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2)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凌辉贤


◎旧法规定

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资产所取得的转让收入,高于其转让成本的差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其转让成本的差额,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

(1)国税发[2000]第118号文规定:转让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税函[2000]第579号文规定:纳税人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而发生的损失,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国税发[2000]第118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属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推定转让所得或损失,即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在投资成本范围内的规定为投资成本收回,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推定为投资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法解读

国税发[2000]第118号文件规定是财务作出分配处理的时候,新准则规定财务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分配处理(旧准则是根据董事会决议),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应按股东大会决议的日期比较合适。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法解读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税法上的利息收入的口径比会计大,包括长、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还分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

◎旧法规定

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存款利息的处理财税字[1997]第7号文件规定:

(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中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7某股份公司采用“上网”订价发行方式发行该公司境内A股5000万股,发行价每股8.00元,股民参与申购资金总额为100亿元。申购资金冻结三天,冻结期间银行存款利息165000元,对于这部分存款利息,该股份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计算申购成功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并做账务处理。

申购成功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

=1650000×[8×5000÷1000000]=66000(元)

借:银行存款 66000

贷:资本公积 66000

(2)计算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并做账务处理(假设该股份公司在一年内转入利润总额)。

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1650000-66000=1584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84000

贷:财务费用 1584000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新法解读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出租方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应按权责发生制按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包装物出租租金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摊销的包装物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8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向乙公司转让其甲商品的专利权技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乙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甲公司使用费,使用期10年。假定2008年乙公司销售收入1000000元,2009年销售收入1500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该专利权的价值年摊销金额为5000元。

2008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000000×10%=1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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