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餐饮合作经营方式

餐饮管理 作者:徐文燕


除了上述连锁经营方式以外,在实践中,餐饮业还采取了其他的合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

1.合约经营餐饮实体采用合约经营的方式,餐饮集团须与餐厅所有者签订经营合约,接受委托经营管理餐饮实体。与特许经营不同的地方在于:特许经营让渡者仅仅出让特许经营的权利,一般不直接派员参加经营管理。在合约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下,集团无须投资。在合同期内,集团派出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根据既第二章 餐饮管理基本原理03 1定的餐饮实体经营决策、管理方法与操作规程,负责餐饮实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以保证达到合约确立的经营水平。

对集团来说,合约经营的优点是: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投资,不必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增加经营管理餐饮实体的数量,增加经营管理的收入。与特许经营相比,合约经营更容易统一服务质量标准,更易于维护自己的形象。

合约经营的缺点是:集团的收益局限于经营管理的报酬收入,通常只需关心餐饮实体的日常经营活动,对餐饮实体投资等重大决策没有多少权力,不利于餐饮实体的长远发展。

2.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是指餐饮经营者通过与餐饮业主签订租约,长期租赁业主的餐饮实体、土地、建筑物及餐饮设备等,然后由餐饮经营者作为法人直接对业主的餐饮实体进行餐饮经营。

3.合作联营一些独立经营的餐饮实体自愿联合起来,采取使用统一标志、统一预定系统,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成立合作联营餐饮实体集团(餐饮实体联合体)。这些餐饮实体在经营管理上、财务上互不相关。合作联营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整体形象,增强宣传推销效果和互送客源。联合行动所需费用按一定比例由各成员餐饮实体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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