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节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社会基础(3)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同时,这三个向度也是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宏观的总体性范畴,而是有其微观和宏观的两个不同层面。在微观层面,公民社会基本等同于社会组织,既表现为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结社生态、制度环境等,表现为体现在这些组织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项目及活动,以及不断积累和扩大的公益资源,也表现为这些组织在参与社区、政府乃至政治领域等公共活动时所具有的影响力、话语权及渠道等。在宏观层面,公民社会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多样化和风险承受力。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笔者称之为公民社会。

三 我国公民社会的实践发展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理论界就公民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实践背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及整个社会的转型,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已初露端倪。近1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公民自主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我国城乡涌现出大量社会组织,它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会在实践中已经兴起。2008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出现了一则巨幅标语:“公民社会,共同成长。”据提出并展示这一标语的深圳市委宣传部解释,“公民社会”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当前和未来几十年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目标之一。

从当前看,我国公民社会在实践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二,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体系开始起步。随着各类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民志愿行动的展开,以及富人慈善、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企业的探索,我国公民社会正在探索形成以公益为中心的社会价值体系。近年来特别是“汶川地震”以后,我国社会捐赠增长迅速,尽管受到2011年公信力危机的影响,但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捐赠、微公益等网络捐赠持续高涨,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突飞猛进。同时,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蓬勃兴起,企业社会责任在包括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各类市场主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探索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问题并实现公益目标的社会企业方兴未艾。这些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价值这一向度上开始迈出以公益为中心的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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