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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意外(6)

权力:法院院长 作者:黄云峰


正当舒畅采访赵金良时,吴小龙也带着调查组来到了河阳县法院。

河阳县法院的会议桌上堆放着有关赵金良案的卷宗。两名马陵中院的法官正在仔细地翻阅着。

吴小龙边看卷宗,边与河阳法院的三名合议庭法官交谈。

吴小龙问:“这个案子起诉标的金额是80多万,应该由中院一审,你们为什么要自己审?”

法官甲说:“河阳县法院诉讼费收入不高,案源又少,有时候超标的案子起诉来了,也就不想再移交中院了。再说,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没超过级别管辖的范围。”

吴小龙驳斥说:“你不能混淆概念。人家起诉的标的金额是80多万,你们也是按照起诉的标的金额收费的。你不能以判决结果为依据来衡量有没有超越管辖权。中院早已下发了《八条禁令》,明确规定要严禁乱争管辖权,严禁超标的额受案,你们这样做,应该说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法官乙狡辩说:“这是立案庭的事,我们只管审案。”

吴小龙反驳说:“你说这话不对!审判庭发现是超标的金额立案,就不该审,而应该把案件移交。好啦,不谈这事,你们就谈一下实体判决方面的思路和依据吧。”

法官甲说:“这个案子在事实认定方面很清楚。被告金地种子繁育站将代为繁育的种子高价出售,明显违反了与原告河阳县种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意见分歧,主要牵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还是适用省人大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我们认为,省里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既然没有废止,在全省范围内应当有效,所以就适用了该条例的规定,以政府指导价为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的损失。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就要按照市场价计算,那样,赔偿数额就大得多。”

法官丙说:“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分歧。我个人的意见是,省里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在后,此案当然应该适用《种子法》。再说了,被告通过违约盈利一大笔钱,只按政府指导价判赔显然不合理。”

法官甲不服地说:“既然这样,赵金良为何不上诉?”

法官丙说:“赵金良的抵触情绪还是很大的。”

吴小龙问:“那为什么执行不了,后来又提级执行了呢?”

法官甲说:“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听说不能执行的原因是因为金种子繁育站不配合。他们是县直属单位,有县里领导人撑腰,法院也没办法。最后只好请中院执行了。”

吴小龙站起来说:“就这样吧,我们把审判案卷带走,回去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吴小龙的车子经过河阳种子公司门口时,他看到舒畅正站在门口拍照,便赶紧下车。

吴小龙开玩笑说:“哎呀,舒大记者你的动作真快,已经抢先一步了。”

舒畅笑着说:“你们卷宗不让查阅,承办法官不让采访,我不深入一线调查怎么办?”

吴小龙摇了摇头说:“没想到赵金良的抵触情绪这么大,你却搞到第一手材料了。”

舒畅做了一个鬼脸,调皮地说:“从采访看,赵金良大闹会场闹对了。不这样闹,不能引起领导重视。嗬,不调查不知道,一调查吓一跳。赵金良的案子,真让我看到一次葫芦僧是如何乱判葫芦案的!”

吴小龙说:“喂,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你能说我的讲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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