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合伙人(8)

罗斯柴尔德家族(下) 作者:(英)尼尔·弗格森


最后,还应该解释一下一个表面看起来很矛盾的现象:由于各家罗斯柴尔德银行的合伙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松散,因此对这种合伙关系的修订也越来越频繁。这种解释听起来相当乏味:由于遗产税的引入,需要一种更精确的方式来评估每个人在合伙企业里的股份市值,因此,在1899年,大家第一次决定以年度为期编制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可能也有加强一些不严谨也不规范的合伙形式的法律方面的要求。霍尔顿爵士在后来的回忆中说道,大约在1889年他怎样“重新安排罗斯柴尔德的合伙体系,因为这个体系中的各种关系已经非常模糊,很有可能出现将整个家族置于某位不诚实的合伙人控制之下的情况”。然而,在其最后的10年里,这个合伙制实质上变成了英国—法国轴心,与维也纳的联系几乎终止了。很典型的,由伦敦银行在1906年贴现的2 800万英镑票据中,有1 200万英镑做到了巴黎银行的户头上。另一方面,当维也纳银行在1908年发行大额奥地利贷款的时候,纽考特甚至都没有接到过通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合伙体制在1905年没有再更新也就不会让人大惊小怪了。由内森、詹姆斯和萨洛蒙建立的伦敦、巴黎和维也纳银行变成了完全独立的实体的这一天,是罗斯柴尔德家族历史上真正的分水岭,因为就在这一刻,这种最初历史可以上溯到19世纪20年代的独特的跨国合伙“同盟”体系,终于走到了尽头。早在1868年,一名精明的法国记者就已经预见到了合伙制的这样一种破裂会意味着什么。罗奎普兰在回顾这个体系的起源时写道:

老迈耶的5个儿子在他们中间建立起了某种类型的经济均衡,而且这种均衡与黎塞留所梦想的欧洲均衡有着某些相似之处。这几兄弟所立足的地方中,没有哪一个地方会为其他的地方做出牺牲,而且各个政府和每个个人对他们的信贷和资本提出的不同要求,使这些放款人的行为受到了限制,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处于监督之下。这样就出现了通用的协定以及中间道路,用以缓和那些摩擦的起因、调和野心、减少失误……罗斯柴尔德银行……成为了欧洲金融的领导者。如果罗斯柴尔德银行分解成一家法兰西银行、一家英格兰银行、一家奥地利银行、一家那不勒斯银行,那么它的调停影响力就会散失。你们拥有的将只会是又一家全国性银行,你们不会再拥有这样的环球银行机构,一个可以限制和解决不同的欧洲国家之间的竞赛的机构。

然而,尽管我们一再试图用个人方面的原因来解释困扰罗斯柴尔德合伙体系的那些问题,其实结构方面的因素可能更为重要。这个时期,罗斯柴尔德家族维也纳银行和其他银行之间存在的问题的焦点是安塞尔姆愿意与那些对手银行,包括佩雷尔兄弟的下属银行、地产信贷银行,甚至是世仇艾兰格尔“集团”进行合作。这部分原因是其他银行把商工银行看成是维也纳银行的事实上的一个下属机构,而与此同时,安塞尔姆坚决给予否认。类似的冲突还出现在对那些罗斯柴尔德拥有很大但是又不是决定性利益的铁路公司的认识上。事实是,在所有的主要金融市场上,股份合作制机构的发展—而且事实上是与其他私人银行之间的携手—注定了要引发关于忠诚问题的冲突。罗斯柴尔德家族不再像过去那样强盛,他们不再能够不要当地银行的支持来独自承购大型的债券发行。每家银行因此都越来越多地与当地市场上的银行发展了非正式的伙伴关系—在伦敦是巴林,在巴黎是高级银行,在维也纳是商工银行,在德国是贴现公司—而且与这些银行的业务规模很快就超过与其他罗斯柴尔德银行之间的跨境交易金额。大家谴责法兰克福银行变成了汉森曼的“卫星”没错,但是巴黎银行也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意来让迈耶·卡尔停留在自己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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