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国有土地是怎样私有化的(1)

市场的力量 作者:李子旸


土地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的焦点问题。在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具体方式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时,回顾历史可能是有益的。历史上,已经有过土地所有制的演变,而且,这种演变是成功的,解决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满清入关建立政权以后,通过直接圈占的方式,拥有了大量国有土地。这些土地分给了旗人,作为他们生计的保障。清政府希望,这样一来,所有的满族人和他们的后代就可以永远无衣食之忧,永远安居乐业。

这些分给旗人的土地被称为旗田或旗地。旗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旗田的业主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转让权,旗人不可以卖出旗田。“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予民人”。清政府这样做,显然是为了防止旗人因失去土地而生计无着。这就好像,政府为所有的旗人专门办了一个大工厂,工厂属于国有,其他人不得进入,而旗人永远都有在工厂中劳动并赚得收入的机会。

清政府的这种想法显然是太天真了。子孙后代的生计是不可能依靠祖宗的预先赐予就得到永久保障的。清政府这种做法,只能是把“八旗子弟”变成了游手好闲、不能自食其力之辈的代名词。况且,满族人原来在关外往往都从事游牧骑射,很多人并不擅长农耕。因此,分给他们的土地很难成为他们获取收入的来源。对这些旗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其实就是把土地转让出去。

从清代早期的康熙朝开始,旗人就大量地把旗田以各种手段转让给其他人。看到这种状况,清政府十分焦急,认为这样势必造成旗人的土地都被汉人占据,长此以往,满清的统治基础甚至都有可能而被动摇。为了解决国有土地流失的严重问题,清政府进一步强化了不许买卖旗田的规定,多次重申有关禁令,并多次严厉查处有关案件,坚持国有土地不得私有化。但史书中类似的“查禁”“重申”“严办”越多,就说明实际上旗田转让的情况越严重。屡禁不止也就意味着愈演愈烈。

到了雍正朝,清政府决心彻底解决旗田转让问题,并为此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政府开始对旗田进行强制回赎。

强制回赎是怎么回事?原来,在转让旗田的时候,旗人和交易对方都知道政府明令禁止旗田买卖,所以往往并不采用出售购买的形式,而是采取典押的形式。典和卖的区别在于,如果是典,出让一方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赎回典押物——也就是旗田的权利,而如果是卖的话,在交易完成以后,自然就钱货两清了。当然,实际中,典押出去的旗田很少赎回。所谓典押其实就是买卖禁令下的一种变通办法。

但是清政府利用了典押有权赎回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强制回赎政策,也就是由政府国库出资,强行把典出的旗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旗人,以保持原来国有土地的用途——保障旗人生计。

在回赎旗田时,清政府采用了各种办法,尽量压低回赎价格,所付赎金大都低于原价,甚至根本就不付赎金。雍正朝回赎旗田的法令规定:凡红契典卖的旗田,可全价回赎,而白契典卖的旗田,则仅付半价,或干脆一文不付,直接拿回了事。所谓红契,指的是经过官府验契、加盖红印的契约,白契则是指未经官府,完全由民间协商而达成的典卖契约。实际中白契的数量当然远远多于红契。

清政府这样做,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通过强制打击、损害土地接受者的利益,来制止旗田转让而造成的国有土地流失。清政府相信,假如人们看到政府强制赎回土地,那么,也许就不会有人愿意通过典让这种方式来获得旗人的土地了。

但是,和想要通过分配土地永保旗人生计一样,清政府这一次也搞错了。当初禁止旗田转让的法律规定,目的实际上是要禁止各种形式的旗田易主。也就是说,即使是旗人,也只有使用权,而不应该有任何通过转让获得利益的机会。就好像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员工,可以一直拥有在企业中工作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合法的国有资产转让权。

对于旗人典让土地的行为,如果严格遵守原有的法律精神,清政府必须继续采取严格禁止、严厉打击的政策。清政府没有这样做,而是采用回赎的形式解决问题,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了典让行为的合法性。实际的情形变成了,旗人有权典让土地,政府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在典让的规则内出钱赎回。当然,由于政府可以借机压价,土地接受者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毕竟典押土地不再是非法行为了。结果就是,政府的强制回赎政策不但没能有效地阻止旗田的流失,而且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了旗田可以典押和转让。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