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9)

反常识经济学 作者:(美)加里·S·贝克尔


这并不是建议惩罚那些被逮捕的人,贝克尔所赞同的做法并不能起到一种正向的威慑作用。但是通过惩罚造成人员伤亡的人会更有效——这样就不需要那么多的警察,审判也会少一些,坐牢的人也会少一些,而且许多喝过酒的开车者可能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因为对于每个酒后驾驶的人来说,其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都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看,严厉惩罚少数人比轻微处置多数人成本更低。

因此,只有当事后处罚没有更好地起到威慑作用时,那些没有引起交通事故的开车者才会受到严厉惩处,或至少在我所作的分析框架下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也许很多酒后驾驶者低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者他们相信通过减速能够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他们高估了自己的酒量和开车技术。也许他们已经对酒后驾车习以为常,完全没有意识到在开车之前,他们已经避免不了喝酒了。这些都为事前监管提供了条件——在逮捕之前采取措施,比如征收苛刻的酒精税。

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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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行为主要依靠处罚手段的威慑力,来处罚那些已经意识到有被逮捕和定罪可能性的犯罪分子,罪行越严重,处罚的力度越大。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会终身坐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通常罪行越严重,所受的惩罚也越严厉。逮捕和惩罚都减少了进行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这样就威慑住了其他企图犯罪的人。

个别人可能仅仅因为计划或企图犯罪而受到处罚。要求处罚犯罪意图的证据已经很有说服力了,但是有关惩罚暴力犯罪(比如策划谋杀)的标准还不是很明确,力度也不够,作案之后也没有对那些犯罪分子作出什么严励的处罚。加之一些人没有被威慑住,有时候会因为他们有在未来进行犯罪的想法而受到处罚。这就是那些有潜在暴力倾向和精神不稳定的人必须要强制住院和接受心理治疗的主要原因。

这些关于犯罪意图的观点更加适用于预防与抵制恐怖组织和无赖国家。在民主国家,对待战争的传统做法就是受到攻击后进行报复。在“冷战”时期,美苏相互摧残的原则是合理的:如果苏联用核武器进行攻击,那么美国将发动一场灾难性的核毁灭事件,苏联也是这样想的。在一定时期,这个原则是有效力的。

但是这种方法不适用抵抗恐怖组织、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和独裁国家。现在,恐怖组织和相关政府越来越有可能发动毁灭性的生化战争和核武器战争。如果恐怖分子遍布各地,那么对他们采取报复措施就会很难,也很慢,这样就无法有效地抵制他们的袭击。一些无赖的国家政府会秘密使用这些武器,如果它们拒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那么可能会在确定责任方面存在很多障碍与困难。而且,除了相关组织自我表功以外,很难弄清楚哪些组织部门应该为恐怖事件负责。

此外,许多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常常将目标和希望寄托在愿意牺牲自己以实现更大目标的人身上。这些自杀式爆炸者们行动之后肯定不会受到惩罚(尽管他们的家人会),因为虽然他们杀死和伤害其他人,但是他们自己也失去了生命。有人会通过设置障碍、壁垒和其他保护性行动来增大他们行动失败的可能性,但是自由社会的基础是很脆弱的,那里没有足够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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