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谈当前农村金融的“特殊性”

谁制造了房奴车奴卡奴 作者:孙立坚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获国务院原则同意,这意味着未来三年政府计划在全国再设立约1 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次“扩容”举措表明我国政府充分意识到了农村金融服务对实践国家“三农”政策、创造和谐发展局面的重要性。同时在这一次《工作安排》中,我们也能看到金融机构“扩容”会大大改善中西部地区因为资金短缺所造成的经济发展落后、内需不足的结构性问题,会支持分散在广大农村地区但具有成长潜力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会提高农村发展现代经济所需要的信贷文化和信贷制度的建设步伐。尽管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是政府和金融行业责无旁贷的任务,但是,它“高风险”的特征和至今为止在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环节中成为较大包袱的事实,也在不断地提醒我们农村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方面,我们才能发挥整个社会的智慧,对症下药,避免为了做出眼下的“政绩”而留下了更大的“隐患”。我想还是从任何金融服务都需要发挥的基本功能来阐述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以使我们的决策部门更好地形成发展农村金融的“共识”并拿出对症下药的解决方法。

第一,农村金融服务的条件还很不完善。由于农民借贷资金的偿还能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的商业信贷,甚至与现代的消费者信贷业务相比,都存在程度很高的差异化。同时,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很大,抵押能力又较弱,再加上资金借贷的风险管理成本较高,而资金借贷成本的敏感度变化又非常明显,所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因为无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的贷款条件,常常出现农村资金难以留在农村支持农村发展的局面。因此,除了让利率充分反映市场的供需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外,政府还应该重视农村金融服务的其他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当前我国利率水平还是会受到我国整体刚性利率机制的影响,不可能设定出一个合理的反映农村信贷特殊性的利率水平。

第二,农村发展落后,金融资源形成有限,而且,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出的“自然现象”十分严重。所以,虽然今天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到农村支援农业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以及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络的建设,但是,因为受到商业性的“急功近利”的市场利益驱动,资金回流城市的现象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转变,只是回流形式有时变得更加隐蔽了。由于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庞大的真正服务于农民的金融网络,农民自发的借贷环境十分严峻。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今政府应该将有限的已经在农村开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同化”在一起,相互提供跨行业的服务(发挥金融服务所提供的“流动性保障”的功能),努力降低农村信贷的成本,而由此给各金融机构所增加的额外负担,政府也应该义不容辞地去分担。

第三,农村物权和产权的缺位、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信用发展的严重滞后性,都使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无法做到有效、合理。我们注意到,很多地方根据自己现有农村发展的条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看似打破了这一瓶颈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但是,因为缺乏“标准化”的基础和“ 动态论证”的依据,而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和推广。在这方面,国外把农村信贷看成是风险投资业务,因此,鼓励大量慈善机构进入这个领域,最大限度地去分担开展传统商业信贷的金融机构无法规避的风险。当然,政府财政上的支持、农村政策性银行的共同参与也是吸引民间慈善机构参与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另一方面,对开展这一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慎性监管,同时也要鼓励多层次机构的参与,以防止事后产生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四,农村借贷双方缺乏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可能产生风险的“信息披露和交流”,致使这个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远远高于其他金融服务。比如愿意接受高利息贷款的人,一开始可能就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去约束自己用好钱,争取到期还贷,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又苦于没有其他方法来规避违约的风险,结果只能选择这个带来“逆向选择”结果(即本来希望用高利息来减少违约成本,结果反而挤出了责任心强的优良客户,而只能借给那些违约率很高的劣质对象,事与愿违)的举措。久而久之,农村金融服务业务随着政策推动的浪潮逐渐降温,自然也就慢慢会被边缘化。另一方面,监管不严的金融机构也会利用农民对市场认知上的“迟钝”,利用对方相对优越的抵押能力,在没有提示风险的前提下放出贷款,结果当对方出现问题的时候,轻而易举地掠夺了人家的抵押资产。虽然现在这种“道德风险”行为实为少数,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的防止这类现象发生的监管体系和措施,所以,当这个领域的准入门槛降低的时候,我们也要小心一些打着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幌子的机构来掠夺农民兄弟有限而又宝贵的财产的这类道德风险行为。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不能彻底根除,那么,就无法在借贷双方之间建立信贷服务所需要的最最基础的“诚信”条件。为此,国家应该针对借贷双方建立一个信用评级机制和基于“信用等级”基础上的借贷方式,通过这种市场的激励机制来遏制这一类问题的频繁发生。

第五,无论是借到资金的农户、中小企业,还是管理农民有限资金的金融机构,如何提高自身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价值的认识程度,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强的财富创造的作用,都将关系到农村金融资源是否能够为农村建设服务。目前,很多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都缺乏严谨的现代成本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客户至上、奋发向上的企业文化,这也是农村资金“绩效差、留不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政府和相关机构要给借贷双方提供更多更实惠的公司治理改善的指导服务和外部相应的制度环境。比如鼓励制度优良的大机构和大企业参与农村中小企业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其决策提供切实有效的“现场”指导。另一方面,要引进国外一些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非常成功的机构进入中国的这一市场,通过业务合作和有效竞争,让中资机构慢慢学到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如何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能力。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外资“下农村”的效果不一定都如我们所愿望的那样,给我们带来先进的理念和公平竞争的文化。相反,它们也可能会利用今天政策将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的条件,靠它们昔日的国际知名品牌占有我们宝贵的农村金融资源,以满足它们获得在中国城市里无法得到的宝贵资源和回流到城市中追求高收益的动机。

第六,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上述的“价格发现、流动性保障、风险分担、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优质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功能,关键还是要通过金融服务来给借贷双方“创造持久的真实价值”。所以,国家首先要给农村发展创造契机,目前国家通过“三农”政策的实施已经向海内外展示了我国建设好农村的信心和决心。其次,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去创造财富,包括在“立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上提供保证收益和控制风险的指导,并创造各种相关的便利条件和机会。再者,国家要充分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要给予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对创造价值的农村金融服务的生态环境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帮助,比如实施税收减免制度、产业发展的政策补贴制度以及对慈善机构给予更多物质上的帮助。当然,为了使农村“价值创造”的这一最终目标得以实现,政府要对干扰这一目标的任何“噪音”和“行为”及时加以“回应”和制裁。而且,为了减少这方面的负面影响,平时更要一边注意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大力扶持新型机构的发展;而另一边则应加强有效的监管--既不要“过度”而扼杀了效率和市场的积极性,也不要“不足”而让“别有用心”的投机者赚了政策不到位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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