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篇:“建立和健全竞争性的市场体系”(3)

中国在历史的转折点 作者:马国川


吴敬琏:完善反垄断立法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是改善中国市场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公平竞争秩序遭到行政垄断的破坏,的确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方面的问题变得如此严重,既是由于现有体制存在重大缺陷,也有反垄断不力方面的原因。从反垄断立法方面说,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虽然保留了有关行政垄断的章节,即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是它只把违法行为的范围限定在“滥用行政权力”,又把“滥用”的范围限定在“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这就意味着承认一切不涉及地区保护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性行政垄断行为,是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而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却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企业)的行政性垄断,通常都是由依据党政主管机关的法规或指令设立的。要这类行政机关“责令”自己管辖的企业去“改正”由自己制定的规章或自己发布的指令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岂非与虎谋皮?!所以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泛滥成灾,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马国川:正因为这样,不少学者都认为,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损害市场竞争,应当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吴敬琏:为了制止垄断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除了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有资本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外,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反垄断的司法改革:第一,修改《反垄断法》或另立针对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党政机关的《反行政垄断法》;第二,设立超越于党政机关之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但负责处理经济性垄断案件,还应负责处理行政性垄断案件;第三,由于行政性垄断通常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关,因此应当修订行政法,授予法院监督政府行为,纠正不当行政作为的权力。

马国川:由于现代市场中经济活动日益繁复多样而且变动很快,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除了法院的执法,还出现了其他执法形式,如行政监管这种准司法的执法形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在这方面,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吴敬琏:这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用行政命令的个案干预取代合规性监管,这也为寻租提供了方便之门。例如,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用实质性审批取代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滋生了种种弊端。在这方面,也要通过积极而稳妥的改革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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