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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第六章 性与死亡的游戏(20)

债:第一个5000年 作者:(美)大卫·格雷伯


50年后,这种交易达到了顶峰,英国船只带来大量布料(都是来自曼彻斯特新建立的作坊和印度印花布厂的产品)、铜铁制品以及珠子项链等附带商品;并且,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还会带来大量的军火。这些商品同样以赊欠的形式转手给非洲商人,他们把商品分发给自己的代理人,到上游地区去销售。

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债务的安全。这种交易充满诡诈,冷酷无情,而奴隶劫掠者的信用也不可能可靠--当面对永远不会再见的外国商人时,情况尤其如此。因此,一个系统迅速诞生了。在这一系统里,欧洲船长们要求以抵押人的形式确保债务的安全。

我们在这里说的“抵押人”,很明显和我们在莱利人例子中看到的抵押人有很大的区别。在西非的许多国家和交易城镇,当1500年前后欧洲人走向舞台的时候,抵押人所有权的性质似乎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它实际上变成了一种劳役偿债的形式。债户以家庭成员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人将变成受抚养人,前往债主的家中,在债主的土地上干活,并负责债主家中的日常家务--他们自己充当担保物,而他们的劳动,实际上就是利息的替代品。抵押人并不是奴隶。他们和奴隶不同,并没有被从自己的家中剥离出来;但是他们也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自由。在卡拉巴尔和其他港口,奴隶船的船主在把自己的商品交给非洲商人的时候,很快就建立起要求以抵押人充当担保的习惯--例如,两名非洲商人自己的受抚养人,能为他们应该提供的3名奴隶充当担保,在这两名受抚养人中,最好能够至少包含商人自己的一个家人。在实践中,这和索要人质没有什么区别。当船长厌倦了等待迟到的货物时,有时他们会决定带走一船抵押人,这样就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危机。

在上游地区,债务抵押人也在交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某方面说,这一地区有些不寻常。在大部分西非地区,这种交易贯穿于达荷美(Dahomey)或阿撒蒂(Asante)等主要王国,带来了战争,并强加了非常严酷的惩罚--对于统治者来说,一个普遍使用的应急措施,就是操纵法律体系,使得几乎所有的罪犯都遭受惩罚:或沦为奴隶;或自己被处以死刑,妻子和孩子则沦为奴隶;或被处以天文数字的罚款,如果他不能支付,就将导致违约,因而全家都会作为奴隶被卖掉。另一方面,因为缺乏大型的政府结构,人们能够很容易看到真正发生的事情,因此它具有不同寻常的揭露性。无处不在的暴力环境,使得现有人性经济的所有机构都发生了系统的扭曲,变成了灭绝人性和毁灭性的庞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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