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看是权责发生制,其实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支出按收付实现制的更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新法条款】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解读
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税第56号文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有很大差别,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案例3甲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共5800万元;(2)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经税务机关核定库存原材料损失100万元;(3)支出管理费用25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4)产品销售成本为3100万元;(5)实发工资总额为500万元;(6)发生如下营业外支出:其中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共0.8万元,税收滞纳金为1.5万元;(7)缴纳税金共900万元。(8)在该年度获得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拨款100万元。
解答:工资可据实扣除;交通违章罚款、税收滞纳金属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的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800-100-100-250-300-3100-500-900=550(万元)。
【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新法解读
与国税[2006]第56号文件有较大的区别,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负值的应纳税所得额,但56号文件规定,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值的话填0。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经营亏损的话,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根本看不出亏损额,这以后怎么弥补?
案例4甲公司2008年各项收入减各项扣除后余额3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那这甲公司算是亏损吗?按56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0,按本条来算的话,亏损20万元。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新法解读
新法中的清算所得就相当于清算资产增值减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没有考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结合第二款规定来理解的话,做法似乎更简单。两段联系起来看,其实是把原细则的四十四条分开了,习惯上,分得的清算财产首先考虑的是本金,然后才会考虑股息。很多时候,人们会想:本金都没有拿回来,还考虑什么股息,但此条分得很清,该是股息就是股息,折的本金就是投资转让损失,对于居民企业来讲,股息是免税的,这样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如果投资转让损失的扣除没有限制性条款的话就更好了。
◎旧法规定
原内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案例5甲公司投资乙公司800万元,占乙公司80%的股份,乙公司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于2008年4月底宣布破产时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实施解散清算。经过清算,资产变现收益600万元,清算期间的税费200万元。该企业清算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清算所得=600-200=400(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