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风险投资法律常识

创业的现实 作者:(美)盖伊·川崎


按照自己的行事原则行事,可以说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

——伊曼努尔?康德

让我们假定你所有的电子邮件和推销报告都取得了应有的成效,你就要获得投资了。现在你需要了解集资的法律问题,解释这个问题,没有人比Fen wick and West法律公司的合伙人弗雷德?格里古拉斯(Fred Greguras)更在行了。他曾担任过制药公司(Biomarker Pharmaceuticals)、Excite(网络引擎搜索企业),Kintana(资讯科技管理软件开发商)和Speedera Networks(内容转输服务商)的法律顾问。我曾在几个他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司董事会任职,所以我敢向你保证他的建议非常可靠——而且由于你是在这本书里看到的这些建议,所以还能省不少钱。

问:我能开一家技术公司,和现任雇主做相同业务吗?

答:完全脱离原来的雇主另起炉灶,即使不使用原来雇主的商业秘密或其他资源,也很难在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和老公司撇清关系。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特别仔细地检查公司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因为他们不想惹上官司。虽然加州法律支持员工流动,但《劳动法》第2870条(Labor Code Section 2870)也明确保护雇主权益,大部分雇员发明转让和保密协议里都有这个条款,而该协议是员工入职前必须签署的。

2870条的基本规定是:一名员工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内,在不利用雇主的设备、资金、工具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的发明归自己所有,但是那些与雇主的业务相关、与雇主过去的研究或开发、当前研究或开发以及预期明确的研究或开发有关的发明除外,不管这些业务、研究或开发是处于正在构想阶段还是实际开发阶段。

新公司的问题可能来自两点:一是创始人企图一边继续为现在的雇主工作,一边尝试为创办新公司研发技术和申请知识产权,二是聘请同领域的人做兼职顾问。在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等商业领域,雇主控告离职员工企图在同领域内开办新公司的案子非常多。

问:我应该在什么时候注册公司?

答:开公司的第一步是检验目标客户群对你的商业概念的看法,并仔细关注潜在的市场规模来判断是否真的存在商机。公司成立的时间取决于下列因素的要求:用文件形式证明创始人对公司的所有权,保护已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职工优先认股权和吸收投资。你通常不会推迟到第一轮融资前夕,因为这可能会给想以象征性价格(相对于企业融资时的评估价值)购买股份的公司创始人带来税收问题。

问:我可不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LLC),因为开这种公司花钱更少?

答: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适用于咨询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对于寻求风险资本的经营类公司则不太常见。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你可以选择是按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纳税。如果按合伙企业纳税,业务的盈亏会直接进入股东个人的l040税单。风险投资家不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你也不能向公司员工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里的服务人员发放优先认股权。在股票并购脱售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获得免税。

问:为什么大家都喜欢在特拉华州注册公司?

答:我还是看到有些人使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因为他们想尽可能压缩成本。特拉华州公司的优势是风险投资家偏爱,与监管机构打交道比较容易,法律灵活性大(比如董事会的人数),公司法中也有更多实用的判例。劣势是公司要交纳两个州的税,接受两个州监管部门管理。

如果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公司,你就不可避免地要交加州的税。在加州开公司的优势是成本低,只接受一个州的监管部门管理。在加州开公司的主要劣势是如果融资中的公司文件或公司其他章程需要修正,与监管部门打交道会比较麻烦。如果一家公司已经在加州注册了,风险投资家通常要求在特拉华州再注册一次,以作为该轮融资的一个程序。

问:我们应该注册成S公司还是C公司?

答:不管是在加州还是特拉华州,S公司和C公司是以纳税类型区分的,而非公司类型。S公司按照合伙企业的标准纳税,盈亏都通过合伙关系由股东分摊,所以它在纳税方面占优势,举例来说,比如产品开发期很长且耗资巨大,开支就会分派到股东个人的纳税申报单里。

S公司的股东数量(100人)和类型都有限制。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居民,身份是自然人而非实体。虽然你在公历年年终时可以决定由S公司转成C公司,但是你不能随心所欲地想什么时候转就什么时候转。优先股融资会结束公司的S公司状态,因为S公司只能有一种流通股。

问:如果我的业务主要在中国或印度,我该不该在国外注册公司?

答:这取决于可能的退出策略以及哪种类型的投资人对你的生意最感兴趣。对于一家美国公司来说,诸如在印度或香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上市等退出策略是不可行的。有些全球投资者只投资国外的公司,比如开曼群岛豁免公司(Cayman Islands exempted company),而有些美国的风险投资家仍然是只投资美国本土的公司。

为了免税,你可以在另一个州重新注册公司,换言之,从加利福尼亚换到特拉华。但是你在美国本土之外再注册公司却不能免税。在境外重新注册公司几乎总是使公司继续服从美国的缴税条款,依据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7874条,如果你首先在境外注册公司,可以在免税的基础上再在美国境内注册一个。所以如果一时不能确定,一开始就先在境外注册公司。

问:我能让创业员工都作为承包商或者顾问(“独立工人”)而不是雇员吗?

答:很多新公司在一轮融资前将员工写成顾问而不是雇员,为了避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失业税等雇主义务。不过,员工的类型依实际情况而定,而不仅仅是协议中的一个称谓,最起码的标准是对每个个人的控制程度。

如果他/她受到严格管理,在正常工作时间一直待在公司里,那这个人是一名真正的雇员。由于公司运作必须遵循既定的模式,所以新公司合理地构架承包商关系就变得非常困难。比如说,很多时候公司给“承包商”的名片,上面写的都是雇员职位,比如销售副总裁,法律上说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公司相信只有这样做才能成功。

问:我怎样向顾问和雇员发放职工优先认股权?

答:你的新公司在注册时应该采取一个优先认股权计划,该计划应符合联邦和州的税法和安全法规的要求。在加州,这个计划通常被称为“25102(0)计划”,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California Corporation Code)的规定制订。采取这样一个计划公司可以发放享受税收优惠的认股权(激励型认股权),还能避免违反证券法,因为该计划按联邦和州法律具有证券法豁免权。如果计划制订没有遵循证券法,向雇员或其他服务提供人员发放一个期权需要这个人具有同类型的作为投资人的证券法豁免资格(“合格投资人”)。

问:公司怎样从每个创始人那里获得公司成立前已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答:创始人通常会把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以换取他们在公司拥有的普通股份额。这会以文件形式记录在他们的创始人股票购买协议里。投资人几乎都希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而不是创始人给新公司一个许可。所有权比许可更能给一个公司带来价值。公司成立后开发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通过发明转让协议或咨询协议确定。

问:我能从原来的公司挖人吗?

答:你和原来的雇主签订的雇员发明转让协议可能会限制你从原公司挖人,时间通常是12个月。限制条款一般不会涵盖那些主动愿意跟你一起干的原公司雇员,但想证明他们是主动还是被动比较困难。即使过了协议规定的12个月,你还要小心确保刚过来的雇员在你这里工作时没有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

问:我能自己提交一个临时专利申请吗?

答:可以,但是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要求非常仔细地描述这个发明以及最佳实践模式。你可能需要一个专利代理人来协助你起草“索赔语言”,因为关于临时申请是否涵盖这些要点的诉讼越来越多。临时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关于制造和使用的方法及过程,用全面、清楚、简洁、精确的文字,以便使那些与该发明相关或与该发明联系最紧密的技术领域的人用同样的方法也能制作和使用。”

问:如果我们已经申请了专利,能阻止微软公司之类的公司效仿吗?

答:你只有等到专利发布以后才能实施专利,而实施专利的成本是惊人的——不夸张地说要几百万美元,别人是否在侵犯你的专利一般来说很难断定。他们会声称没有侵犯你的专利或者你的专利无效——比如,因为它基于一个不完善的临时申请。所以双方都有理有据,需要法庭在漫长而昂贵的审讯后做出裁决。

问:难道准投资人不应该签署我们的保密协议以避免我们的想法被剽窃吗?

答:风险投资家在听到你的陈述之前不会跟你签保密协议,因为他们见过太多同一业务领域里的公司和太多业务重叠的公司,以后和投资人的专利顾问签保密协定通常是可行的。比如在为筹措资金所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当投资人的顾问要看未发行的专利申请时。我建议只要可行就给投资人和其他人看。我的意思是:披露内容点到为止,只要能达到会面的目的就行。签署保密协议在很多业务领域根本没什么用,比如Internet Web 2.0公司,你做的事情可能并不是秘密。

问:如果我和朋友拥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资产,我们是不是能控制公司呢?

答:可以,如果在风险投资家投资前,你还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那不管是董事会还是股东都有权同意公司的重大决定。董事会做的决定本着一人一票,而不是以所有权比重为基础,所以你需要小心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人员。在风险投资融资中的优先股持有人拥有所谓的保护性条款,该条款赋予他们对重大决定有否决权,比如新一轮集资或者在不考虑他们所有权比重的情况下卖掉公司。

问:创始人为什么还要制订股份分配和股份兑现计划?为这个公司我们已经忙了两年了。

答:在创始人中间授权会避免出现“无本获利”的情况,凭什么一个创始人得到了股份然后就离开了公司,而其他创始人还继续在为公司努力。我建议只要创始人超过一个,就应制订股份分配和股份兑现计划,以便尽可能保证所有创始人都能继续留在公司效力。虽然融资时投资人会重新商讨股份分配和股份兑现,但最好在创始人合作过一段时间以后、融资以前先制订一个计划。问题是既要保持创始人之间的团结又要承认他们过去的贡献,我一般告诉创始人宁愿选择增进团结。

问:为什么进行一轮融资要花5万美元甚至更多?

答:接受投资的公司不但要付给自己的法律顾问律师费,还要付投资人法律顾问的律师费。由于集资文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以及在这种交易中代表双方的大法律公司的费率结构,大多数首次风险融资的费用总额一般高于5万美元。

通过制订一个涵盖所有重要方面的、清楚完整的融资项目条款书,你可以把花销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双方负责人应该会讨论条款书提到的棘手问题(比如创始人股份分配和兑现以及期权储备的规模)并做出决定,而不是让律师为他们辩论从而增加律师费用。一份言之不详的条款书虽然会避免暂时的正面交锋,但很可能增加律师费用。

格里古拉斯热心地回答了创业者向律师询问的最常见的问题,或者当时没有问律师但过后追悔莫及的问题。单凭这一章,这本书就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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