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2013:关键问题》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9)

中国2013:关键问题 作者:胡舒立


第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方式选择。从转出角度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户直接流转,外部企业进入很少有农户直接流转的。另一种是集体流转和二次流转,农户先把地流转给集体,集体再把土地流转给企业。集体在这里既是甲方又是乙方,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从流入角度看,有三种情况,分别是大户、合作组织和外部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只是简单的中介,但相比于简单的反租倒包,还是有变化的。至于流转的规模,大户多是几十亩到上百亩,集体是几百亩到上千亩,外部企业是几千亩。三种形式中,合作组织最能保护农民利益。大户流转只有租金,外部企业流转还有劳动收入,而合作组织流转租金、劳动收入和分红收入都有。按流转后的经营对象分,大概有以下几种: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苗圃、养殖和其他作物。大户以种粮为主,合作组织以果蔬和养殖为主,企业则比较多,种粮、花卉苗圃等都有。按照流转后农户参与程度看,也是合作组织最高。按经营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一种是土地租赁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不同。以土地承包权作为股份进行投资,它不是真正的融资股份,具有租赁的性质,可以取得租赁收入,但股权是不可能取得租赁收入的。特别是现阶段土地股份还不能转让、买卖和抵押,所以和一般的股票更不一样了。股票可以取得股息、红利,但不能取得租赁收入。另一个区别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脚投票,卖掉股权,而合作社不能卖掉股权,虽然有退出的安排,可以转让,但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区别是,股份制企业可以破产清算,股东以自己的投资进行偿付,而一旦合作社关闭,土地还是社员的。另外,合作社具有地域性质,社员直接参与合作社的事务相对较多,参与管理相对方便。股份制企业则不同,股东哪儿的都有,不是大股东,很少关心企业的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租赁也有区别。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并不是完全的和彻底的,流转以前,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单独享有的,流转之后,承包经营权是合作社共有的。而租赁制下的经营权的让渡是完全和彻底的,农户保有的只是收益权,虽然合约期满可以收回,但从产权市场化的程度上看,合作制不如租赁制。租赁制的农户收入只有租金,劳动收入可以从承租方取得,也可以从别的地方取得。但在股份合作制下,农户除了收取租金,还可以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利润收入归合作社农户共享。从收入的递增安排来看,租赁制是固性合约安排,股份合作制是剩余合约安排。可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模式没有绝对的好和绝对的坏,要依情况而定。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