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制度安排及其内生的

新政治经济学评论 25 作者:汪丁丁


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当一国法律体系混乱、警察无能、产权界定不清和法庭执行不力时,黑手党作为法外执行者就出现了。PengWang(2011)研究了中国的黑手党[DiegoGambetta和FedericoVarese对黑社会和黑手党的一个区别是:黑手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组织犯罪,专门提供私有产权保护,将“保护的供给”作为其独特的特征。按照此划分,黑社会与黑手党的基本区别是很清楚的:广义上来讲,前者等同于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总和,而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参与并试图控制法外保护产品的供给。在中国语境下,本文不详细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别,认为二者在提供私有产权保护方面是同义词。]问题,他指出,中国经历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私有产权在改革进程中广泛地确立起来。产权所有者数量的增加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和高效的法律执行机制,以确保民众的私有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许多领域并没有清晰地界定产权,而且由于司法体系薄弱,在纠纷产生时不能够提供有效率的产权执行机制。政府提供的产权保护供给的缺乏与私有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为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在当今中国,企业家在遇到对方合同违约、欺诈、欠债等商业纠纷时,他们往往因为诉诸法庭的成本太高或者法庭判决得不到有力执行而放弃走司法程序,转而通过“涉黑”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或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协调矛盾、仲裁纠纷方面,黑社会扮演了一个富有效率的地下执行官的角色。中国的黑社会的确对商业企业和个人产权所有者提供了巨大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竞争力并确保了他们的产权。但是,黑社会的保护是选择性的,这将使那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家面临更加危险的境地----他们可能要面临公权力和黑社会的双重侵害。同时,黑社会保护不具有正义性。黑社会不仅向合法企业提供产权保护和服务(如企业间的合同纠纷处理、为企业追讨债务),而且也向非法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如为地下银行、地下赌尝地下色情场所提供保护和支持。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家来讲,他们要么接受现行政府提供的虚弱的产权保护服务并承担产权遭到侵害的风险和成本,要么向黑社会寻求更高效率和质量的私有保护并支付“保护费”;要么交纳保护费以增强自己企业的竞争力,要么不交纳保护费坐视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增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企业家“涉黑”是个人的一种理性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囚徒博弈”中的占优策略;同时,企业家“涉黑”也是个人的一种无奈选择,因为单个企业家无法突破“囚徒困境”,做出从集体理性角度来看最优的“不涉黑”选择。如果企业家都不涉黑,那么所有企业家的福利都会改善,企业家涉黑实际上对社会而言是一种破坏性活动。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中国政府在未来仍不能满足企业家对产权保护的需求,那么中国企业家的涉黑现象在未来将难以根本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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