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2)

反常识经济学 作者:(美)加里·S·贝克尔


然而,现在仍旧存在处决拖延的情况,有关死刑滞后效应的证据已为阻止废除死刑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对威廉斯的案件作了最后的思考,主要认为,他已经在监狱里有所改过,更重要的他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帮派暴力的代表。这种言论已经在全社会盛行了吗? 一方面,如果杀人犯们知道通过劳改就会得到一个比较好的下场,那么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另外一方面,威廉斯所加入的帮派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那么这样的帮派人数越多,就越容易得到宽大处理。公开扬言要杀人和从事其他犯罪活动而被处以死刑的人数越多,废除死刑的公信力就越差。

波斯纳

评论

波斯纳已经就死刑的诸多问题作了很好的阐述,那么我会重点讨论死刑的威慑力,这是在死刑的激烈辩论中极为关键的问题。我支持处决那些认罪的人,仅仅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威慑住其他杀人犯。倘若我不相信这些,那我就应该反对,因为波斯纳在前文提到的和论述的复仇和其他方面的动因,不应该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础。

正如波斯纳所言,有关死刑的实证分析源自艾萨克·埃利希。大量的研究不时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其他方面的论据,包括波斯纳所引用的,都发现死刑有更强的威慑力。然而,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就下结论,尽管我相信这些论据可以说明死刑有威慑作用。

当然,有关处罚的公共政策不能等到证据充足再制定。即使只有有限的数据资源,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死刑可以威慑住杀人犯。当大多数人和杀人犯即将被处决时,他们会对死亡产生巨大的恐惧。正如波斯纳所言,在适当的案件中,如果处决拖延时间越短,实施这种处罚越明确,那么死刑的威慑力就会越强。我认同波斯纳的观点,在现有的运行机制下,死刑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威慑力。

死刑的反对者们不断控诉一个地区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那是一个最应受到谴责和处罚的罪犯也一样。然而,对于那些相信死刑具有威慑力的人而言,这是一种绝对错误的言论。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吧。假设处死一个犯人,犯罪的人数会减少3个——这个数目低于埃利希所作的研究。这就暗示着,相对于每个未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将会有3个无辜的人死去。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执行死刑,就会间接夺去许多人的生命。这些无辜者的生命比那些幸免于处决的罪犯的生命更有价值。基于这个原因,如果执行死刑能够减少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拯救无辜受害者的生命,那从道德层面来讲政府就有义务执行死刑。

处决一个罪犯就能挽救3个无辜的人的生命,这似乎是一个很划算的交易,即使挽救两个人,实行死刑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假定处决一个只能挽救一个人。如果拯救生命比掠夺生命更有意义,那这一对一的交易仍会那么有诱惑力吗?当死刑的威慑力变得越来越弱,在某种程度上我甚至会将焦点转向“非死刑”的问题上。但是基于受害者和杀人犯的不同,这种威慑力远不如处决一个犯人来挽救一个人有意义,尽管我们应当考虑执行死刑所花费的高额费用。

当然,也有人想证实被误判的人的数量仅占所有处决人数的一小部分。波斯纳很肯定地指出,美国针对犯罪案件的运行体系中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可取的。它们不可能阻止所有无罪的人不被误判,但他们能够保证这种风险可以降到最低。如果要达到的目标是决不误判任何人,那么,就不能使用死刑,这样一来,死刑的威慑力就完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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