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风投创始人(5)

完美的竞赛 作者:(美)斯宾塞·安特


“风险投资”这一概念实在是很新奇,因此美国研究开发公司的创始者必须要重新设计财务管理架构的方方面面,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运营。例如,在美国研究开发公司发行股票之前,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要求,它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多项豁免权。美国研究开发公司的一名董事,律师沃伦·莫特利(Warren Motley)同时也是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法律顾问,而该协会曾协助立法部门参与编写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这部重要的法案旨在1929年股市出现崩盘危机后重塑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任。

在编写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时,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目的是想借助该法案禁止投资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方式把触角伸得太长,而投资控股恰好是20世纪20年代时投资公司惯用的手法。于是,法案中的某个条款规定一家投资公司不能持有另一家投资公司超过3%以上的有表决权股票。所以,有了这项规定,马萨诸塞州投资者信托公司就无法大量买入美国研究开发公司发行的股票。

幸运的是,莫特利动用他的人脉关系和财务管理能力帮助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拿到了有关这一条款和其他条款的豁免权,其申请豁免权的理由是“这样做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相一致。”最重要的几项豁免权允许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持有其他公司5%以上的股权,允许任何一家投资公司购买美国研究开发公司不超过9.9%的股权,允许美国研究开发公司向投资公司和其他信托机构出售股票。最后,基于美国研究开发公司已经收到了300万美元的股票认购款,其中至少一半来源于机构投资者,美国研究开发公司的股票发行计划才最终得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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