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导论: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17)

居住的政治:当代都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建设 作者:郭于华


对业主组织的研究表明,所谓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过程的三条道路,即市场化(marketization)、政府合作化(incorporation)和独立化社会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可以说,在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三条道路的选择(刘月雯,2010:82)。

回到行动者本身,在杜汉看来,行动者的意识和行动者所处的环境都不能代替行动本身,行动,才是社会学分析的核心所在。

杜汉赋予新意的两个重要概念,其一是历史质(historicity),原指社会现象的历史性质,但杜汉将其视为一套文化、认知、经济与伦理模式的组合。依此组合,一个集体可设定其与环境的关系;显示社会的统整,不再是依其内在运作的规则,或其在漫长进化路途的位置,而是根据其生产自身的能力。也就是说,历史质并非一套稳固安置在社会核心里的价值;它代表一套措施(instruments)、一组文化旨向,而社会作为也透过它而得以落实。其二是制度,它在今日不再意味着何者被建制,而是意味着何者来建制—它是个机制(mechanism),文化旨向正是透过此机制而转化成社会作为。在此种意义下,所有的制度都与政治有关(杜汉,2002:162—163)。

杜汉所称的“主体”就是个人(或集体)成为行动者的建构过程,它透过参与由生命经验所充实、所认定、所重新解释的一种自由而形成;它更把看起来是文化传承或社会定规的种种既存注入了自由(Touraine,1997:1—15)。职是之故,民主“必须以主体的政治为定义”(Touraine,1996:329)。民主生活的实现更必须以主体的日常生活、民主实践为基础、为条件(丘延亮,2002:39)。

从行动的政治性和行动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因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并追求社会公正,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社会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福利与保障权利)的实现是政治的应有之义:人们以保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的行动去追求好的生活质量,而在实践过程中,人们会发现,这一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与基层民主、社区自治、社会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围绕着居住的维权实践终会走向政治,其过程和逻辑是:

行动锻造公民;抗争生产社会;维权改变中国。

1 遵照学术惯例,本文使用拼音缩写代替地名、人名、小区名、城市名,特此说明。

2 这种私有产权仍然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仅仅指地面之上的建筑物所有权而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3 B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第54号。

4 详见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Item.aspx?id=22588。

5 夏建中:《北京城市新型社区自治组织研究—简析北京CY园业主委员会》,《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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