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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4)

协商民主的技术 作者:谈火生 霍伟岸 何包钢


自由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通过类似于市场机制这样的社会机制,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假定个人或者团体对于私利追求的正当性,并认为对私利的追逐会自动地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协商民主认为这样的自动机制是不存在的,它主张反思和讨论的并非私利,而是公共利益。在此我们也可以说协商民主是继承了共和主义的衣钵,而不是自由主义的衣钵。

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约束性力量。比如说,在做一个修公路的公共决策时,两个城市的公民就公路修建的位置进行讨论,肯定谁都想公路的位置离自己所在的城市近一些。但是在讨论的时候,代表不可能直接说应该将公路修得离我们的城市近一点,因为这样方便我们出行,有利于我们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他肯定不能这么讲,他会找一个公共的理由来说,例如,这样修可以节约成本,或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如果你用一个自私的理由来讲,你的理由是拿不上台面的。当你在公开陈述理由时,你只能找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来证明我这样的一个决策为什么是合理的。因此,讨论对每个参与者来说都构成了一种约束性的力量,迫使每个人都必须站在公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是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来决策的话,就不存在这样的约束。

第三,就目标而言,协商民主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就跟哲学对话不同。讲理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哲学对话或学术研讨会,它与协商民主的差别在于,这个对话可以无限进行下去。例如,关于激情和理性的讨论,我们从古希腊讨论到现在还没有讨论清楚,讨论了两千年还没有结论。但是协商民主不能这样,它是要作决定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到了时间我们必须要作出决定。也许这个讨论过程我们达不成共识,那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而且所作出的决策对当前的公民是有约束力的,它是一个合法的决策,且在理想状态下是所有公民都同意的。因此,自己许下的承诺,自己当然要遵守。此外,所作出的决策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协商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决定,它不必然以共识收场。事实上,论坛能得出共识的例子很少见。如果预设共识是协商必须达成的目标,可能会压制居于少数的人的表达意愿,并使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这样的协商会强化既有的不平等。相反,协商的作用在于识别出一个处于一致和差异之间的区域,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行动的共同基础”。它不是共识,也不是协议。它既不是人们共同想要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彼此不同意、但却愿意相互折衷的妥协。这个共同基础可以被界定为,当一个团体接受某种行动或政策时,这个团体的成员仍然珍惜彼此的相异的价值,并保有不同的意见,只不过大家有了一个共同的参考框架和方向。有了这个基础,就有办法向前迈进。

据此,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提倡的是这样一种民主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运用明智的判断,通过讲道理的方式,审慎地评估各种观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某个方案,都必须说明理由,而且是以能够让他人信服的方式来讲理。参与者不仅要提出理由来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而且要真诚地聆听他人的观点,并反省和重新评估自己的论据是否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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