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二 商鞅变法

先秦史论稿 作者:徐中舒著


  商鞅变法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它摧毁了封建领主制度,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促成小家庭私有制和社会分化,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方面打击旧贵族,加强君主集权,奖赏军功,确立以耕战为基本国策,为秦国的富强以至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一 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不是突然发生的。我们知道,秦国社会发展在春秋时代和战国前期还是比较落后的,但到了变法前夕,秦国的社会经济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献公立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些都是商鞅变法的基础。在变法后不久,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王“立二年(前336年),初行钱”(《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国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变法前后也渐逐发展起来了。

  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初即位时,下令求贤说:

  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筒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

  商鞅听到这一消息,即从魏国西入秦国,游说孝公变法改制。

  孝公三年(前359年),以商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载其内容是:

  令民为什伍(五家为伍,十家相连),而相牧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告奸一人,赐爵一级),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成年的与未成年的)僇力(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商业)及怠而贫者,举(皆)以为收孥(奴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不属于公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分等)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是第一次变法令,所提到的全是封建社会的现象,等级制是非常清楚的。这次变法是在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打垮贵族,集权公室,加强组织,发展生产,使封建社会前进了一步。最初贵族认为不便,但商鞅坚决贯彻变法令,虽是太子违犯法令,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不予宽容。于是全国上下一律遵守,“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失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因而商鞅以功进为大良造。

  在第一次变法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秦国把都城从栎第(今陕西临潼)迁到咸阳(今陕西咸阳东),于前350年颁布第二次变法令,其内容为: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讲究文化伦理)。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此为郡县制在秦的开始,郡县制标志贵族没落,封建统治削弱),置令、丞(此为集权公室的现象),凡三十一县(当从《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为田是改变田制,《汉书·地理志》称:“孝公用商君,制辕(爰)田,开仟伯(阡陌)。”商鞅制爰田对于秦国授田制的崩溃,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秦晋高原的耕地,本属必须有休耕的换田制,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田每家百五十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并不是像东方低地区那种年年可以耕种的百亩井田。田仍属村公社所有,田三品与农夫三等即上农、中农、下农总是互相配合着换耕的。而且公社成员,时有增减。增减的原因,不外是适龄成员与死亡成员之间,或迁出迁入的一些成员之间,数目不能相当。因此,公社必须在三年,或延至六年、九年、以至十二年,将份田重行分割,以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即使每夫“自爰其田”不再换耕,每夫也仍有一次授田还田的时候,田仍然是属于公社所有。商鞅变法所制的辕田,则是在“自爰其田”的基础上,由公有制开始转变为私有制。于是每个公社成员,都成为有产者,他们一个一个地脱离了公社,从而古代中国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就开始走向总崩溃的途径上来了。

  开阡陌和开封疆,应当分开来讲。封疆是天子、诸侯国境上及贵族采邑上的疆界,在疆界上聚土为封,封上复植树以为标志,称为封疆。商鞅变法规定要以军功确定贵族的尊卑爵秩等级,即按照秦爵二十级赏赐田宅。开封疆就是对当时贵族私有田宅设立的界划。阡陌则是耕地的田界。应劭的《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见《史记·秦本纪》索隐)。这种讲法是不对的。古代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崩溃已久,东汉时代的应劭对于古代的阡陌也就不认识了。现在我们从亩制来加以考查。古代一夫之田百亩,是一步宽、一百步长的百个并列的长亩,在这一百个长亩的周围制定田界,就称为陌。十夫有一千个长亩,即十个陌,在其周围制定疆界,就称为阡。陌是一夫的田界,阡是十夫的田界。每个长亩东西行为东亩,南北行为南亩。亩东西行,阡陌也是东西行;亩南北行,阡陌也就南北行。《左传·成公二年》载鞍之战晋郤克战胜齐国之后,要求“齐之封内尽东其亩”。因为东亩的阡陌是东西行,沟渠道路也是东西行,有利于晋国兵车向东进攻齐国。所以齐人反驳说,这样是“唯吾子戎车是利”,宁肯背城一战挤个死活,也绝不肯接受。古代村公社每人有份田,却没有固定的田界,因为休耕田是大家公用,耕地也常要重新划分。商鞅变法推行农战政策,鼓励人民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开阡陌就是对人民扩大了的耕地,设立阡陌作为固定的田界,这便对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开阡陌同商鞅第一次变法规定的“令民为什伍”,即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基层组织编制也是完全配合的。

  《通典·食货一》称:

  自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这应理解为废除百亩授田制),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杜佑此说本于《商君书》,《商君书》虽然不是商鞅所作,认为是商鞅变法后秦国通行的典制,却是不会错的。不过商鞅改制,是在公社的基础上进行的,他只是把每夫可耕之地,由旧田亩的百亩扩大为新田亩的百亩,即旧亩的二百四十亩。这已是当时一夫所能耕种的最大极限。同时,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原来一易、再易的中地、下地,可能都成了不需休耕的田,商鞅把一夫可耕之地统行规定为新亩百亩,统一征收赋税,所以说是“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把赋税固定下来,《史记·六国年表》载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就同改革田制差不多同时的。杜佑以为“开阡陌”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这却还不是当时的事实,而是其后发展的结果,它需要有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吕氏春秋·上农》称:“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吕氏春秋》是秦王政时吕不韦宾客所著的书,这就反映了战国末年秦地“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现象。当时只有年齿未长和量力不足的人,才不敢任意开辟园囿和耕地。又如牛耕,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就有了。《国语·晋语九》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是牛耕最早的记录。但是,战国时代也只有秦国才能普遍推行牛耕。《战国策·赵策一》载赵豹对赵王说:“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牛田就是用牛耕田;水通粮是用船从水道运粮,即后来的漕运。可见这还是秦国在经济上突出的优势,不是各国均有的普遍现象。古代牛耕要用二牛、三人,一人在前挽牛,一人居中压犁入土,一人在后驱使前行,这在西汉赵过教民牛耕时还是如此。因而只有在秦国“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条件下,牛耕才易于推行。《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四年(前243年)规定:“百姓(人民)纳粟千石,拜爵一级。”人民有这样多的余粮用来买爵,这便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结果。

  但是,商鞅改制之初“开阡陌”,只是扩大和固定了每夫所耕的田界。《通典·州郡四》称:

  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人发秦地利,优其田宅,复及子孙。而使秦人应敌于外,非农与战,不得入官。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兵强国富,职此之由。

  杜佑此说亦有所本,《玉篇·田部》即称:“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西汉时代尚存在三种不同的田亩:一种是东田,亩积最小;一种是古亩,大于东田三分之一;一种是通行的大亩,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大亩是怎样来的呢?《盐铁论·未通》篇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先帝(汉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图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汉代官员认为大亩是汉武帝制定的亩制,这是不对的。据上引杜佑之说,商鞅改革田制即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此百亩为一夫所耕之田,这是当时任民所耕一夫所能耕种的最高限额。汉武帝不过是就秦以来逐渐通行的大亩,作为征收田赋的标准,汉代官员就说这是对人民莫大的恩惠了。至于古亩和东田又是怎样来的呢?《礼记·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注称:“当作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王制》是汉文帝时博士所作,当时东田亩积最小,仅通行于东方,故称东田,这是井田所遗留下来的亩制。古步与汉步不同,古尺也与汉尺不同,郑玄更正《王制》的换算法,我们不必打这官司,我们只认古亩大于东田三分之一的约数就行了。汉文帝时称大于东田三分之一的亩为“古者百亩”,这就是商鞅所废除的亩制,因为在关中早已不通行,所以称为“古亩”。《周礼·遂人》云:“上田夫百亩,莱五十亩;中田夫百亩,莱百亩;下田夫百亩,莱二百亩。”上田田莱共百五十亩,恰好约大于井田百亩的三分之一。但是这在爰田制中是可耕的最小的百亩,所以商鞅废弃而不用。中田及下田田莱五百亩,其平均数为二百五十亩,这个数字便很接近于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百亩,大约便是商鞅所取法的。

  商鞅开阡陌,固定了每夫所耕的田界,并扩大了从西周以来一夫所能耕种的单位面积,诱发了人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必然要走向崩溃的途径;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原则,也必然要为人民群众所公认,土地私有制也就从此确定了。这是古代社会的重大改革,在这样重大的改革之后,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现象便日益显著,这在汉代的人是看得很清楚的,《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云: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应理解为授田制),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但是,土地私有制刺激了当时的生产力,使秦国的农业生产远较东方六国为优。秦人又奖励耕战,于百人中以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所以秦国才能征调优势的兵力,对六国作持续不断的斗争。更利用漕运以输送国内积粟,供应远征的大军。这应当是秦始皇吞灭诸侯统一中国的物质基础。

  二 生产的发达与国势增强

  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富强,《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第二次变法后,“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但是商鞅变法并没有使秦国的社会发生什么质变。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去,商鞅被杀。秦惠文君继位,继续进攻魏、韩,到公元前330年,魏献河西、少梁于秦,两年后魏又献上郡于秦,这才恢复到东境至河的局面。到公元前325年,惠文君才称王改元,跟上了东方诸国称王的步伐,标志着国力逐步上升。其后十年,惠文王为继续发展孝公之业,谋划进攻方向,张仪和司马错曾有一番辩论,《战国策·秦策一》载:

  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司马错欲伐蜀,张仪曰:“不如伐韩。……臣闻争名者于朝,争利者于市。今三川、周室,天下之市朝也,而王不争焉,顾争于戎狄,去王业远矣。”司马错曰:“不然。……今王之地小民贫,故臣愿从事于易。夫蜀,西辟之国也,而戎狄之长也,而有桀纣之乱。以秦攻之,譬如使豺狼逐群羊也。取其地足以广国也,得其财足以富民,缮兵不伤众而彼已服矣。故拔一国而天下不以为暴,利尽西海诸侯不以为贪,是我一举而名实两附,而又有禁暴正乱之名。今攻韩、劫天子,劫天子,恶名也,而未必利也,又有不义之名,而攻天下之所不欲,危。……”惠王曰:“善,寡人听子。”卒起兵伐蜀,十月取之,遂定蜀。……蜀既属,秦益强,富厚轻诸侯。

  当时张仪主张东进,向中原发展。司马错却建议向西南发展以培植国力,因为秦的实力还不够去中原争雄。他当面向秦惠文王指出秦国“地小民贫”,这已是孝公、商鞅死后二十多年,秦在七雄中还不能算是强大者,可见对商鞅变法的近期效果不能估计过高。秦惠王欣然接受了司马错的建议,张仪也和司马错一道领兵进攻巴蜀,说明司马错的意见是很有道理的。

  蜀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生产水平自然比较落后,政治组织、军事力量等都远不及秦国。从四川出土的古器物看,主要是受楚、秦的影响,可见也早有交往。秦国伐蜀很快取得成功,并趁势灭巴,占有今四川主要地区。其后李冰为蜀守,开发都江堰水利,使成都平原发展为重要粮仓,对秦国的富强以至统一六国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前引《战国策》文称秦得蜀后,更加富强而轻视东方诸侯。说明在战国七雄的均势中,秦国此后才强大起来而超过东方六国。所以不能把商鞅变法时的秦国国力估计过高,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还要持续不断地多年努力,不能说一变法马上就有很快的发展。

  《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载蔡泽说:

  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畜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

  商鞅开阡陌是建立田界,决裂阡陌却是破坏田界,这是后来生产进一步发展后出现的情况。如前所述,公社的田是公有的,大约人均一百亩,需经常调整交换,所以没有固定的田界。阡陌二字在此前的古籍上亦无所见,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新立田制以后才出现的,有了阡陌就是土地私有的开始。随着土地私有,必然发展到“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决裂阡陌正是每人所耕不止百亩,十人所耕不止千亩,突破了原来的界限,也就破坏了村社的授田制。甚至商鞅变法后新立的田界阡陌也需经常不断地调整,时时被打破,蔡泽所谈“决裂阡陌”便是战国末年(秦昭王五十二年、前255年以后)秦国私有制发展的情况。

  如果每人耕种百亩以上,扩大了耕地面积,势必需要发展牛耕。在古代东方井田区域,每人耕种百亩不易上田,没有休耕地长草以放牧牛马,是不便于也不很需要推行牛耕的。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则为牛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所以战国末年牛耕在秦国已经普遍推行,这就使得秦国的农业生产水平大大高于东方六国,积蓄了大量粮食。秦始皇四年(前243年),“七月,蝗蔽天下。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在遭遇虫灾的年月,老百姓还能有这样多的粮食用来买爵位,可见秦国部分农民的富足。若在公社体制下每人耕地百亩,绝不可能有人能保持粮食千石的储积。这也说明秦国的公社体制已经解体了,这在当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能够大大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

  秦始皇能够统一中国,是因为秦国生产发达,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从事长期战争,这是东方六国所不及的。农业民族生产若不发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是不可能建成大帝国的,这同游牧民族的容易兴起不一样。当然这不是秦始皇当代就能办得到的,同时也不是商鞅变法的时候就能达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引用贾谊的评论说:

  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横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孝公既没,惠王、武王蒙故业,因遗册,南兼汉中,西举巴蜀,东割膏腴之地,收要害之郡。……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据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

  可见从孝公、商鞅变法以后,秦国世代奉行商鞅建立的新体制,经过百多年的继续努力,才取得建成统一大帝国的空前伟业,这对祖国历史发展是有着重要意义的。秦统一之后,在理论上仍然是强调注意发展生产的。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刻石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诸产蕃殖。”始皇三十二年碣石刻石称:“地势既定,黎庶无繇,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然而实际上却是穷奢极欲横征暴敛,从根本上破坏了生产,造成经济崩溃政治瓦解,终于二世而亡。

  三 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我国古代的私有制远在商鞅变法之前早就有了,它是首先在统治阶级贵族方面发展起来的。夏代出现的王位传子局面,就是家族私有制的产物,是父系亲族私有制的上层建筑,也是父系家族私有制确已存在的反映。战国时代距离夏代家天下局面的开始,至少已在一千五百年以上,而当时江淮流域鲁南一带,还存在着一些私有制和阶级刚在萌芽状态的农村公社,北方部分地区土地也属于公社,这充分说明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黄河流域晚新石器时代相当于尧、舜、禹时期,家长制氏族社会的氏族间逐渐有了贫富分化,富有的家长逐步把持了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酋长位置。历史记载如禹的父亲鲧是崇国之君,称为崇伯鲧,这说明鲧已是一个部落的酋长了。他的儿子禹之得为部落联盟的酋长,即是由于继承了鲧的部落酋长位而得来的。其后禹的儿子启变部落联盟的推选制为父死子继制,即是在这个基础上完成的。又如尧之得为部落联盟的酋长,也是在他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帝挚不称职以后,才被推选出来的,这说明当时部落联盟的酋长,开始把持在帝挚、帝尧这个家族的手中。

  家族私有制就是这样逐步发展的,《北周书·宕昌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段历史:

  宕昌羌者,其先盖三苗之胤。……姓别自为部落,酋帅皆有地分,不相统摄。……国无法令,又无徭赋,惟战伐之时,乃相屯聚,不然则各事生业,不相往来。

  宕昌羌起初“不相统摄”,说明只有各个独立的部落,还未出现部落联盟。无法令徭赋,说明虽有部落酋长,却还没有国家机构和阶级剥削。但是有了战争军事活动就“乃相屯聚”,即是部落联盟的开始,而“各事生业不相往来”的局面,也就由于军事屯聚的频繁出现而被打破。宕昌羌后来便出现了一个世为酋帅的梁勤,终于统一了这些“各事生业不相往来”的部落,创立了称王传子的局面。宕昌羌这个发展次第,也即是尧、舜、禹由禅让以至传子的过程。到了周代,诸侯有国,大夫有家,士有田,这些都是私有者。生产愈发展,他们剥削所得更多,私有制也更加发达,贫富分化日益深刻,所以贵族统治阶级的私有制早就存在了。

  那末,一般劳动生产者是否也存在私有制呢?农村公社不是以家族为生产单位,而是以男耕女织相结合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为生产单位。他们的份田百亩是公有的,他们仅有使用权。早期的爰田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周礼·均人》称:“三年大比则大均”,即是均平劳逸。后来受田还田中间相隔的时间逐步增长,以至最后“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汉书·食货志》),形成父亲还田,儿子受田,这就逐渐变成世代长期占有。但是受田还要归田,说明土地仍不能由自己处置,更不能买卖,还不是完全私有。在东方井田区域,大概到西汉初年还是如此。不过生产者仍有自己的私有经济,除交租外,产品归自己所有。至于生产工具的私有制则开始出现更早,私字偏旁从◆,即农具耒耜的耜,说明私有正是从工具开始的。但是公社成员虽然也有一些私人经济,却对贫富的分化起不了什么作用。《史记·货殖列传》称:

  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

  在统一的汉王朝里,这些地区贫富分化仍还不那么显著,春秋战国以前私有制的发展就更是很不够了。

  但在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之后,情况就大大不同。开阡陌之后,各家田界固定,且耕地不限多少,有能力的可以尽力多耕,于是土地属各家私有,出现许多自耕农。从前只有贵族才可私有土地,现在生产者自己也能私有,土地便不再属于公社了。如果公社仍然掌握土地,牛耕和纳粟拜爵都是不大可能出现的。开初秦国地广人稀,它攻占六国的土地后,当地原有居民很多都逃跑了。所以秦国常常强迫迁徙民众填补,故“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为鼓励民众多耕而允许他们私有土地。到西汉初年,生活安定,人口增加,生产进一步发展,逐渐出现一些无田地的民众。《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井田是推行于东方低地区域可以连年耕种的田,秦国并没有井田,这里应理解为授田制。授田制是包括东方的井田和西方的爰田两种,都是公社将份田配给公社成员耕种的田制,土地是不能私有的。至于民得买卖土地,那是商鞅变法后发展的结果,也不是商鞅当时的事。秦国地多人少,开初并没有人需要买地。这是在公社解体多年,贫富分化深刻,人口增加,地少人多之后,才会有买卖土地的事情出现,必然需要一段时期的发展过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

  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芸、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

  说明战国时中牟(今河南鹤壁西,时属赵国)的农民还只是私有宅圃,所以能出卖;而田地却只能抛弃,可见并非私有也不得买卖。至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载,赵括“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那是贵族的事,并不能说明民间的土地买卖。

  一个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它的过程在中国是进行得非常缓慢的,公有制一步一步的萎缩,私有制则一步一步的伸张。商鞅变法后贵族逐渐没落,君主集权专制政体逐步形成,同平民一样,贵族也得有军功或生产好才可以做官。在集权的君主之下,贵族和平民都成为编户齐民,丧失了原来的特权。贵族在政治上虽然没落,他们从前私有的土地仍然保持,于是就有田连阡陌的豪民出现,倚恃其富厚的经济力量以役使平民。董仲舒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汉书·食货志》)。仲长统说: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后汉书·仲长统传》)。

  这就是有田的地主同无田的农民对立的状况。豪民地主是平民中分化出来的,必须平民能够私有土地,才会有这样的分化,这正是商鞅变法奖励生产以后发展的结果。

  《韩非子·诡使》篇称:

  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匿、附讬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有威之门即豪民地主,他们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也就形成雄厚的政治优势,而和君主集权的政府相抗衡。秦汉以后,由于生产发展,政府的剥削加重,农民除了交纳租税,还要服劳役、当兵,负担沉重。所以很多人宁肯依附于有势力的豪民,以逃避政府的横征暴敛。实际上这也是战国末年就出现了的,同商鞅变法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贫富分化加剧密切相关。同时,贵族没落,豪民发展起来,这又是封建等级制削弱的表现。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减少了社会等级,人民直接属于最高统治者——专制君主,这是与封建等级制相对立的局面,封建统治有所削弱。

  公社解体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贫富日益悬殊。农民丧失土地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从前公社存在时,社会上要互相救济,“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统治阶级有时也要救济贫困,如《左传·成公十八年》记晋悼公即位,便宣布“施舍、已责(债),逮鳏寡,匡乏困,救灾患。”又《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楚平王初立,也采取“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等措施以安抚民众。商鞅变法以后,却采取“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奴役贫困破产的农民,加速社会分化,“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食货志》),债务奴隶大大发展起来,这也是公社解体、私有制发展后的现象,而为秦汉以后社会上的常态。

  四 秦复东征

  《左传·文公六年》记:

  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

  《左传》好预言因果休咎而以卜筮为征验,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左传》中预言有应验的,也有不验的。可以说凡应验的预言,都是事后比附的说法,也就是《左传》作者看到了的历史事实。而不验的预言,也是《左传》作者认识到某种历史发展趋势而作的判断,但后来形势的变化出乎意料之外了,这种变化是他未能看到的。秦穆公死时,晋文公、襄公继世称霸中原,阻扼着秦国向中原发展争霸即东征的道路。终春秋之世,晋国长期保持霸权,秦国受阻于晋而不得东进。进入战国以后,晋国虽然分裂为韩、赵、魏三国,但新兴的魏国更加强大,魏文侯、武侯时,渡过黄河西征秦国本土,《史记·魏世家》记:“文侯六年(前419年),城少梁(今陕西韩城南)。十三年,使子击围繁庞(今陕西韩城),出其民。十六年,伐秦,筑临晋(今陕西大荔东)、元里(今陕西澄城南)。十七年……西攻秦,至郑(今陕西华县)而还,筑雒阴(今陕西大荔南)、合阳(今陕西合阳东)。”陆续攻占了黄河西岸大片土地,设置西河郡。秦国被迫退守洛河一线,于秦简公六年(前409年)“堑洛,城重泉(今陕西蒲城南)”(《史记·秦本纪》),形势比春秋时更为不利。所以秦孝公即位时的求贤令说:“昔我缪公……东平晋乱,以河为界,……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筒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史记·秦本纪》)。《左传》作者大约就是看到了自春秋初到战国前期这几百年间秦晋(魏)国势的对比,从而作出了秦国无力东征的预言。他却想不到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后秦国逐步强大起来,而魏惠王在同齐国争霸失败后迅速衰落下去这样的历史变局,秦国收复河西、进取河东以至最后席卷天下,更完全出乎他的预料。

  秦孝公在求贤令中说:

  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代,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史记·秦本纪》)。

  打败魏国,大举东征,正是献公、孝公父子两代梦寐以求的事业。为了完成亡父的遗愿,孝公才公开下令求贤。得到商鞅辅佐实行变法,秦国逐步强大起来,斗争的锋芒自然首先是东征攻打魏国。孝公八年(前354年),“与魏战元里,斩首七千,取少梁”,攻陷了魏国伐秦的据点。十年,商鞅带兵“伐安邑(今山西夏县),降之”(《史记·六国年表》)。安邑是魏国旧都,这是秦国东征取得的重大胜利。不过,这几次取胜是利用了魏国在其东面同齐国、赵国决战,暂时无力照顾西边的有利时机,并非秦国国力已能超过魏国,所以胜利是不可靠的。一当魏国与齐、赵妥协,回师西征,秦国马上退避,孝公十二年又同魏惠王在彤(今陕西华县南)相会重新讲和(《史记·六国年表》)。但在马陵之战(前341年)魏国惨败被严重削弱之后,《史记·商君传》载:

  卫鞅说孝公曰:“秦之与魏,譬若人之有腹心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何者?魏居领阨之西,都安邑,与秦界河而独擅山东之利。利则西侵秦,病则东收地。今以君之贤圣,国赖以盛。而魏往年大破于齐,诸侯畔之。可因此时伐魏,魏不支秦,必东徙。东徙,秦据河山之固,东乡以制诸侯,此帝王之业也。”孝公以为然,使卫鞅将而伐魏。魏使公子卬将而击之,……卫鞅伏甲士而袭虏魏公子卬,围攻其军,尽破之以归秦。

  这不仅是对魏国的又一次严重打击,更重要的是重新确定了秦的基本国策,把东征作为长期的战略方针以争夺中原。商鞅就是因此功绩而被封为商君。其后孝公去世,商鞅虽被杀死,但秦国东征的战略不变。秦惠文君五年(前333年),“阴晋人犀首为大良造。六年,魏纳阴晋(今陕西华阴),阴晋更名宁秦。七年,公子卬(应从《苏秦传》作犀首)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八年,魏纳河西地。九年,渡河,取汾阴(今山西万荣西)、皮氏(今山西河津),……围焦(今河南陕县),降之。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今陕北延安洛川一带)”(《史记·秦本纪》)数年之间,泰国尽得魏国河西、上郡,也就是梁惠王引以为耻的“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孟子·梁惠王上》),扭转了几百年来所处的劣势而转入进攻局面,秦惠文君也趁势称王了。

  接着秦惠王于称王改元后的九年(前316年),采纳司马错的建议先灭蜀,奠定了富强的基础。“十三年,庶长章击楚于丹阳(今河南西峡、淅川以西丹江以北部地区),虏其将屈丐,斩首八万。又攻楚汉中(今陕西东南、湖北西北安康、房县一带),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史记·秦本纪》)。这就打开了从东南包围中原的通道,同时也打击和削弱了楚国。惠王死后,其子武王继位,仍然梦想东进。《史记·秦本纪》称:“武王谓甘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窥周室,死不恨矣。’其秋,使甘茂、庶长封伐宜阳(今河南宜阳西)。四年(前307年),拔宜阳,斩首六万。涉河,城武遂(今山西垣曲南)。”不仅沿黄河两岸建立起前进据点,又还威胁着韩国王室祖坟所在地平阳,造成对韩国的压力。其后秦昭王继立,仍不断蚕食三晋土地,逐步发展到同代魏称霸的齐国并列为东西两强,国势凌驾于三晋、楚、燕等国之上。

  在这种形势下,秦国便提出同齐国平分霸权的建议,并企图孤立和打击赵国。《史记·田齐世家》载:

  (湣王)三十六年(前288年),王为东帝,秦昭王为西帝。苏代(应从《战国策·齐策四》作苏秦)自燕来,入齐,见于章华东门。齐王曰:“嘻,善,子来!秦使魏冉致帝,子以为何如?”对曰:“……与秦为帝而天下独尊秦而轻齐,释帝则天下爱齐而憎秦,代赵不如伐桀宋之利。放愿王明释帝以收天下,倍约宾秦,无争重,而王以其间举宋。……”于是齐去帝复为王,秦亦去帝位。

  苏秦力劝齐湣王放弃称帝以争取诸侯的好感,又解释联秦攻赵不如联赵伐宋更为有利。于是齐湣王即放弃帝号,并通过赵国李兑纠合韩、魏、燕等五国攻秦。这虽然并未对秦国真正有什么损害,但在这种形势下,秦昭王也跟着放弃称帝,并退还魏、赵部分领土以表示让步。而齐湣王便趁此良机最后灭掉宋国(前286年),一时取得了最大的成功。

  但是,苏秦竭力为齐湣王谋划灭宋却是一个欲取姑与的圈套。强大的齐国吞并了二流强国宋,不仅国力大增,而且占据中原形胜,对楚、赵、魏、卫诸国构成严重威胁,这就打破了列国间的均势,齐湣王立即成为众矢之的。秦昭王乘机大肆活动,联合魏、韩、赵、燕五国伐齐,楚国以救齐为名,实际上是配合五国的进攻而从南边袭击夺得大片土地,最后还杀死了齐湣王。齐国大部分国土被燕将乐毅攻占,几乎亡国。过了几年,齐将田单才趁乐毅免职的机会打退燕军,恢复齐国(前279年)。然而受此重大打击之后,齐国也丧失了霸国地位,不再是秦国的对手了。此时便进入战国晚期秦国独强的局面,只有赵国在军事上勉强可同秦国较量一下。《韩非子·五蠹》称:“从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而衡者,事一强以攻群弱也。”就说的是这段时期的形势。

  为对付六国合从抗秦,范睢向秦昭王提出建议:“不如远交而近攻”的策略,即安抚远离秦国本土的齐和燕,不断蚕食与秦国接壤的楚和三晋尤其是韩、魏这样“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可以不断扩大领土,增强国力,分化六国的联合。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大破赵军,坑杀四十余万人,赵国军队主力被歼。秦军虽也遭受巨大损耗,但是统一六国的最后一个障碍已被扫除,吞灭六国只是时间问题了。但是,正如尉缭对秦王政所说:

  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臣但恐诸侯合从,翕而出不意,此乃智伯、夫差、湣王之所以亡也。愿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史记·秦始皇本纪》)。

  也就是李斯提出的:“阴遣谋士赍持金玉以游说诸侯,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离其君臣之计,秦王乃使良将随其后”(《史记·李斯列传》)。秦王政采纳了他们的建议,瓦解了六国的抵抗力量,果然从十七年(前230年)出兵灭韩,到二十六年灭齐,十年之内便统一了天下,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空前大帝国。秦国不仅恢复东征而且取得如此辉煌的战果,真是《左传》作者万万想不到的,而其根源正在于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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