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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繁荣》第十一章 美好生活(13)

大繁荣 作者:(美)埃德蒙·费尔普斯


不管人们的行为涉及多少复杂的动机,也不管到底是收获还是学习、创造还是积累,但很少人会否认,只有收获和财富积累的生活并不能像充满创造与创新的生活那样,提供更高层次的满足和骄傲。与韦伯及其之后鼓吹经济发展的经济学家的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维吉尔、切利尼、尼采、詹姆斯和柏格森等人所赞美的“最高的善”(尤其是关于繁荣生活的体验)能更好地反映我们尊崇和期盼的生活方式。

在物质主义和其他观念之外,追求繁荣的生活伦理观即使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依然鲜活。它的勃兴进程包括:1675年前后科学革命爆发,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扩展了对抗国王的权利,休谟、杰斐逊和伏尔泰等人在18世纪中叶发起了启蒙运动。亚里士多德生活伦理观的流行是现代经济在19世纪兴起的必要条件(算不算触发因素或次级触发因素暂且不论)。相反,现代经济在某些国家的延续对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伦理观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存在来说,也可能是必要条件。

本章并不意味着对繁荣生活的追求是现代经济在19世纪产生的动力,或者这种观念的衰减是现代经济于20世纪在一个又一个国家衰落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追求繁荣的愿望是普遍的人性,当然不见得每个国家的每个人都能获得必要的机遇。本书第九章和第十章已经讨论了最近几十年现代经济文化的某些要素衰落的可能性,但这两章并不是说人们追求繁荣生活的愿望有所减退,最多只是说经济活力所需要或必要的工作态度可能退化。这两章还谈到其他价值观复兴的证据,例如共产主义或社团主义的伦理观和家庭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性质的愿望有所减弱。

主流文化和主流伦理观不是一回事。在某种社会压力下,人们可能会违心地做一些事。

对“美好经济”的启示

根据罗尔斯的提议,我们可以认为,一个社会应该探寻和建立某种经济制度,为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既然追求“最高的善”或最高利益的生活符合亚里士多德对美好生活的定义,那么支持人们对“最高的善”的共同追求的经济,就应该符合美好经济的定义。当且仅当一种经济制度允许并鼓励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时,它才是一种美好经济。

当繁荣成为美好生活的流行概念时,美好经济必须帮助人们想象和创造新事物,追求黑格尔所说的“作用于世界”,从而实现创新,满足他们敢为天下先的愿望。

当然,这种意义上的美好经济可能存在普遍的不公正现象。许多评论家和学者最近提到,这种美好经济注定会造成不平等,对渴望另一种生活方式的人来说相当于一种权利剥夺。因此,这种美好经济不具有正义性。下一章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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