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6)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凌辉贤


◎新法解读

没有限额,但要符合常规、正常的、必要的,不能发现金。实际执行应有一定标准。

◎旧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核实认列,据实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新法解读

总机构的管理费是不能扣除的。

◎旧法规定

国税函[2005]第115号、国税发[1999]第136号、国税发[1996]第177号:

(1)范围和条件。按照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条件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2)提取方式。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3)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不得列支。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法条款】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新法解读

统一为12%,省事多了,按新会计准则算出来的会计利润总额更方便,减少了转换成本。

注意: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才能扣除;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旧法规定

(1)全额扣除。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第30号)

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第103号)

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第97号)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