八世纪初开始出现,至十八世纪末,已达百家以上。南京自明都北迁后,工商业随之衰落,原来著名的坊市如织锦坊、颜料坊、毡匠坊等,到明代末年,“皆空名,无复有居肆与贸易”。进入清朝以后,南京工商各业逐步恢复和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单是丝织一项,就有织缎和与其相关行业如丝行、纸房、机店、梭店、簆店,范子行、挑花行、拽花行等兴起。天津在明代迁都北京以后,由于漕运,才逐渐成为北方一重要城市。但是,作为漕运要道,一直到清代初年,它的地位,还赶不上接近通州的河西务。到了十八世纪末,天津已成为一个拥有七十万人口的城市。“河面挤满了各种船只”,沿河两岸伸展一眼望不尽的市镇、工场和堆栈。百余年间,有了显著的发展。汉口在清代是淮盐的销售中心,当川、湘粮食运销江浙的要冲,同时又是木材、花布、药材的集散地。当时人们形容这里“帆樯满江,商贾毕集”,“人烟数十里,贾户数千家”。没有商业的巨大的发展,不可能引起人们这样的注意。清朝对外贸易唯一口岸的广州,在十八世纪初,城内有居民九十万,郊区有居民三十万。珠江上的帆船,经常有五千只之多。没有商业的巨大发展,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规模。

  新兴城市的兴起,又可以分为内地和边区两个方面。

  在内地,不少小的聚落,发展成为大的市镇。江苏吴江的盛泽,在明初不过是一个居民仅五、六十家的村落,清初也还只是一个“日中为市”的小市集。到了乾隆年间,由于丝织业的发展,吴江所产吴绫,皆聚于盛泽镇,于是“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俨然如一都会。前后一百年,就经历了这样大的变化。在运河线上,一些闸口成了繁荣的集市。十九世纪初期,这里的张秋闸,“夹河为城,西半城乃商贾所聚,土产毡货为天下甲”。安山闸“临河多楼”,是一个“粮食码头”。靳家口闸“夹岸皆有市,各长二、三里”。袁家口闸,“居民三千户,通商贾百货”。从张秋闸到袁家口闸,不过八十五里,其间连续出现这样大的城镇集 市,这是不见于以前的记载的。

  边远地区城市的兴起,在加强民族之间的贸易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新疆的莎车,常有内地山、陕、江、浙之人,贩货其地。有些城市,不但发展了商业,而且还发展了工业。如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期,不但“商贾农工趋赴贸易”,而且还在那里造作油酒烟斤。

  城市的发展,标志着商品市场的发展。通都大邑之间的商品流通,前面提到的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地的情况,已经足以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偏僻地区的产品,也有意想不到的广阔销场。贵州遵义出产的土布,“西走蜀之重庆、泸、叙,南走威宁、平远,极于金川。”它所出产的茧绸,远销秦、晋、闽、粤和中州地区。陕西终南山区所产木材,“远及晋、豫”,而所产纸张,“驼负秦、陇”。景德镇的瓷器,是“器成天下走”。地位远不如景德镇的广东石湾,所产的陶器,也行销于天下。“佛山之冶遍天下”。地位远不如佛山的山东章邱,所产的铁器,也“散行奉天、直隶、山西、河南、江南数省”。当然,石湾之于景德镇,章邱之于佛山,固然有所不及,但从全国范围来说,仍然是比较知名的手工业城镇。至于那些更不知名的地方,它们的产品拥有相应的销售市场,乃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五、工商业发展的估计 清代工商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些工矿业的生产技术,较明代有所发展,生产工具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与革新。如造纸的技术和设备,在清代都有所提高。明代用带碱性的植物灰汁煮料,清代则改为直接用碱水煮料。明代煮料所用的楻桶,直径只有四尺多,清代则扩大为底径九尺,口径七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明代烤纸所用的焙墙,用土砖砌成,清代则改用竹片,培以灰泥,比较易于传热。由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改进,所以生产周期大大缩短。从备料到成纸,明代至少需时一百二十天,清代缩短为三十九天左右。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冶铁生产技术,也有改进的迹象。就现在所知,在十七世纪的广东和十八世纪的陕西终南山区,曾出现过高达一丈七、八尺的高炉。广东的高炉,每座出铁量,年达八十至九十万斤。这比明代著名的遵化铁炉,似乎前进了一步。江西景德镇的瓷窑,比明代普遍加大,技术也有改进。江苏棉织业中所用的布机,也有了改进与革新。过去普遍使用的劳动强度大、速度低的腰机,在某些地区逐渐被淘汰。凡此都说明清代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在向前发展。

  某次,某些行业的产销,也有所发展。根据《清实录》的记载:全国销茶量,在一六八五至一七二五年中,由十五万八千引增加到四十九万六千引,四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全国销盐量,在一六五三至一七三三年中,由三百七十六万二千引增加到五百二十三万四千引,八十年间,增加了近百分之四十。其中四川井盐井眼数,在一六八五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一千一百八十二个增加到九千六百二十九个,一百二十七年间,增加了七倍。产量在一七三一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九二,二七八,○○○斤增加到三二三,五一○,○○○斤,八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多。全国在采各种矿厂数,在一六七○到一八○○年中,由九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个,一百三十年间,增加了三十二倍。全国远洋帆船数,在一五九七至一八二○年中,由一百三十七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只,二百二十三年间,增加了一倍多。此外,全国产糖的一个重要地区台湾,蔗车数目,在一六八四至一七六○年中,由七十五张增加到三百八十张,七十六年间,增加了四倍。全国瓷器生产中心景德镇,在明代年产量平均为十八万担,到了清代,平均年产量为二十万担,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再次,某些产品的出口,也有比较迅速的发展。如丝、茶出口,在一七四一至一八三一的九十年中,丝由二百六十八担上升为八千五百六十担,增加了近三十倍;茶由五七,七四五担上升到三四五,三六四担,增加了八倍。南京土布出口,开始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最初不过万匹,其后迅速增加,至十九世纪初年,一度达到三百三十六万匹的高峰。

  以上都是生产有所发展的一些部门,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都有发展。就是在有所发展的部门中,发展的迅速也并不一致,有的比较迅速,有的比较缓慢。即使发展比较迅速,也往往不能持久,有所发展,又出现停滞和衰落。

  以矿业中的铜矿为例,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云南就成为清代铜斤的重要产区。在滇铜开采的初期,曾经有一个繁荣的局面。在最初的二十年中,产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但是,繁荣转瞬即逝,进入十八世纪,在清王朝残酷压榨之下,滇铜生产即不断遭受到严重的打击。一七○五年,云南全省共有十七处矿厂,其后十八年内,报开的新厂,只有一处,而在采各厂,不少是“荆棘丛生,阒然不见一人的”。一七四○年,全省产量达到一千○二十八万六千斤,到了一八一○年,却仍然停留在一千○五十七万五千斤的水平上。这七十年中,虽然有个别年分产量达到过一千四百万斤,但基本上是一个停滞的局面。

  在纺织业中,有些地方也出现类似的情况。传统的丝织业中心——苏州,在明代末年,从事丝织的手工业者,大约有数千人。清初“机工星散,机户凋零”。但是,很快就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七四○年间,这里已经是“比户习积,不啻万家”。但是好景不长,在官府的控制和榨取之下,那些“向时颇乐业”的机户,往往陷入“补苴无术”的失业状态。一八○四年,失业的织工中,甚至发生投水自戕的惨剧。一八三九年,停工待济的机匠,一时竟达三千六百余口。出于同样的原因,苏州的棉织业,在同一时期,也遭到同样的命运。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和手织业者有密切联系的苏州布商,由二百多家下降到仅存八户。

  在其他一些丝业城镇中,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南京丝织业,在其繁荣时期,“业此者不下千数百家”。后来“屡经荒歉,贸易日就消灭”。到了十九世纪初年,“机房大坏,失业尤多”。三十年代以后,连年大水成灾,绸缎铺户,“十闭其七”。浙江的传统丝业市镇濮院,十八世纪时,烟火万家,织作绸绢者,“十室而九”。到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绸布渐移于江苏之盛泽镇,这里便衰息下去,成为一个默默无闻的地方。

  这种一起一落的情况,不仅出现之于手工业城镇,同时也出现于一般商业城镇中。常常一方面有新兴商业城镇的繁荣,另一方面是传统商业城镇的衰落。

  江南浒墅在运河为南北交通要道时,地当南北通衢,为“十四省货物辐辏之所”。可是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商业一落千丈,以至历年关税短绌,“竟有积重难返之势”。其所以如此,乃因十九世纪初期南北货物交流,海运逐渐代替了河运。一八二四年管理关务的延隆说:“内河纡远,经历重关”,而海运“止纳一关之税,可以扬帆直达”,不但“省费数倍”,亦且“劳逸悬殊”。延隆所说的“止纳一关之税”,指的是上海,也就是说,上海商业的繁荣,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浒墅的衰落为代价的。事实上,像这样的情况,不仅可以出现于上海与浒墅之间,而且也出现于上海与运河线上一系列传统商业城市之间。

  清代工商业有发展的一面,也有衰落停滞的一面。在发展之中,有的十分缓慢;有的虽然比较迅速,又往往不能持久。这是因为在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种种的障碍。主要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工商业的限制和掠夺,以及封建行会对工商业的束缚和控制。

   (二)清王朝与工商业 清初至嘉庆时期,清王朝对于工商业,基本上采取“重农抑商”,即所谓“崇本抑末”的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工商业的限制,不能不发生一些变化。

   一、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 清王朝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王朝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内地铜矿,本州本县的人可以自由开采,外州外县的人就不准越境开采。同是开采浙江铁矿,温、处两属就可以开采,宁、台两属就不许开采。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因为开采铜矿也好,铁矿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都需要外来的支援。经济需要的是越境开采,而不是禁止越境开采;是四处开采,而不是一两处开采。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所有这些,清王朝统治阶级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王朝统治者看来,矿场是“聚众藏奸”的危险地区,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偷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统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对所有矿场,不但在未开之先立下许多限制,而且对已开之矿,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矿工在进厂之前,必须取具地邻的保结。乾隆五年(一七四○)规定,矿商“雇佣人夫,必须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

  其次,他们进厂之时,还要彼此向厂官连环互保,保证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规定:“凡各商名下伙计、伙房、碉头、矿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连环互保,造报厂官”。

  第三,进厂以后,还要把他们的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等,统统造册,以备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规定:矿商应将“经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贯……,造册通报查考”。

  矿工每人发给腰牌一个,凭牌进厂。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规定:矿工俱“各给腰牌为验”,“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样”,以便随时稽查。

  在根据腰牌稽查之外,还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头目,统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规定:“丁匠十人应选择匠头一人管理,庶不致混杂生事”。

  这样严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矿场。盐场、渔场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规定:“盐场井灶,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即令约束,责成场员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开明姓名、年貌、籍贯。”“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众较多,也莫不严加控制。苏州的踹坊,原来就有坊总的设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总之外,另设甲长,互相稽查。

  凡是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视之为“藏奸”渊薮,防范、约束和压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堵塞经济发展的道路。尽管清王朝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些限制,却不能不呈现逐步松弛的趋势。

  在城市手工业中,南京丝织业的机户,在十八世纪以前,每户控制的机张数目,还受到清王朝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十八世纪初年,终于取消。从此以后,“有力者畅所欲为”。到了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民间丝织业拥有的机张,达三万以上,成为“秣陵巨业”。可见,限制一经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比较迅速的发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业,也是这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八世纪末期,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木厂、纸工和铁厂。这个封山达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开禁,便吸引了来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资。尽管嘉庆帝开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绥辑流民”,但对这些木厂、纸厂、铁厂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炉的出现,事实上并未禁止,而且也无法禁止。因为不准开厂,就要添数十万无业游民,而这是当时实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惧的。不仅终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结果。例如山西穆纳山产木山场,本来久经封闭,到了十八世纪后半期,就改为“招商开采,设口稽查”。原因是,这里已经有人违禁开采,如果不弛禁,他们就会“滋扰”地方。

  对矿业投资的限制,也在发生变化。

  清朝统治者对矿业的限制,初看起来,时松时紧,若无轨迹可寻。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时说:“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换了口气说:“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看来限制已有所放宽。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贵州所有铜矿的开采。第二年,又严禁广东开矿,特别是招商开厂,“断不可行”。第三年,对江西开矿,又模棱两可,说什么“当开则不得因循,当禁则不宜依违”。过了两年,湖南开矿,又严加禁止。乾隆、嘉庆时,或先开后禁,或此禁彼开,反反复复,似乎并无定策。

  事实上,清王朝对一地一矿的开采或封禁,都有其具体的条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铁矿,温、处之所以可开,宁、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内地,一在滨海。前者易于驾驭,后者难于控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清王朝对采矿的限制,是在逐渐松弛的。这从开采矿场本身的变动,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从在采矿场的数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国每年在采各种矿,没有超过十个。过了二十年以后,每年在采矿场,就超过了三十个。再过二十年,达到七十个。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过一百个。乾隆八年(一七四三),进而超过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数。以后即经常在三百左右变动。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闭了将近八百三十个矿场,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则是出自矿商的请求。那些以“铜老山荒”为名而停止开采的矿场,与其说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宁说是在开采的过程中,厂商不胜官府的勒索诛求。而这种情形,是越到后期越趋显著。

  可见,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权对工商业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业的发展对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这种限制和反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性质的阶级斗争。

   二、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 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在清王朝工商业政策的支配下,表现得相当复杂。概括地说,官之于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商业中,有许多是以官办的形式出现的。江南的江宁、苏州和杭州三织造局,景德镇的御窑厂和京师以及各省的铸钱局,就是这样一些企业。官办工商业本身的经营,就是对民间工商业和小生产者的一种榨取。最明显的是钱币的铸造。

  钱币铸造是货币发行而不是商品生产,原不存在利润的问题。但是,恰恰是在货币的铸造中,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以“铸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润。铸钱局的铸息,在当时被称之为“生财之大道”。铸造钱币的机构,有属于户部的宝泉局和属于工部的宝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铸钱局。清初,清廷两铸钱局共有炉九十一座。各省、镇设局开铸者,有十四处,铸钱炉多至千座。据《清实录》的记载,这些大小铸钱局,每年所铸铜钱,多的达到二十多亿文。无论是朝廷或地方的铸钱局,都获得大量的铸息。以铸息和铸钱工本相比较,京局铸息约当铸本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九到二十八,各省铸局有的高达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进入十八世纪以后,在京局铸息下降到几乎无利可得之时,铜矿产地的云南各铸钱局,铸息却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个多世纪中,云南铸钱局的铸息,最低也能维持百分之二十六点八的水平,最高可以达到铸本的百分之五十八点三。这样的铸息,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

  云南铸钱局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优厚的铸息,是清王朝榨取云南民办铜矿的直接结果。从十八世纪初年开始,云南所有民营铜矿生产的铜斤,除了纳税百分之二十以外,下余的百分之八十,全部归官厅收买,谓之官铜。官铜的价格,大大低于市价,也就是说,铸钱局所用的原料——铜斤——的成本,按银价计算,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所生产的产品——铜钱,却按银铜的市场比价计值。高昂铸息的产生,秘奥就在这里。

  这种压价采买原料的做法,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官营企业中。在专门供给宫廷缎匹的江南三织造局中,所用丝斤,名义上是按照市场价格向丝商采购,而且还规定了一个增加价格的幅度,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如果市场价格超过了这幅度,还有所谓由“织造官赔补”的办法。似乎要彻底杜绝压价收购的现象。实际上,这些规定并不起任何作用。在有价格记载的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上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九分八厘;官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八分七厘;而市场价格则分别为一钱三分五和一钱二。“计比销价,每两贵至三分六、七厘”。至于织造官赔补之说,纯粹是欺骗。实际是织造官用种种盘剥方法取偿于民,最后完全落在蚕丝直接生产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营手工业中,还有一种委托经营的制度。这也是官府对民间手工业的一种榨取方式。在景德镇的官窑和民窑之间,流行一种承袭明制的“官搭民烧”法。官办的御窖厂只做瓷坯,然后搭烧于民窑,付给烧费。这种办法,看起来是“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实际上民窑的负担,并不减于役派。因为“凡搭坯入其窑,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则另偿包烧者”。由于进御瓷器挑选严格,这就使御厂得以瓷色不纯为借口,用勒索赔偿的方式,向民窑进行无休止的盘剥。

  丝织业中,清王朝榨取民间机户的办法,主要是以“领机给帖”的形式,控制和剥削机户。在这种制度下,织机为官局所有,机户通过领机对织局承担义务。遇有织造任务时,由机户负责向织局领取原料、雇觅织匠、进局织造,然后领取工银,按月经手发给所雇工匠。此外,在丝斤整染加工方面,还有所谓承值当差的办法。在这种形式下,承值的手工业者,一般不在织局内服役,而是采取包干的办法,在局外进行整染加工。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要民户替官局当差。官局名义上虽也给报酬,但其中的剥削十分严重。常常是“机户以织作输官,时或不足,至负官债”。前面提到的苏州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萧条,主要是由于织造局种种盘剥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对民间工商业的控制和榨取,还通过所谓发放工本、官买官卖的办法。这在矿业、盐业、林业和对外贸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矿业中,云南铜矿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实行的放本收铜,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这种制度之下,矿民入山,官厅发给工本,及煎炼成铜,除抽课外,下余铜斤全部让官厅收买,并从铜价中扣还工本。私自出卖铜斤,是犯法行为,一经查获,其铜入官,其人罚役。在盐业中,清初在云南井盐中实行的办法,也是官给薪本,官收官卖。不同的是,包括灶户役食成本在内的煎盐成本,在盐价中扣除以后,其余银额全为正课。在林业中,清初工部以各处营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实行招商预给工本,设厂采木的办法。同样,在对外贸易中,清初由于铸币的需要,内务府也曾采用“先帑后铜”的办法,招徕商人赴日本采购洋铜。

  官放工本,显然是一付诱饵。它要达到的目的,是官买官卖,亦即贱价勒买,高价派销,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矿民不堪压榨剥削,生产一落千丈。同样,云南井盐在官府专卖时期,对于灶户则大戥称收,对小贩则小称短给。灶户因成本无着,则煎盐掺合泥沙;官府因官盐滞销,则勒令按户压派。受害的是小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发放工本的对象中,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业和洋铜贸易中,由工部和内务府招徕的商人,就属于这一类。他们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权势的官商。他们和官府通过发放工本,互相勾结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对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同样发生阻挠的作用。

  此外,还有不须通过官放工本,而直接进行收购的垄断和榨取的。云南的茶业,向来是商民“坐放收发”。雍正七年(一七二九),总督鄂尔泰以商民盘剥生事为由,改由官府收发,官府设总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户必须将茶叶尽数运至总店,领给价值。原来的新旧商民,悉行驱逐,“逗留复入者,具枷责押回”;“私相买卖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盘剥生事”,但茶户所受的盘剥并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国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业中利用专商制度,对一般中小工商业者进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牺牲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专商制,在许多行业中都有所体现。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他们都靠这一个或那一个高级官吏,维持他们的地位,小商人显然不敢和他们竞争”。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在上述中国对日本的洋铜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同样,在食盐的运销方面,有些重要盐区(如淮盐)有所谓总商的设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个总商名下,根本不能行盐。而侥幸得以行盐的散商,也得承受总商的摆布。行盐迟早,唯总商是听;摊派多寡,也唯总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业如上述采木业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那些由工部招来的商人,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极有权势的官商,对于他们所承办的业务,别人是不能染指的。当然,他们的这些优惠待遇,只有在填满官吏私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

   (三)行会与工商业 行会是封建社会工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行会组织的雏型,在隋唐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进入封建末期的清王朝,行会组织已普遍存在于大小工商业城市以至农村集镇。清王朝统治时期,它又经历了一些变化。

   一、各地行会概况 清代行会组织,在全国普遍存在。在传统的工商业城市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各业,几乎都有行会。大城市如苏州、杭州、宁波、汉口、广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行会组织有相当强大的实力。苏州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至少有一百六十多个。杭州的各种手工业行会组织,在清代以前,就已有自己独立的行规。所谓“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入清以后,有些行会组织还加以“拓新”。宁波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商业行会已经十分强大。行会商人在经营对外贸易方面,经常采取联合行动。汉口在同一时期,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各行,以及在汉口经商的云、贵、川、陕、粤、西、湖南等省商人,均各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即所谓“商有商总,客有客长,皆能经理各行、各省之事”。广州在十九世纪初期,每一种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彼此划分的行业,各有其本行的规章惯例”。上海在同一时期,单是各地商民在这里建立的行会会馆,就有十三处。北京的工商会馆,在清代前期也有近四十处之多。有些中等城市,也有相当完整的行会组织。如长江中游的沙市,运河线上的临清、济宁,都有专门的行业街道。沙市在明末清初已“列巷九十九条,每行占一巷”。临清、济宁也都有专行的行街道和独立的行规。内地小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城市中,出现行会组织的,也相当普遍。四川汉州(今广汉)各行各业,“入铺出铺,各有礼仪”。大足县中,缫丝、瓦木、染色、成衣等业,都有行会。地处塞外的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工商各业已形成十二行,各行各业都有定名为“社”的行会组织。集镇亦复如此。大的手工业集镇如江西的景德镇,广东的佛山镇和江苏的盛泽镇,都有悠久的行会历史。一般农村集镇中,也不乏行会存在的迹象。在安徽、四川的一些小集镇中,行会壁垒森严,不下于城市。在广东,甚至在农村中,也有会馆的设置。

  从清初至嘉庆,行会组织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在苏州行会组织的会馆或公所中,已知其创建年代的,有机业公所等三十九所。其中创建于清朝以前的只有三所,创建于道光以后的有九所,其余二十七所,均为康、雍、乾、嘉四朝和道光初年所创立。上海行会中,实力很大的商船会馆和海州帮商的高宝会馆,也都是清朝初年创立的。这些会馆或公所的创建时间,不一定就是行会的成立时间,有些行会的成立,可能早于会馆或公所的创建,甚至会早得很多。但是大批会馆或公所的创建,说明行会的力量,在有清一代有所发展。

  清代行会组织在工商业中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在现存的一些手工业行会规条中可以看出,从清初到嘉庆时,行会关于学徒、帮工的限制,非行会手工业者的排斥,产品价格、工资水平的统一和原料分配、销售市场的限制等等,都有十分严密的规定。一直到道光年间,许多行会在排斥非行会手工业者方面,仍然规定外来客师新开店铺,须出牌费“入公”;在限制学徒和帮工方面,仍然规定客师“不得蒙混滥请”,学徒“出一进一”,“不能擅带”;在统一工资水平方面,规定不许“低价包外”,“徇情受用”;在统一产品价格方面,规定“同行公议”,“不准高抬,亦不许减价发卖”;在原料的分配方面,规定“公分派买”,“不许添减上下”;在销售市场的限制方面,规定“新开铺面,不得对门左右隔壁开设”,也“不准挑担上街发卖”。所有这些,说明清代行会对城市工商业,保持着相当完整和严密的控制。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引起劳动分工的增长,一方面也引起行会数目的增加。原来属于一个行业的行会,现在分裂为几个行会。彼此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分工限制。这在手工业行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江西景德镇的陶瓷业中,就划分众多的小行业,分别组成自己的行会。各行之间,“主顾有定,不得乱召”。在苏州的丝织业中,“机张须用泛头,有结综掏泛一业,练丝有槌丝一业,接经有■经接头一业,织花缎有上花一业”。均系“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有的行业,产与销都是“各归各业”。如苏州线业中,张金业不得兼营金线业,金线业亦不得兼营张金业。各分界限,泾渭分明。这说明在行会制度的条件下,分工的发展和生产的专业化,没有改变手工业的小规模性质,也没有促进行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而只是促使相近行业分成众多的行帮组织,进一步造成城市工商各业彼此之间的对立和隔离状态。

   二、行会组织的若干变化 清代的行会组织中,一方面有要求巩固和强化这个组织的势力,另一方面,又同时存在着要求冲破行会限制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增长,必然引起行会组织的某些变化。它对当时工商业中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反对行会限制的力量,来自工商业者本身。行会工商业者的小生产者地位,虽然是稳固的,但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行会内部,并不排除分化。尽管行会对成员的经营,从生产过程到供销环节,都采取平均原则进行限制,但是由于成员之间的资财能力,原来就有高下之分,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盈亏之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愈来愈趋显著。那些在营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行会成员,就必然有突破行规限制的要求。例如,南京丝织业中有行会组织,但行会已不能把当地丝织业的生产规模限制在固定的限额以内。这种情形,在十八世纪各地行会“重整行规”的频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苏州,至少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开始,许多手工业行会的行规,被说成是“行之已久,渐就废弛”,以致发生乱行事件,要求整顿。在长沙,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至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不少手工业行会进行重整行规,其中有的在这五十多年中,连续三次进行整顿。某些新订的行规中写道:行规之所以紊乱,“皆由于同人不力于旧章所致”,今后“不得彼此抢夺”。这就清楚地表明行会中存在着竞争,甚至在行会中已经有人要求突破行会的限制,自由经营,不受行规约束。

  农村的手工业行会,也有类似的情况。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间,安徽屯溪乡村编制竹扇的行会手工业者,合立了一个新的行规,其中写道:“近日人心不一,图货出多,不顾美恶,……甚至自挑出门,伤本贱卖”。因此整顿行规,“束心严禁”。很明显,这个竹扇行会中的统治力量,也是乞灵于整顿行规,以制止日益增长的竞争。

  竞争不仅来自城市和乡村的手工业行会内部,同时也来自行会以外的城乡手工业者。十八世纪中叶,在安徽地方官的报告中,就透露过乡村行会以外的手工业者“搀夺城匠生意”,以致酿成命案的严重事件。这说明行会限制和反对行会限制的斗争,在行会与非行会者之间,也是十分尖锐的。

  对于这一时期中来自行会内外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不能作过高的估计。因为重整行规本身,就是行会势力仍然没有被冲垮的明证。也就是说,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仍然没有大到足以与封建行会势力相抗衡的程度。但是,它是代表萌芽中新的生产关系的力量。它的发展,必然导致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日趋激化。

  其次,反对行会的控制,不但来自行会内外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来自行会内部主匠之间的矛盾。在小生产的条件下,同属于一个行会的雇主和帮工,他们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原来并不十分显著。雇主往往就是匠师,而今天的帮工,明天可以成为匠师。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来也并不十分尖锐。这在苏州丝织业行会的文献中,有充分的反映。那些组织在丝织业行会中的机户与机匠之间,彼此“原属相需,各无异议”,是以“铺匠相安”。但是到了十八世纪,这种“相安”的局面,却愈来愈无法维持。

  苏州的丝织业组织,长期以来,采行十分严格的行会形式。不但生产经营活动,要受行会的控制,而且雇佣形式,也受行会的支配。机户雇定机匠揽织,采行一种“常主”制,一经说定之后,不能更易。甚至各机房临时补充劳动人手,短雇各种工匠,也是在“行头”制的支配下进行的。工匠按工种各分地界,各种工匠的“叫找”,都有各自固定的地点,并各有行头负责分遣。这说明苏州丝织业的雇佣,是处在封建行会严格控制之下。但是这种严密的控制,到了十八世纪,就出现了裂痕。随着同业之间竞争的不断增长,主匠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激化。机户为了力图使自己在生产和销售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对生产技术较差的机匠,开始采取停雇或辞退揽织的措施。这样,“匠有常主”一条,首先遭到破坏。那些为“主家所弃”的机匠,就以“聚众叫歇”作为对抗的手段。为此,他们就必须在原来的行会之外,成立自己的组织——帮工行会。这种行动,自然受到机户的极力反对,依靠官府的支持,机户终于取得了“禁革机匠聚众勒歇阻工”的保障。但是机匠对机户的斗争,却并未因此停止。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官府禁止机匠聚众歇工起,一直到十九世纪初年,苏州丝织业的机匠,多次向机户要求增加工价,稍有不遂,依旧以停工进行抵制。

  行会中主匠的矛盾和斗争,在十八世纪以后,已经十分普遍。苏州行会手工业工匠的叫歇停工,在丝织业之外,已经遍及踹布、染纸、冶坊、蜡烛、金箔、印书等业。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在十八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各行内部的争议,相当频繁,同行罢工斗争,十分尖锐。“少有龃龉,动即知会同行罢工、罢市”。在罢工斗争中,许多行会的工匠,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苏州踹匠曾“倡言欲作踹匠会馆”。在遭到官府压制以后,乃转入“聚众插盟”、“拜把约会”的秘密状态。北京瓦木工人“凡属徒工,皆有会馆。其总会曰九皇,九皇诞日例得休假,名曰关工”。(枝巢子《旧京琐记》卷九,市肆)景德镇瓷工在罢工斗争中,被官方指为“知会同行”、“合党成群”,看来也有工匠自己的组织。十九世纪以后,行会工匠组织,日益增加。南京、广州等地的手工业行会中,出现了不少工匠自己的组织。南京丝织业的机匠,在道光二年(一八二二)曾有“各立会名、插盟结党、私立公所”的行动。广州附近地区,有些行业的工匠,也已开始建立自己的行会。佛山镇的皮金、铜锣、铁钻、铁杂货、锡箔各行工匠,在道光十七年(一八三七)联合组成一个行会——西家堂,取名陶金会馆。广州丝织业的工匠,据说也曾自建一个与行东的行会——东家行相对抗的西家行。边远地区的城市,也出现了手工业工匠的组织。如在塞外的归化,几乎每一种手工业的工匠,都有自己的“社”,它们和作坊老板的“社”,处于对抗的地位。

  尽管行会工匠所进行的斗争受到官府的镇压,他们所建立的组织又受到官府的禁闭,但是斗争本身,标志着行会内部的深刻分化。工匠的组织虽然也采取行会的名称,不能完全摆脱旧有行会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目标,已经有了新的内容。而工匠的联合行动,实际上是在打破行会的界限(如佛山镇的陶金会馆)。进一步的发展,必将是行会内部帮工和行东之间的“相依为命”的宗法关系,被相互对立的劳资关系所代替。这个变化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它说明新的生产关系,不仅萌芽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行业和地区,而且也将在行会组织的内部出现。

   (四)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 资本主义萌芽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这个前提条件的创造过程,不外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相分离的过程。它一方把社会的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一方把原来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

  小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夺,是从产品的所有权开始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者的生产目的,日益从自给自足转向于出卖,从而他们的生产活动,也就日益依赖于市场,依赖于商人。日久月远,商人就能够把小生产者和他自己的关系固定起来。或者使他们专为自己生产,不再和别人发生买卖关系,或者通过放款预购,使他们用产品偿还债务。前者商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压低小生产者产品的价格;后者则利用债务人的穷困,以更低的价格收购债务人的产品。无论哪一种场合,小生产者都不再能独立支配自己的产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人“最初是剥夺他们对生产物的所有”。

  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城乡手工业中。在浙江乌程、桐乡,“蚕毕时,各处大郡商客,投行收买”。江苏吴江蚕丝上市之时,“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杭、嘉一带蚕户,在蚕丝上市之时,“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往往乞援于典当。可以想见缫丝业中小生产者对商人的依赖程度。在这种情况之下,收丝商人就有可能把这些个体手工缫丝业者固定起来,专为自己而生产。他们或者规定固定的交易场地,或者指定固定的代理人员,让蚕户按他们的指示行事。一旦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广大的个体缫丝业者原有的独立地位,便随之动摇。

  商人对小生产者的控制,决不到此为止。作为货币所有者,他必然还要通过放款预购,也就是通过高利贷,使小生产者进一步接受他的控制。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在清代的城市和乡村中,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广东澄海的制糖业中,“邑之富商巨贾”,率先“放账糖寮”,至期收货。台湾的糖商,也是“糖斤未出,先行定买”。在云南的制茶业中,“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发”,“先价后茶,通融得济”。这些都说明商业资本的活动,和高利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小生产者之受制于商人,他们之间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已经非常明显。

  但是,商人和小生产者此时还只是商品的买者和卖者,剥削关系,还是在流通领域中进行的。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所有制,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使它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小生产者原料的被剥夺。这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分离过程的关键。

  在设备简单的条件下,原料是小生产者劳动条件的主要部分。它的剥夺,也有一个过程。最初,当商人还没有切断小生产者和原料市场的联系时,小生产者还可以自己的产品和商人交换他所需要的原料,他和商人在外表上还是立于平等的地位。这种比较低级的形式,在清代已经非常普遍。在棉纺业中,原来自有棉花的手工业者,现在则“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在缫丝业中,原来是手工业者自有蚕茧,现在则有商人“载蚕来鬻”。此时小生产者要取得原料,虽然必须依赖于市场,但还不一定固定于一个商人。等到他固定和一个商人发生联系,并且以固定的比例交换产品和原料时,事情的性质,又有进一步的变化。这时,小生产者虽然仍在和商人进行“交换”,实际上他已被割断与市场的联系,而开始从属于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间,已经不只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而是开始带有一点老板和工人的关系的色彩。事实上,当时就有人这样称呼商人和小生产者。十九世纪初期,有人在谈到广州手工棉织业时,就直截了当地说:“织造棉布匹头的老板和纺工之间,通常总是由老板供给纺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显然,这里的“老板”,按其主要职能来看,还只是割断了小生产者与原料市场的联系的商人,而不是真正的手工业主。

  在以原料交换成品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和真正的“老板”相近似的人物。十九世纪初,在贵州遵义的手工棉纺业中,有“织家”和“纺家”两种行业。纺与织分离,至十九世纪初年已不是稀奇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纺家所用的棉花”,却是由“织家”买来供应的。“织家买之以易纺线,纺家持线与之易,一两花纺成,可多得二钱”。这里是把“纺家”和“织家”放在同等地位的。实际上,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这个“纺家”其实是与原料市场割断了联系的小生产者,而向“纺家”供给原料的“织家”,则至少是已经兼有织布作坊的商人。他和“纺家”的关系,进一步接近于“老板”和“纺工”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发放原料支付加工费以代替原料与产品的交换。如果生产工具再由“老板”提供,那么小生产者这时实际上就成为在家内工作而又领取工资的工资劳动者,虽然还不是纯粹的工资劳动者。

  单是领取原料或者同时领取原料加工具,这两种情形,都早已出现。丝织业中也有这方面的事例。在南京、苏州等地的手工丝织业中,在道光以前的一段很长时间内,就出现了向分散的小生产者放发丝经,支付工价的领织办法。到了道光年间,这种形式则已相当普遍。当时在江南著名的丝织业镇市盛泽、震泽,流行“乡经”和“料经”两种称呼。“纺经以已丝为之,售于牙行,谓之乡经;取丝于行,代纺而受其值,谓之料经”。这后一种形式,正是上述的领织。它显然不是个别的现象,否则就不会有“料经”这样专门的名称。

  至于同时领取原料和工具的,在十九世纪初期苏州的丝织业中,也有所发现。现存的一个道光二年(一八二二)的碑刻,具体反映这个情况。碑刻中记载:苏州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计工受值。各乡匠揽织机只,每有勒加工价,或将付织经纬、货具,私行当押、侵蚀。在付织经纬之外,还有货具,这就表明散处的乡匠,不但丧失了原料,而且也丧失了生产工具。他们只是在家内工作,计工受值的劳动者。而所谓“机户”,则已经接近真正的“老板”。

  发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这种关系,是在行会制度仍然保持的条件下出现的。行会对机匠揽织,还在施加许多严格的限制,禁止他们“硬撮工钱”,“倡众停工”等等。但碑刻中又反映:机匠“稍不遂欲,即以停工为挟制”,“稍向理论,即倡众歇作,另投别户”。而且机匠基本上已经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的劳动是“计工授值”。所有这些,都为资本主义准备了前提条件。它表明,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行会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将破土而出。

   二、手工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在整个城乡经济还处在封建势力支配之下,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带有许多旧的生产关系的痕迹。表现在手工业内部,无论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新旧混合的过渡形态。

  一、手工业和商业的结合。作坊兼有铺面,自产自销,这在广大的城市和乡镇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形式。这种铺坊,通常前面是铺,后面是坊,或者是作坊和铺面混合构成,边做边卖。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内外共有铜铺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货卖已成铜器,不设冶炉的铺户六十八家,只占全体铜铺的百分之十六,而设炉逐日熔化打造铜器的铺户,则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体的百分之八十四。这种铺户,实际上既是生产者,又是售卖者。它仍然保持“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的传统。这里如果出现了资本,那么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是分不开的;如果出现了利润,那么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也是混在一起的。

  二、手工业主和地主的结合。或是手工业主与地主的直接结合,或是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种情况,在采矿、井盐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业中,表现得最为显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处的煤窑中,占有山地的地主与出本经营的出工本主之间,规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数”。名义上是“合伙做窑”,但是土地却始终归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与地主无干。因此,地主与出工本主虽然同时“见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质,与其说是股息,不如说是特殊形态的地租。同样,在四川的井盐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与提供锉井一切费用的“客人”,一个得“地脉日分”,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个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间,还要订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约,有的还规定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显然,这里的主客关系,更加接近于土地的主佃关系,而不属于资本的合伙关系。

  当然,主佃关系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地租的性质,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封建的租佃关系,也有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资本主义的地租。存在于福建制茶业中的主佃关系,就比较接近于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那里经营茶业的人,多半是外来的富商大贾,每家资本多至二、三十万,他们一方面向当地地主租山种茶,广辟茶园;一方面雇佣工人,设立制茶工场。“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他们不象煤窑、盐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样,与地主“见利均分”,而是“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他们实际上是以租地资本家的身份出现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说,他们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场老板,同时还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他们和茶山地主的关系,同煤窑、盐井中的主客关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于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业主在占有生产工具的同时,又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这在农村中是比较多的。一个地主兼营一项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区的农村中,已经是数见不鲜。在一些经济作物如烟草、甘蔗产区中,往往有雇工达数十百人的“农户”,其中一定有不少是经营这些农产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业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业主,实际上具备地主的身份。他们虽然拥有作坊或生产工具,但却不直接经营以获取利润,而是租给他人经营以获取租金。在景德镇的瓷窑中,有烧户和搭户之别,烧户是以自有窑座替别人包烧瓷坯的窑户,那些搭烧瓷坯的就叫搭户。烧户雇佣窑工,不但不付工钱,而且还要窑工先付一笔押金。搭烧瓷坯的搭户,不但要向烧户缴纳烧费,而且要按照烧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窑工佣金,这笔佣金就构成窑工的收入。很明显,这里工人的真正雇佣者,是搭烧瓷坯的搭户,而包烧瓷坯的烧户,不过是以自己的整个工场租给别人使用的名义上的场主。这种情形,在广东和台湾的城乡制糖业中,也有所体现。广东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谓“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当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这和景德镇瓷业中的搭户和烧户,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台湾手工榨糖业中,糖廍老板虽然雇佣榨糖工人,却并不自行购入制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办法,专供蔗农租用。蔗农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内雇工的工资,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采用分糖的办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板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费之高,说明老板之于蔗农,却又接近地主之于佃户。至于单纯出租生产工具,在城市手工业中,有时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产工具的手工业老板,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或贴钱。这种手工工具,既是手工业老板的“资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在十八世纪已经广泛存在于苏州踹布业中的这种关系,表现得十分错综复杂。踹布是棉织的最后一道工序。它的任务是把已织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压,使之光滑美观。这一道工序,在苏州手工棉织业中,主要由专门的踹坊担任。踹坊老板叫做包头,他“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领布发碾”。踹布工价,按匹计算,由布商支付,为踹匠所得,然后包头再向踹匠按月收钱若干,以偿房租、家伙之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包头是踹匠的雇佣者,但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佣踹匠,但不支付工资。他也垫支“资本”,但又从踹匠那里收取生产工具的货价。他的身份,对踹匠来说,像是“老板”;对布商来说,又像是牙行一类的中间人。他的收入,与其说是利润,不如说是租金。踹匠使用包头的菱石、木滚等等,和佃农使用地主的耕地、农具,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包头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三、货币投资和实物投资的同时存在。在广东和台湾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办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农中的富农为主体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数犇,有数人共一犇;有的是以当年牛价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现金,有的则径直“牵牛作股”。在云南铜矿中,有的小矿出资人只是供给矿丁开矿所需之油、米,开采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矿砂,叫做“石分”。有些筹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矿丁,名为投资,实际上是劳动组合。在比较大的“堂矿”中,矿丁和投资人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矿丁按月领取工资,称为“月活”;一是矿丁只按规定的比例分取矿砂,不另领取工资,叫做“亲身”。这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也是以实物支付的。这种投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四、自由雇佣劳动和农奴式劳动的同时存在。在清代的手工业中,已经存在相当自由的雇佣劳动。不仅在封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区和行业如此,就是在行会组织内部,也已开始有这种迹象,或至少有这样的要求。例如,在苏州行会控制下的丝织、染纸等行业,就不止一次出现工匠“另投别户”的事实。而丝织业的老板——机户,也曾对机匠采取停雇的行动。原来“匠有常主”的行规,在事实上已经遭到破坏。这说明,即使在行会组织之内,也已经开始有了自由雇佣的事实和要求。至于在行会以外,自由雇佣就更为普遍。雇主和雇工之间,不书立文契,无主仆名份,亦未议定年限,工资按月或按日支付,雇工来去自由。这种情况,在各行手工业中,都大量存在。

  与此同时,在很多手工业中,又存在不自由的农奴式的雇佣劳动。它不仅存在于行会手工业内部,而且也存在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广大地区和行业中。陕西南部山区的木材采伐加工工场,是在“地方辽阔,居民稀少”,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这些工场中,有“水陆领夫”之包头,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资本”,“包头伙弟兄”,“一厂群工备”,“约束似行营”。四川井盐也是在“人烟稀疏”的地方,不闻有行会组织的存在。但是这里的情况是:盐井“常以利诱失业游民,至则重扃之,分昼夜轮次挽水,虽病不得息。否则辄施鞭箠,有死者”。散处深山荒野的采矿业,也被认为是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窑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茨”。工人“出窑后,即关闭棘墙之内,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辄行抬出丢弃”,甚至“殴打垂毙抬弃”,“被大兽残食”。在河南密县的煤矿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设立人圈,严加防范,不许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难堪,轻则剁指自贱,重则轻生自尽”。山东济南煤矿,“凡佣工必书身卷,戕其身,矢勿问”。云南铜矿的矿丁,“皆听治于锅头”。锅头对矿丁可以“笞以荆”,“缚以籐”,“其法严,其体肃”。在许多矿场、盐井中,业主还用各种办法,使工人背负沉重的债务,以致终生禁锢,无法脱身。京西煤矿“在锅伙内开摆小菜、烟、酒店等项货摊,任意昂其价值,每遇工人买用,即将应付工价克扣,新陈拖累,严寒盛暑,不得脱身”。山东煤矿,在窑内“开设赌场,哄诱工人赌博,输钱扣抵工资。工价不足,此窑工完,赶赴彼窑工作,以抵前项赌债,使做工人等,无工满之期。”四川盐井管事,初则给工人“草履小菜,藉扣佣值”,继则在扣除佣值之外,使其“犹有支欠”,“偿又无力”,陷于“一欠即不得辞”的困境。由此可见,这些工人不仅是雇佣奴隶,而且是债务奴隶,在他们身上,受到严重的封建束缚。

  清代的工商业,自清初至嘉庆时期有所发展,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已处在发生或成长的过程之中。但发展的速度是比较慢的,在整个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仍然居于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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