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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2)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成了全国首个社会组织集聚办公、共享服务资源的“浦东公益服务园”。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各地逐步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界限、作用领域,虽然还未能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性转换,但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公共空间。如海口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决定》,突出转移职能、让渡空间,解决政府、市场、社会互相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2006年广东省对行业协会实行“五自四无”改革,北京也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构的分离。上海市2009年也推行了政社分开的改革。这些改革举措虽然只是在政府-社会关系改革中迈出的第一步,但也能有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提出

随着各地以先行先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中央逐步明确了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2011年3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出台无疑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正式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关于社会组织三个行政法规修改的宗旨、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建设的顶层设计逐步成形。以直接登记为主、前置审批为辅的社会组织登记新体制建设已经开始。

《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至此,取代双重管理体制的统一直接登记体制基本成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统一直接登记,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这一体制相对于双重管理体制而言,取消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因而对社会组织而言即直接登记。《方案》规定,在实际操作上,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关于这一新体制的详细分析,将在本书第三章展开。

三 地方政府探索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尝试

目前地方政府关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尝试大部分是从改革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开始的。截至2013年9月,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共有27个省级政府,其中21个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性的方案,而6个省级政府尚未出台方案。根据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对我国的经济区域做出的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的划分,可以发现,除西部和东北部省份具有非试点以外,东部和中部的试点省份中80%以上都出台了政策,而西部和东北部的这一比例略低。

从政策出台的时间分布来看,试点省份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出台三个月后进入地方政策出台的高峰期(2013年6月),而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1月,试点中23%的省份就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这说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全国性的推行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地方经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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