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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以备考的迁徙自由(2)

城乡中国(上) 作者:周其仁


可是对毛主席不赞成迁徙自由的回忆,网上也有质疑声。一是孤证,因为没有其他人的旁证说明此说为真。二是董先生于2008年辞世,死无对证。孤证说有点道理,因为我也想看看还有没有类似的回忆或更直接的记载,表明毛主席确实反对迁徙自由权入宪。找来找去,没有发现。

只是在同一篇采访中,董成美先生还说了一句:“但是后来宪法仍做了规定(指迁徙自由权),没有听毛主席的,我们大都认为规定迁徙自由是有必要的。”关于这一点,即某些毛主席不赞成的条款最后还是被写入1954年宪法,却还有类似的例证。如《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保留的对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的16条批语,其中第一条批语是“不写为好”,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毛泽东在“游行、示威”旁画了两条竖线,打一问号,并在上方写了这条批语。但是,最后的宪法文本并没有采纳毛泽东的意见。对此,韩大元的评论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的工作作风是民主的”。

董成美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回忆,倒是没有讲得很清楚,毛主席的反对意见究竟是在什么场合说的,究竟是一种深思熟虑的不同意,还是对迁徙自由的一般性议论而已。反正我自己读后的第一反应,是觉得毛主席他老人家自己也是农民之子,也是不可抗拒的由乡入城历史潮流里的一分子,怎么就对人们在城乡之间的“来回移动”抱有那么大的反感呢?

其实,不赞成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还有毛主席的秘书、时任宪法草委副秘书长的田家英。蔡定剑在他的《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中提到:“在讨论时,有人问田家英为什么没有写迁徙自由。他解释说,主要原因还不是怕农民进城,也不是怕建设时搬迁不了的问题。原条文规定了居住自由,可以包括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比迁徙自由更广泛。比如一个人有多处居所,今天在这里住,明天在那里住,这并非迁徙。”最后是邓小平一锤定音:“写上‘迁徙’,少费唇舌。”

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最后还是写进了1954年宪法。1954~1956年是我国历史上户口迁移最频繁的时期,全国迁移人数达7700万,包括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居住并被企业招工(见《当代中国研究》2007年第4期)。可是,很快也遇到新问题。有人检索法律文档,发现从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后就“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制止农村人口外流”等问题发布了7份政策文件,实际上限制农民进城。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从此,多了一个中文词汇—“盲流”。由于防止、制止、禁止的重点是农民进城,所以这一称号多半用来称呼在城里被看见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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