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是违纪还是违法(3)

监督札记 作者:唐成


2、争论焦点

都是搬家惹的祸,不该顺手牵羊搬走镇政府配发给他使用的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凤凰牌自行车一辆、煤气坛两个。

这也叫事?

却有事,四项公物加起来折价2710元,加上报销虚假发票300元,合计侵占人民币3010元。按当时规定,3000元可以立案捉人,顺川县人民检察院将其收监是有法可依。

他说,如果就凭这个事实和数额抓他,顺川县300多名正局级干部一个都跑不了,都有资格进牢房。

那好,扩大战果。

然而查了两个多月,除了这点战果没有查出其他问题。县委书记古天如动了恻隐之心,觉得处理过了一点,指示检察院放人。

检察院不肯。

有些人好抓不好放,这个吴日光不是好惹的,出去后就会告县人民检察院滥抓无辜……但是县委书记的指示不能不执行,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免予起诉。

检察院的结论意见是:由于吴日光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免予起诉。

放人。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尽管免予起诉,但是不等于没有问题,3010元违法实事存在,可以免予起诉但不能免予处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的结论意见,对吴日光作出撤职处理。

吴日光不服,多次到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上访,称自己的问题不构成犯罪,要求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宣告他无罪。

省人民检察院要求聪江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聪江市人民检察院责成洪凯歌到顺川县调查。

洪凯歌召集相关人员开会。

顺川县检察长张德才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定罪免诉是正确合法的,不能撤案,理由是:被告人在任镇长期间,其公物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自被告人搬家将公物搬走时开始,其公物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公物变成了私物。公物折价2710元,加上报销虚假发票300元,合计3010元,达到定罪数额。

洪凯歌不敢苟同,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案,理由是:一、被告人虚报发票骗取公款300元可以定为贪污性质,但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二、被告人调动时随车搬走私用公物,不属贪污性质,不能认定为贪污。

张德才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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