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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大师谈》第四章 国家(4)

中国教育:大师谈 作者:蔡元培


法律之大别

法律之别颇多,而大别之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规定政府之体裁,及政府与人民之关系者也。刑法者,所以预防政府及人民权利之障害,及罚其违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防将来之争端,而又判临时之曲直者也。

遵法律须敬官吏

官吏者,据法治事之人。国民既遵法律,则务勿挠执法者之权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执法之权也。且法律者,国家之法律,官吏执法,有代表国家之任,吾人又以爱重国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学术才能者不能任。学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独不足敬乎?

官吏之长,是为元首,立宪之国,或戴君主,或举总统,而要其为官吏之长一也。既知官吏之当敬,而国民之当敬元首,无待烦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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