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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运筹的七大空间(1)

胜算 作者:刘淼


(一)优惠税收政策空间

除了税法以外,国家还有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多记录在国税、地税的公报上附带的文件里面,林林总总有上万条。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税法范围之内的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政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下面简单举几个企业常用的优惠政策。

第一种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从设立年度开始算,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三免三减。上文曾提到,企业所得税的几档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是15%,前三年免税,之后的三年减半征税,税率是7 5%,六年之后才恢复到15%的税率。试想,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考虑所得税避税问题吗?恐怕根本不用过多地考虑了。

第二种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就是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然后减半征收三年,它的所得税税率是15%、24%、30%,获利的前两年是零税负,后三年是减半征收。

这里要提到的是税法改革的一个大趋势。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要内外统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最终要取消,这一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对外商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入WTO以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开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取消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就等于没有把内外资企业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国际竞争。

国内企业的基础本来就比较弱,起点比较低,没有外商的雄厚资金,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非但如此,国家还给他们增加了负担:国内企业要交纳的所得税比外商企业还高。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的企业就没有竞争力。所以国家要统一税负,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在国家不久就将取消对外商的优惠政策的预期下,有些老板已经开始想办法抢注外商投资企业,以期从其拥有的五年税收优惠权利中获益。但是国家具体什么时候取消、以什么方式取消还是未知数,还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决定这个问题。

第三个就是对“双软”企业的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享受税负3%以上即征即退的优惠。增值税是其违法处罚上升到刑法的税种,一般来讲,在合理避税中不做过多的考虑。正常增值税税负是17%(也有13%、10%、7%的,因行业和产品不同有差异),可是国家对“双软”企业优惠到3%以上即征即退,即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全部返还,而且交税之后马上就可以拿到退税部分,所以对双软企业的优惠政策就显得十分珍贵。

那么什么是“双软”企业呢?“双软”企业指的是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成为“双软”企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包括软件产品的认证和软件企业的认证,企业获得这两项认证以后就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第四项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程序是先征后返。

企业将营业税先交到税务部门,然后税务部门再将其返还给企业,这之间的间隔大概是三四个月左右。这是营业税方面很好的优惠政策。

另外国家为鼓励企业聘用下岗职工、复员军人等,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总体来说,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是不少的,但是我们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对于税法比较熟悉,对于国家的相关的政策却知之不多,应该花一定的精力研究这些政策,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为企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二)不同法人主体空间

不同法人主体空间指根据企业不同经营范围将业务进行拆分,将不同项目注册成不同的公司,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经营楼宇自动化业务,有硬件销售的一般纳税项目,同时有后期服务的营业税项目,合同签订时用一份合同,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混合销售,怎么办?

我们建议:

第一,将一般纳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进行拆分。

为么呢?企业经营项目中既有营业税,又有一般纳税,最容易形成混合销售;一旦形成混合销售,在区分不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按照从高征收的原则处理。因此建议企业把一般纳税项目和营业纳税项目进行拆分,再将不同项目注册成不同的公司。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用营业税公司和增值税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比如说,在签订一个合同时,原来是甲、乙两方签订合同,现在是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在原来一个法人主体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是一个会计核算主体下的两个项目,现在拆分以后,就形成了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下的两个项目,就不容易形成混合销售。通过上述调整,我们就可以利用不同法人主体当中的空间规避混合销售的问题。

对于不同法人主体空间,在后面“一账统领”部分中,我们还将进一步利用它来解决两套账的问题。

(三)合同空间

合同在企业税务运筹中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将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而自己还不清楚。

例如,南京一家建筑公司,它的业务关系挂靠在江苏某建筑公司名下,用江苏建筑公司的名义接工程,在给江苏的公司交一些管理费用之后,就完全用自己的队伍施工。

建筑业应该上缴的营业税是三大流转税之一。流转税交纳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按照流水额的一定比例上税,但在营业税中也有差额上税的特殊情况。如在广告业的营业税当中是差额上税的,是它的广告业收入减去它付给有广告发布权的其他广告公司或者机构的差额以后上营业税。旅行社的营业税也是差额上税,是前一个旅行社总体收入,减去中间转包给另外一个旅行社的差额进行上税。还有一个差额上税的情况就是建筑业的总包和分包之间是差额上税,分包的公司只对总包与分包的差额部分交纳营业税。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的合作关系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而是挂靠关系。在挂靠关系下,总包公司应该全额交纳营业税,挂靠公司也应该对其承担的工程交纳营业税,这就形成了重复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因此我们判断他有可能存在漏税问题。后经税务部门查账,果然漏交200多万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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