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本内容及趋势(2)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培育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在推进政社分开过程中政府所应承担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权责明确的实质是转型

权责明确强调的是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党政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转型,明确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与职责,从而努力建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以服务为轴心的新型关系,探索党政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机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全能国家格局被打破了,不仅在国家体系之外出现了一个相对独立且作用日益彰显的市场经济体系,而且在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涌现出一个新生且日趋独立的社会组织体系,政府自身面临全面的职能转变和转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格局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转型,在全能国家格局下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之桥梁纽带的人民团体面临改革和转型,社会组织自身也面临改革和发展。就政府而言,要从传统的统制型、管理型政府转变成现代服务型政府,其运作理念、权力边界、基本职能、责任义务等都在发生重大转变,变得更为有限、更为规范、更为明确、更为有效;就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言,要走出原有的党政系统、行政序列大包大揽的格局,更多地走向社会、走向民间、走向公益,推动更多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向现代社会组织转型;就社会组织整体而言,要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加快发展步伐,积极改革创新,努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就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而言,要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以服务为轴心的新型关系,要探索基于权益保障、权责分明的党政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权责明确的核心是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表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以及代表社会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权利与职责,从而各自行使其权力,保障其权益,恪尽其职责。权责明确的根本在于法治。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类的社会组织,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事,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实践探索、改革创新。“权”和“责”应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清楚并明确下来。党政部门在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同时,应完善宪政基础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和机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社会自治体系的发育和成长。

(三)依法自治的实质是社会重建

社会重建是指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在法治基础上重新建构的过程。不断完善宪政基础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体制和机制,从而推动社会自治系统的发育和成长,是社会重建的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在全能国家与计划经济基础上、以“单位”和“人民公社”为主要载体的集权社会土崩瓦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迅猛的城市化进程打破了传统的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结构,人与人之间既有的道德伦理共识、社会信任关系及其网络逐渐失灵,代之以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利益关系、博弈关系等,而新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信任网络及其规范系统还远未建立起来。中国的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遭遇到一个被称为“碎片化”“原子化”的急速瓦解的社会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觉醒及其建立在依法自治基础上的再组织是社会重建的核心,是中国社会走向公民社会的必由之路。从实践中看,依法自治的社会重建主要包括:改革和创新城乡居民自治体制,探索更加广泛和完善的基层民主实践,培育发展更加普遍和多样的居民自组织体系,保障公民基本的结社权和社会参与权,保障社会组织的基本权益,探索城乡社区基于居民自治的多元共治格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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