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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代婚制

夏商社会生活史 作者:宋镇豪著


  第三节商代婚制 一一夫一妻婚制 商立国前后,社会己进入一夫一妻制时代。殷墟甲骨文有追记立国之前先公的配偶:辛丑卜,于河妾。(《后》上6.3)侑于王亥妾。(《佚》206.2)庚子卜,王,上甲妣甲,保妣癸。(《前》1·38·5)□已贞,其侑三匚母,豕……牢。(《粹》120)辛丑卜,王三月侑示壬母妣庚,豕。(《合集》19806)贞来庚戌,侑于示壬妾妣庚,牝■■。(《佚》99)癸丑卜,王,■示癸妾妣甲。(《拾》1.8)河,或认为即《国语·鲁语上》“冥勤其官而水死”的商人先祖冥①。三匚系匚乙、匚丙、匚丁三位先公的合称。商先公世系,据《殷本纪》、《世本》以及甲骨文,为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王亥—上甲—匚乙—匚丙—匚丁—示壬—示癸。凡河妾、王亥妾、上甲妣甲②、三匚母、示壬妾妣庚、示癸妾妣甲,是冥以下八代先公的配偶,特别是上甲、示壬、示癸,明记一夫一妻,一个女子完全从属于一个丈夫,夫妻关系明确,这正是一夫一妻制确立的时代表象。示癸之子大乙成汤建立商国,以下数代,大乙妻为妣丙、大丁妻妣戊、大甲妻妣辛,等等,也大体是一夫一妻。可见,商至少自上甲开始或更早一段历史时期,至立国以降,社会已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制在各地商代遗存考古工作中均有发现。河北藁城台西商代中期遗址,曾发现一些一男一女合葬墓,如第35号墓,同一棺内人架两具,男性仰身直肢,年龄约50多岁,女性侧身紧挨男性,两脚捆绑,面向男性,约25岁。两人身上均有朱红色,随葬青铜器都置于女性一边。似为夫死而强行以妻相殉。第102号墓也有相似的情况,同一棺内人架两具,在一位仰身直肢、年约30~35岁的男性一旁,是一位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的30岁上下人架,下肢亦被捆绑。随葬器物亦主要置于后者一边,其性别似亦为女性③。山西灵石旌介发现晚商墓三座,内二号墓一椁两棺,左棺男主人仰身直肢,右棺女主人侧身直肢,面向男主人,两人周围均有大量铜器、玉器、骨器、陶器随葬①。显然是一座夫妻双人合葬墓。(图13)河南安阳殷墟族墓地,常见一种男女“异穴并葬”现象②。有人作过粗略统计,这种墓葬数量约占殷墟总墓数的三分之一。“异穴并葬”之两个墓穴均紧紧相靠,两位墓主的头向一致,双方必是一男一女,其墓室规模相同,葬具也相同,随葬品质量与年代也基本相同,唯双方墓穴的位置,一般为男性靠前,女性错后,男左女右,男性葬式俯、仰并举,女性则一律为仰身。男性墓葬深度较浅,女性则较深。有的“并葬”墓随葬品甚少,有的则甚丰,或朱漆木棺。据推测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在葬俗中的反映,各夫妻家庭存在着贫富差别,在每一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女性居从属地位,但夫妻在经济上基本还是平等的③。然而,必须指出,商代由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组织,虽已较广泛地存在于贵族和平民等各个社会阶层,但其普遍的意义却在于它主要作为一种人口再生产的单位而出现,并未从各自所在族组织中完全独立解脱出来。所谓“夫妻合葬”墓和夫妻“异穴并葬”墓,虽各地葬俗有所不同,却无不置于各自的片系墓区中。“坟墓相连民乃有亲”④,一方面是当时按族系聚居形态的再现,同时又反映了血缘的或婚姻的亲属关系是其内聚所在,作为夫妻的“生育之家”,因明确表现出“生相近,死相迫”的状态⑤,故其在经济上尽管尚未能从所处多层次的亲族集团中完全分离出来,至少在生活上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商人的一夫一妻制,是在父权制下的族外婚姻形态中而逐渐形成。甲骨文所言“王亥妾”,可能即出自“有易氏”的女子。这里抽绎有关文献资料如下: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今本竹书纪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山海经·大荒东经》注引《竹书》)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山海经·大荒东经》)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易),牧夫牛羊。(《天问》)王亥“宾于有易”,具有母系制从妇居的对偶婚色彩,但其凭藉“仆牛”的私有财富,打算秉承其父季(即冥)的婚姻家庭形式,确立自己做丈夫的社会地位,最后为女方氏族所害。那么“该秉季德”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婚制呢?从甲骨文“河妾”提供的信息看,当是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商族显然已进入这种婚制的时代。但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有易族落仍处在传统母系对偶婚阶段。王亥之死,是新旧两种婚制争斗的结果。当时血缘亲族关系对本族成员的强大内聚力,使商族理所当然对有易族落发动了一场血族复仇战,并以胜利而告终。《天问》谓“昏微遵迹,有狄(即有易)不宁”,看来王亥之子上甲微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在与顽固维护母系制的以有易族落为代表的社会旧势力的较量中,占据了上风,终于确立了父权制下的族外婚制。据《天问》,王亥之妻有易女,在王亥被杀时“击床先出”,先自逃逸而出,后来做了王亥弟王恒的妻子。“眩弟并淫”①,弟妻其嫂,也仍旧是父权制下变态的族外婚制。可见,商代社会流行的一夫一妻婚制,是在社会的大变革中逐步得以确立,其滥觞期己可上推到上甲或更早一段历史时期,它的形成伴随着父权制与母系制的激烈争斗。由这种婚制而产生的家庭,尚必须紧紧依附于其多层次的父权血缘亲族而存在,主要作为一种人口再生产单位,经济上的独立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二多妣多妇的命名和变态婚制 商代婚制的主流是一夫一妻制,然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又呈现出形态多变的复杂的时代内涵,所谓一夫一妻,只不过是一妻唯许一夫,而对男子而言,却每每娶多妻,尤以贵族阶层的男子为常见。一夫多妻在商代葬俗中亦有再现。上节举山西灵石县涟介商代墓地,据说是“■”族为主体的方国贵族墓地所在。1985年1月发掘的一号墓,墓室中葬具一椁三棺整齐而列,尺寸略同。正中间一棺为男性墓主,仰身直肢。两侧两棺各为女性,都侧身面向男性墓主。三人头部或腰部放有玉器,并以一人殉葬。墓内随葬器物50余件,仅青铜器达40件以上,有酒器、炊器、食器、兵器等,还有鳄鱼皮蒙面鼍鼓②。这显然是一夫双妻的贵族合葬墓。(图14)从其反映的夫妻家庭形态看,丈夫占主导地位,随葬品亦最丰,双妻居从属地位,由于她们的随葬品数量相差不大,故看不出生前身分有多大主次之别,但同为贵妇则是无疑的。此外甲骨文云:令须■(进)多女。(《合集》675正)是商王命令须进多女为妇事,也可视为贵族多妻制之例。商王多妻更然。晚商诸王,如武乙有妻妣戊①、妣癸②。帝乙有妻曰娀③、曰■④。《帝王世纪》谓:“帝乙有二妃,正妃生三子,长曰微子启,中曰微仲行,小曰受;庶妃生箕子,年次启。”又谓帝辛“倾宫之室,妇女衣绫纨者三百余人。”商王多妻制在殷商时期建起的王室祭祖系统中有其反映。这是一种依已定祀谱和固定日子,按一整套祀仪,逐一不断地祭先祖先妣,先祖自上甲以下,不论直系旁系均受祭祀,先妣则自示壬妻妣庚以下,凡有条件者可入祀。为与祭日相对应,这套祀谱中的先妣均以天干名之,其中一王数配者,中丁有妣己、妣癸;祖乙有妣己、妣庚;祖辛有妣甲、妣庚;祖丁有妣己、妣庚;武丁有妣戊、妣辛、妣癸⑤。一王或两配,或三配。能有条件入祀者,容有各种因素,如这些妇人生前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才能,得宠与否,子息继王位,出身族氏势力是否炽盛等等。在祭祖系统中接受特祭的先妣,虽数量受限,然仍揭示了一王多妻制的事实。而在商代实际生活中,每王未入祀谱的王妃当更多,如祖辛还有配偶妣壬⑥,祖丁另有妣甲、妣辛、妣癸三配⑦,而武丁,据说有配偶达数十余位⑧。甲骨文中有一批“多妣”,兼记其名,共得29位,如下表。(表中单记数字者,均为《合集》号,后同。)甲骨文、殷金文中还有许多称作“妇”或不冠“妇”字的所谓生妇,群称“多妇”。其中称“妇某”或“某妇”的,共达155位,如表。(见下页)这些“生妇”,广泛活动于晚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等各种场合,她们或参预并主持过王朝的一系列祭祀典礼,以及从事甲骨占卜的整治,服务于国家政治,或直接进入政权机构,担任王朝大小职务,甚至统率军队,出入征战,御敌守土或讨伐敌国。她们一般还拥有自己的领地领邑和田产,对土地持有经营权,积有属之自己的财富。她们与王朝关系甚密,商王时加关顾,连其生育和疾患都有过问。由于她们大多来之各地的血缘大家庭,或由之裂变扩大而形成的强宗大族,有的还来之周边方国,她们中持有领地领邑者又通常属之商王朝基层地域性组织,故其行事或出入往来的频繁程度,往往成为衡量商国一时政治统治稳定与否的晴雨表。这就不难理解甲骨文中何以会有那么多“妇某来”、“妇某不来”、“妇某往”、“妇某不往”的卜问。这些“生妇”,有的是王妃,有的是时王诸兄弟辈即“多父”之妻,有的为各宗族大小宗子即“多子”之妻,至于明言“亚侯妇”、“师般妇”、“望乘妇”、“妇亚弜”、“妇沚戈”、“妇■伯”、“■妻■”(《合集》6057)、“妇白■”、“亚朿午妇”、“冀妇”者,大抵是臣正、诸侯或方伯之贵妇。这些“生妇”,绝大多数活跃于武丁王朝,今能判明为武丁之配者,约有10余位,通过武丁“多妇”的分析,既可对商代妇的命名规律有所认识,也有助具体考察当时贵族多妻制的实质内涵。试从见于祀谱的武丁三妃说起。三妃以其在宗法上的重要地位而受到特祭,在武丁时即曾均以“后”相称,妣戊、妣辛、妣癸被分别称为“后戊”、“后辛”、“后癸”①。甲骨文中“后”乃君王之妃的专指②。《商颂·玄鸟》云:“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商之先后,受命不殆”,郑氏笺:“后,君也。”凡厥后、先后即厥王、先王。或谓“后辛”诸“后”字可读为妃,训为匹配、嘉偶③。意亦得之。三妃之一的妣戊或后戊,在四期甲骨文又称作妣戊妌,是知即武丁时“生妇”之妇妌其人,一称妇井、妌妇。殷商方国中有“井方”,位于西北。又有地名“井”④,大概位于王畿区北部附近的今河北邢台一带⑤。前者是敌国,后者为殷诸侯国,善斋藏骨有“勿呼从井伯”,井伯盖指后者之君主。妇妌当出身于后者,以其国族为名,再加上女性符号,她嫁给武丁,实系之家族本位为背景的殷王室政治婚姻。甲骨文有“妌受黍年”、“妇妌呼黍于丘商”⑥,可见她又从商王那儿得到过田产和民人,其领地的居民成分恐非血族的聚居,而是不同血缘家庭的复合体。武丁甲骨文有“■”①,殷金文有“髸”②,均为复合氏名,似可推知妇井领地的性质,乃是一种殷商王朝控制下的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社会组织单位。武丁王妃中另一位姚辛或后辛,据殷墟五号墓的发掘,出有刻“后辛”的石牛一件,带“后母辛”铭的铜器5件,带“后■母”铭的铜器26件,带“妇好”和“好”字铭的铜器109件及2件大铜钺③。这为认识商代妇名命名的社会学意义,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考古学依据。李学勤先生认为,妇好、后辛、后母辛、后■母实指一人,即后来祀谱中称为妣辛的武丁之妃。妇是亲属称谓,本义是子妇,乃对夫之母而言,又引申为妻子。后指王后。妇好的好是名,■母是妇好的字,■读为巧,巧、好韵同义近,《释名》:“好,巧也”,名与字合拍。他又认为,后母辛组铜器是武丁子辈专为已故妇好铸作的,后■母组铜器可能出自妇好母族,其母族的标志则为“亚形中画兕形”,见传世品“后■母”铜■④。由此说来,■似为妇好在母族时的私名,后因做了王妇,故在母族被尊称为“后■母”。然在商王室一方,另有“后妇好”尊称(见上表),通常则称为“妇好”或“好”。后辛、后母辛、妣辛是其死后致祭选定。妇好的得名实因受之商的封赏土地民人而命之。武丁时甲骨文有“贞■■方于好■”⑤,■方为殷西北敌国,好当为妇好的受封领地,应属西北边境的军事要地,因非农田区,故少见“受年”的卜辞,但有“登妇好三千”之辞,在妇好领地征集如此众多的兵员,则好地总人口恐有万人以上(见第二章二节)。四期又称之为“好邑”①。好、■音近义通,盖受名时顾及了妇好在母族时的私名,其中原委,恐与先秦“赐姓命氏”制度有相通之点。据《左传·隐公八年》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姓的本义是指女子所生子嗣,广其义,由其所生子嗣组成的亲属也可称为姓,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称为姓族。在母系社会,夫从妻居,子女属母族,世系以母方计,是为母系姓族;进入父系社会,则转为父系姓族,然子女虽属父族,原姓族名号却往往仍被延用。氏是姓族的分支,因组织上相对独立而有其自己的名号,氏往往不以单纯血缘组织形式出现,实质上是包括若干异姓甚或不同族系的民族而形成的政治区域性族群集团组织②。“赐姓命氏”制度,义指分民、裂土、封国之制,“赐姓”是统治者对受赐者族氏的存在与有关名号的使用,给予法权上的承认,“命氏”则是“胙之土”,承认其所得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民人及财富③。妇好出身的父系姓族标志是“亚形中画兕形”,早先私名称■,当成为武丁王妃后,被本族美称为“后■母”。但她另从商王那儿得到封土民人,受名为“好”,尊称为“妇好”或“后妇好”。甲桥刻辞有“妇好入五十”④,记她曾向商王提供了50个卜甲。妇好墓出有大量铜、玉、石、骨器以及制作精美的象牙杯,其中铜器总重量就达1.6吨以上,墓内殉人至少有16具,可见她生前拥有极大的权力和财产。由于其领地人口众多,因此不可能属于单纯的血缘家族组织,不是血族的聚居,而是地域性组织。“好”或写作不加女性符号的“子”(见上表),实质上是一种由若干异姓或不同族系的非单一血缘群体组合成的政治区域族群集团组织的共同性族氏名号,与姓族名号是无关的,“好”或“子”是氏名而不是姓。“好”或“子”受名于商,四期甲骨文有“好邑”,意味着商王在法权上确认了受赐者族氏的存在和氏名的使用,这正带有“胙之土而命之氏”的意义。“好”是受赐者的族氏名号,与妇好在出身族的私名“■”音近义通,表明这一政治区域族群组织中,作为贵族统治集团的核心家族,来之妇好本族的力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机能,但这毕竟与“礼妇人称国及姓”①,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根据以上考察,回过来看前二表统计出的184个妇妣名,则其命名规律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妇名的命名与商代家族本位的婚姻形态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均受之于夫族。二、妇名受之于商者,凡持有领地封邑者,其族氏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具有政治区域性族群集团组织的性质,形式上表现为以地命氏,以邑命氏,由此可能出现妇有数代共名现象。三、持有领地封邑的妇,命名以母族名为本者,邑内主要贵族家族组织有为母族之分支。四、妇在母族或有私名,出嫁后夫族常重新命名之。然夫族亦有迳用其私名称妇,凡此类妇,恐持有领地田产者不多。五、凡王妇,或以特定身分字“后”相称。六、用于死称的妣名,包括部分妇名,大抵袭自生称。至于用十干称“后”称“妣”称“妇”者,则均为死后致祭选定。据以上几项,武丁时甲骨文中尚有以下诸妇可知为王妃:1.妇庞——庞后、龚后、后龚②——妣甲■领地封邑:庞田、庞■、龚■、邑龚③。2.妇尹——后尹、尹后、伊后①出身国族可能为“尹方”②。3.妇豕——豕后4.妇辛——后辛5.妇庚——后庚6.妇爵——爵后7.■——后鱼③8.娥——后娥④此外又有后犬、后■、后■、后■、后■、■后、■后等7位⑤,合入祀三妃,至少有18妻。商代权贵多妻制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此点下节将专加讨论,举其概要,即《礼记·郊特牲》所云:“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多妻主要来之别族,固然因于人类生育的优生认识,但多妻背后的各自家族,是当时社会结构的重要组织细胞,贵族多妻制恰能积极起到加强各方之间有机联络的社会作用。若视一夫娶多妻纯粹出乎私欲,则未免把这一社会现象看得过于简单比了。胡厚宣先生曾指出,商代一夫多妻的重要原因,并不在心理学的目的,最要者是为家族之永继,在生物学上则为生子有后,在宗教意义上是为“广嗣重祖”,“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并又引《白虎通义·嫁娶篇》:“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何?重国广继嗣也。”⑥此为不移之论。商代一般贵族的多妻制,常关系到其家族或整个族氏的存立和势力的消长,而商王的多妻,更在于“重国广嗣”。凡娶妻最多的商王,也正是国力最鼎盛时期。《尚书·盘庚上》云:“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婚友乃是与商族世代有着婚姻关系的各族氏或家族集团,是商代国家组织的基盘,婚友愈多,基盘愈固。武丁娶妻最多,当此之际,国力最盛,他本人也被商人誉为“大京武丁”①,看来他在治国方略上利用这种多妻婚制是大收成效的。 三贵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②的婚姻形态,还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婿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③,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④,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这桩婚姻,汤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得到对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贤,而被“汤举任以国政”①,后为商国的壮大作出了贡献。婚姻缘出强国得人,可见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这一婚制,打破了封闭地缘的空间,促进了族与族间的交往联络和人口的流动,对于社会构成新秩序的调整和充实,是有深层的政治运作效应的。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取女……(《京津》1019)取干女……(《合集》21457)取信女。(《合集》676反)取又女。(《甲》2287)其取后女。(《粹》1251)乙亥卜,取妆女■。(《屯南》2767)己酉卜,贞取妇奏。(《合集》19994)己酉卜,贞取妇。(《京津》2013)今員取妇尹于龠。(《续》5·22·2)……争,贞取汰妾。(《合集》657)丙戌卜,争,贞取效丁人嬉。(《林》1·21·12)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书》简812“以取妻,男子爱”、简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国名,其命名规律,见上节所论。且再择“取干女”为例析之。殷商青铜器有“■”字“徽识”①,甲骨文有“出于■”②,又写作■、■等形③,即干字之异写,为商代古国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阳市东北,周灭殷后,其国被迫东迁苏北淮水流域一带,称为干若邗国,至春秋时代为吴国所灭④,商与干国联姻,密切了干国对商王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干国君长一度出任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于”⑤,殷墟王陵区武官大墓的墓主祖庚配偶母己,有于国君长率其部分族人相殉⑥。可知商干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特殊关系,已经越过了“非类非族”的社会观念的障碍,这种关系乃是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已成为其羁魔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丁巳卜,■,贞周氏嫀。丁巳卜,■,贞■氏。(《合集》1086正)庚寅卜,■,贞吴氐角女。(《合集》671正)执其氐妵。(《合集》1087)行弗其氏■女。(《合集》674)贞■亦不氏植。(《乙》2285)氐字有进贡性质,氏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贡纳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⑦,知为殷商臣服方国。氏女之■,它辞有“■以众入山”⑧;吴,有“使人于吴”①;是知为两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识”铜觯②,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③,甲骨文有“令执氏人日于■”④,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⑤。亦,铜器“徽识”有“■”⑥。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它辞有云:呼取女。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正)呼取■。(《乙》6948)呼取郑女子。(《合集》536)“呼取”有强制命令意味,即所谓“君取于臣谓之取”⑦,与单言“取某女”有区别,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如《殷本纪》载商未纣王,“好酒淫乐,劈于妇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国语·晋语一》谓:“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这类嫁女,完全受制于商王横加淫威,迫于时势,女方族氏不得不然。殷商王朝娶女,有时是王者自娶。武丁时甲骨文有云:甲戌,余卜,取后。甲戌,余取后。(《合集》21796+21797)后为王后,余当是武丁自谓。这是王自卜娶女为后之事。又有:贞弗乍王妻。(《合集》5450)这是卜问某女能不能作王妻。又有:辛未卜,王妇。辛未卜,王勿妇。(《合集》4923)辞中的妇字均用作动词。是卜问某女是否可以娶来做王妃。但有时则是商王为子辈娶妻,武丁时王族卜辞有云:己卯卜,扶,三子取。(《京人》3088)有时是商王为朝中要臣娶异族女子,王实际上为主婚人。武丁卜辞有:己卯卜,王,贞雀受娏。(《合集》4156)商代方国有“龙方”①,娏盖其国女子。雀是武丁时重要臣正,它辞有“王飨雀”,“王惟雀配”②,可见雀的政治地位十分尊隆。由王主婚,雀娶了娏,所谓“受”,这里有承受王恩的意义,是知婚姻亦为商王笼络臣下的手段。就殷商王朝来说,不只娶女于别族,也将本族女子外嫁。《易·泰卦》有云:“帝乙归妹,以祉元吉。”王粥注:“妇人谓嫁曰归。”又据《诗·大雅·大明》云:“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大邦即《书·召诰》之“大邦殷。”商王帝乙与周文王年代相当,“帝乙归妹”是商王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之事。这一政治婚姻显然是帝乙想用血缘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即《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谓“如旧昏媾,其能降以相从也。”就商代各地的国族来说,娶女于别族的政治婚姻亦屡见不鲜。如周族的古公直父与大姜联姻,《诗·大雅·绵》述其事云:“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歧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字”,娶了大姜之女为妻。其子王季又与任姓挚国联姻,《大雅·大明》云:“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娶了商诸侯挚国之女大任为妻。王季子文王先娶商王朝女子为元妃,后又与有莘国联姻,亦见《大明》:“缵女维莘,长子维行”,旧注:“缵,继也;莘,国名;长子,长女,大拟也;行,嫁。”是文王又娶莘国之女大拟为次妃。四次联姻,为周族的安定、发展和壮大,无疑带来了莫大好处。其中,文王的两次联姻,不仅使周族“丕显其光”,而且“则百斯男”,子孙人丁济济,为后来武王的“燮伐大商”,打下了坚实基础。总之,以家族本位为特色的商代贵族政治婚姻,因社会组织结构形态强调了大邦商国王权和各地方国、族氏或家族男性权贵亦即父权家长制的突出作用,故在有效整合依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力量联络中,宗亲统治每每占据支配地位。这与夏代贵族政治婚姻略有不同,夏代立国之本是利用婚姻方式团结诸族,由于由来已久的氏族组织结构还相当强,依婚姻关系形成的王室血亲集团中,以妻族为一方的家室群体,在这种社会亲属关系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夏商婚姻形态的区别,固乃时代嬗变之使然。商代贵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间的,有族氏方国与族氏方国间的,有各家族间的,有以王朝为中介而各族氏、家族或方国间的等等,形式有单向娶女或嫁女,也有双向互见,体现了多层次、多方位和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国族间的政治联姻,是当时家族本位的族外婚制高度发展的产物。《礼记·郊特牲》所谓“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这“厚别”,自是氏族社会以来人类在生理学方面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优生认识。这“附远”,则因之“婚姻为兄弟”,后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服务,如《国语·鲁语上》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诅楚文》云:“缪力同心,两邦若一,绊(系)以婚姻,袗以斋盟”,说得再明白不过,然则商代贵族政治婚姻,也正以“附远”为主要目的。这一婚姻制度,尤重于社会关系的利害权衡,冲击着血缘封闭地域组织的空间,在再构社会政治新秩序方面,确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① 杨升南:《殷墟甲骨文中的“河”》,《殷墟博物苑苑刊》创刊号,1989年。 ② “上甲妣甲”,犹它辞言“惟小乙妣庚”(《甲》905),妣庚为小乙之配,则妣甲为上甲之配。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488页。 ③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编:《藁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1985年,151、154、155页。 ①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灵石县文化局:《山西灵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年、 11期。 ② 安阳市博物馆:《殷墟梅园庄几座殉人墓葬的发掘》,《中原文物》1986年3期。 ③ 孟宪武:《殷墟南区墓葬发掘综述——兼谈几个相关的问题》,《中原文物》 1986年3期。 ④ 《逸周书·大聚解》。 ⑤ 《周礼·春官·墓大夫》谓“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使皆有私地域”。 郑注:“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这大体已见诸 商代。 ① 闻一多《天问疏证》认为眩是胲之形误,即王亥。 ② 《山西灵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年11期。 ① ■簋,《三代》6.52·2。 ② 参见常玉芝:《“祊祭”卜辞时代的再辨析》.《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173~176页。 ③ 《合集》38244。 ④ 《合集》38245。 ⑤ 参见常玉艺:《商代周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34页。 ⑥ 《综图》24·1。 ⑦ 分见《续》1.35·1、《契》274、《后》上3 .14。 ⑧ 参见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一册, 1944年。 ① 分见《合集》22044、 332、《殷缀》289。 ② 《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 ③ 张亚初:《对妇好之好与称谓之司的剖析》,《考古》1985年12期。 ④ 武丁时甲桥署辞有“井示”(《合集》2666)。 ⑤ 井地位近■,《屯南》2907:“贞■在井,羌方弗■”。武丁卜辞有“王往■”(《乙》1057)、“王令■出田”(《粹》933),又有宗子“子■”(《怀》965),知刊当为畿内地。羌方侵■及井,此羌方恐指北部敌国。武丁卜辞有“代北羌■”(《合集》6628)。然则井地当亦在殷北,与西北方的井方地望有别。 ⑥ 分见《合集》6118、9529。 ① 《合集》4416。 ② 尊,《录遗》189。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虚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 ④ 李学勤:《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文物》1977年11期。 ⑤ 《合集》6153。 ① 《合集》32761。 ② 杨希枚:《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1984年3期。 ③ 朱风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19~29页。 ④ 《乙》7782。 ① 《史记·周本纪》索隐。 ② 分见《合集》14814、14815。 ③ 分见《屯南》2409、《粹》1214、《丙》3、《合集》7861。 ① 分见《合集》22083、《屯南》768。 ② 《前》4·41·1。 ③ 分见《合集》3096、29700。 ④ 分见《合集》3006、 21068。 ⑤ 分见《合集》11972、19212、22226、10936、20098、21805、6057。 ⑥ 见前揭胡厚宣文。 ① 《屯南》4343。 ② 《白虎通·嫁娶》。 ③ 《诗·小雅·我行其野》疏。 ④ 《尔雅·释亲》。 ① 《史记·殷本纪》。 ① 见《三代》14·7·1,15·13·10。 ② 《合集》28145。 ③ 见《苏联》71,《合集》17917。 ④ 别详拙作:《商周干国考》,《东南文化》,1993年5期。 ⑤ 《安明》2132。 ⑥ 别详拙作:《殷墟武官大墓的年代和性质》,《文博》1988年1期。 ⑦ 分见《甲》436、《乙》3536、3306。 ⑧ 《掇》1·410。 ① 《天》42。 ② 《三代》14·33·9。 ③ 《藁城台西商代遗址》,178页。 ④ 《京人》269。 ⑤ 《金》618。 ⑥ 《录遗》548。 ⑦ 《韩诗外传》卷五,第三十四章。 ① 《乙》5340。 ② 《京人》3076、3157。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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