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房产商一脸牛相,从来都是鼻孔朝天的,哪还有什么“顾客是上帝”的理念,为啥这么牛,房子少,要买的人多呗,往往这种情况下,你排个三天三夜,好不容易等到个机会,抢到张合同,立马就签,哪还管存在什么漏洞啊,有什么优惠啊什么的,后面的人恨不得你多说句话就把合同抢走呢。抢不到合同的直骂自己笨,手太慢了,可抢到房的也并不满意,买了才发现这房子是漏洞百出,完全不是期待中的那么美好,于是,就只能拖家带口地走上维权路,个中艰辛,相信不少人有过深切的体会。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渐趋平稳和健康发展,已经慢慢地走上了轨道,买卖形势有了很大的逆转,这种哄抢的现象几乎已经绝迹了,大可不必像以前那样唯唯诺诺,有不满意的也不敢说,而是开始有些底气了。这就要求在签合同的时候不要去管那些霸王条款,有什么要求要大胆地和开发商提,为什么不提啊,我掏钱给你,就要理直气壮的,为什么要委屈自己让步啊,所以,要提,一定要提,要将自己的不满意消除在合同签订前,否则,签完了你再后悔,晚了。就记住一句话,信什么也别信开发商那张嘴。除非他像《火星没事》里,徐峥演的那个被施法后吐出内幕的地产老板一样,不由自主地把内幕讲出来,否则的话,再多的许诺都是空的,最要紧要落到纸上,白纸黑字,弄明白了。
把广告写进合同
楼盘靠什么吸引人,广告排第一。这些个广告多种多样,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像什么“小鸟告诉我,家在林语汇”,强调生态环境好的吧;“临湖50米”,强调临水的位置的吧;“原味江南生活”,强调风格的吧,多了去了。但是作为一个精明的购买者,你得拨开这些花里胡哨的陷阱,看到广告的实质——吸引人购买。我有一个在房地产公司做了很多年销售策划的朋友,他做了无数次的文案与推广,最近得出一个“精辟”的结论:广告不一定完全要与现实相符,有那么一点不符的,只要在售楼广告上印上“本广告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为准”,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用承担什么夸大事实的责任,“我都说了仅供参考了,合同才是准确的啊。虽然说这行字很小、很不起眼,但是有啊,不信,你看,在这个右下拐角,黑色的这行小字。”听到这话,郁闷吧,但是这就是现在开发商常用的伎俩,一定得小心了,拿到广告传单之后,一定要上上下下、前前后后、左左右右地看个遍,连犄角旮旯都不要放过,说不定这话就隐藏在哪儿呢。如果没有这话,那这传单,你可得保存好了,要是真买了这儿的房子,出现啥不符的问题,这还能是个凭证呢。为什么广告都是这么华而不实的东西,这就很有说道了。这其中,最让人郁闷的就是本来应该代表公信力的媒体却成了地产商的吹鼓手。曾经有一位房地产老总罗列过他一个周末的行程:上午接受某某商报的记者采访,中午又和某杂志房地产专栏的主编共进午餐,下午则是在某茶馆请某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喝茶,晚上则是和某电台的副总吃饭。这满满当当的行程再加上七位数以上的费用,全部都是为了两个字——广告。于是,钱到位了,人找好了,臭水沟就变成了清澈的小溪,阳光、绿地、海景成了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宣传。所有的房地产商都花钱了,那怎么凸显花的钱更多的,于是就有了所谓的“明星楼盘”的评比,这在现在的报纸、电视台广告中那是层出不穷,有可能名字不一样,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给花钱多的金主做个宣传。至于这金主,这楼房到底盖得怎么样,没人关心,前不久,北京就有一个美丽园,刚刚被评为“明星楼盘”,就因为楼板有裂缝被人告上了法庭。这绝不是一个特例,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
当然,话说回来,我们当然不能因为这个担心,就因噎废食,不买了不是,所以买还是要买,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做了冤大头。2003年的时候,我国就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当广告内容符合某些条件,广告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必须要遵守。当然,咱们不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界定不清楚这个楼盘广告到底是不是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条件”。那怎么办呢?最最笨、也最最保险的做法就是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直接写进合同里了。如果在你的坚持要求之下,开发商还是不同意,就表明他心里肯定有鬼了,这房子肯定有猫腻,你还是另做打算为好,不要明知是陷阱还傻傻地跳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