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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篇: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头痛?(1)

调查三农 作者:许宝健


现在一提到医疗纠纷,无论是医患双方还是司法部门都感到非常头痛,医院和医生因不被理解而备感委屈,患者因讨个说法太难而异常愤怒,卫生行政部门因被认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觉得有苦难言,司法部门因遇到不少法律障碍而显得爱莫能助。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躲不掉和医院、医生打交道。医疗行业高风险,发生一些纠纷本属正常,只要处理得当,医患关系应当是比较融洽的。可是情况偏偏不是这样,大家在一些问题上争论得却异常激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争议之一:鉴定

患方:极不公正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由独家组织,暗箱操作问题难以避免;二是鉴定结果只标明是否是事故,而对那些虽然不构成事故,但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的情况却没有详细说明。

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医学会组织鉴定,该会如果不受理,患者就求告无门;如果鉴定不公正,也无处讨说法。医学会不仅在行政上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且在业务上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最终还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而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又是医疗行业的法定监督部门,同时承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很难保证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角色不错位。况且还不仅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有时简直就是自己给自己鉴定,因为专家鉴定组成员大多数是各个医院的医生,这些医生有的就在发生纠纷的医院工作,即使不是纠纷医院的人,可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医院及其本人就不会发生医疗纠纷,所以在鉴定中偏袒医院和医生是难免的。

既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极易造成对患者的不公平,不被患者信任,那么就必须有司法救济,授予司法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权。以法医鉴定为依据审理医疗纠纷,法医在鉴定时不但把医院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作为鉴定重点,而且把伤残等级纳入鉴定范围,使鉴定结论真正发挥“证据之王”的作用。

医方:合理合法

医疗事故只能由医学会鉴定,未经该组织鉴定的医疗纠纷法院不应该受理。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相当复杂,鉴定中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医学会专家鉴定组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其鉴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没有经过医学会鉴定的医疗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依据的。暗箱操作问题,医学会完全可以通过扩大专家鉴定组的成员范围,吸收法医等司法界人士参加,提高鉴定的透明度等方法来解决。

争议之二:赔偿

患方:数额太少

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只有经鉴定属事故的才处理,医院虽然有失误但不属事故的不处理也不赔偿;二是即使经过鉴定属于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的数额也是少得惊人。

医患关系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患者挂了号医患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出现纠纷理应按民法有关规定处理;无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失误,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方:能力有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即使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其没有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医疗事故处理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的必须按其规定办,只有该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才可引用其他法规。另外必须明确,一方面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收费低于成本;另一方面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有其必然性,我国尚未建立医疗责任险,医院承担赔偿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所以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只能解决因事故而增加的额外医药费,最多再给予极少量的补偿,但不可能像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多。

争议之三:举证

患方: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处于被动地位,而医生处于主动地位,是否需要检查,做哪些检查;是否需要用药及用药的品种、剂型、剂量、配伍、给药次数和方法等都是由医生决定,患者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同时病历、处方、医嘱单、手术记录等都由医院和医生保管,患者一般很难查阅得到。况且又经常发生出现医疗纠纷后院方修改和藏匿证据的现象。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中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原则,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院方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可以判患者的主张成立。

医方: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工作情况非常复杂,专业性要求很高,治疗的风险极大。有人打了个比喻,人体就像一个“灰箱”,就目前的科技水平,对人体还不能做到像看一个透明的“白箱”一样,全部看得一清二楚;但又不是像看一个“黑箱”那样对里面的情况一无所知。医生只能根据现有的医学知识和自己的临床经验对患者进行诊疗,对治疗效果只能是一个大概的预测,何况一些特殊病例没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法,有时医生只能凭经验来处理,但这又很难说有多少道理。另外我国医生的数量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医生特别是大医院的知名医生每天都要为许多患者诊治,不可能对每个患者都留下充分的证据。如果每个医生在为患者诊疗疾病时首先考虑为日后打官司留下证据,这只会束缚医生的手脚,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读者来信

我说医疗纠纷

编辑同志:

看到贵报上期有关医疗事故的话题预告,觉得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借此机会我也想说几句。医疗纠纷的频发,在给患者带来痛苦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医生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医生水平的高低,事关患者的安危,由于医生的原因而误诊、漏诊的事例很多,因此医生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医疗市场需进一步整顿。眼下社会上庸医、假医泛滥,打着各种旗号的诊所遍布,患者很容易听信各类广告而上当受骗,从而引发医疗事故。三是患者心理需进一步调整。患者应有良好的心态,不要有讳疾忌医、“有病扛扛就好”的心理,这样更容易延误治疗时机,造成医疗事故。四是简化就医程序,使患者更加接受医院治疗,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五是降低医疗费用,使某些特效药、好药能为民所用,从而解除患者病痛。

山东省沾化县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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