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修正税制风波: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大转折(2)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统一后的税制大体上仍沿用旧的复税制,在全国开征的税种是从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各个环节征收。这样,在征税过程中税种多、征收手续繁杂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另外,统一后的税制对不同的纳税对象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例如,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者,另按提取利润办法,缴解国库,不再征税”;“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法之规定者,得酌于减免,征税办法另订之。”1950年3月3日和1950年9月6日通过的《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和《清算一九五0年上半年合作社应纳工商税办法》中,还对国营和合作社经济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不纳税;委托私营企业加工只就工缴收益按工业税率纳税,私营为国营企业代购代销产品,按实际所得的手续费征税;新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免纳1年所得税,营业税按2%的税率征收,并打八折优待;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3年,等等。”总体上看,这些政策有利于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却不利于私营工商业者;有利于工业,却不利于商业。  

经过三年的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取得了初步成就,工农业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尽管工商税收收入的绝对额在这三年内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逐年下降。1950年工商税收收入为23.6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6.2%;1951年为47.5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5.7%;1952年为61.5亿元,只占财政总收入的33.5%。另外,1952年的税收也并不太顺利,只是勉强完成了六月份的调整计划(完成100.75%),但占全国税收约70%的华东、中南、西南三区,则未完成计划,如再把各区寅吃卯粮(1952年l2月份的营业税、第四季度所得税及货物税的预征)及国营、合作社自查补报与罚没收入的数字减除,则总数也未完成(只能完成97%左右)。从税种上看,货物税、棉纱统销税、私营营业税、临商税和利息所得税,没有完成计划,其中货物税完成92.2%,私营营业税只完成82.4%。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