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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节:第七章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1)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作者:张朝元


第七章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在我国,随着经济转轨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个人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民间借贷有很大市场需求,从而长期存在。另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临时需求,因此,受到中小企业认可。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正式进入合理渠道,民间融资由于不规范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所以,中小企业在利用民间借贷融资时要认真考虑、谨慎从事,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借贷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向个人借贷。企业凭借其多年在商场上所建立的良好资信,向亲朋好友或者其他企业的人士筹措资金。这种方式手续简单、快捷方便,但是,这种借贷只能是那些资信比较好的企业才可以做到。二是商业味很浓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相对成本比较高,利率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而且时限性强,财务风险大。三是民间担保。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以及在银行方面的信用,为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担保,以赚取担保费用。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目前来讲只是需要很好地去规范,但不涉及违法问题。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如下:一是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确定的;“非法集资” 是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确定的。二是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都是同乡或认识的人,而且周期短、数额小,利率都是在当地大家认可的。而 “非法集资”就不同,被集资者与集资人原来绝大多数都是不认识的,“非法集资”时间也长、利率也高、金额也大,而且用途也不一定。三是民间借贷一般的运营活动都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资”来的集资款往往是用来进行非法运营活动或挥霍、转移等。

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一种不可忽视的融资渠道,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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