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此在的生存在世 6

海德格尔人学思想研究 作者:刘敬鲁


二、第二个环节:“常人”

此在在世的第二个环节是“常人”(das Man)。

如果说,在海德格尔对此在在世的第一个环节“世界”的说明中,社会历史条件对此在个体的制约性还并未十分明显的话,那么,在他对此在在世的第二个环节——“常人”的说明中,这一点则变得明晰起来了。

“此在是谁”这一存在方式的结构是:共同存在(Mitsein)与共同此在(Mitdasein)。在此在生存的世界中来照面的不仅有上手的东西和现成的东西,还有具有此在性质、具有此在存在方式的“他人”。“他人”并不等于我之外的其余的全体余数,似乎这个我在这全部余数中兀然特立,他人倒是我们本身多半与之无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因此,此在总是生存的共同此在和共同存在。“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146页,1987;德文本,118页。

与此在和非此在式的存在者打交道——“操劳”(Besorgen)不同,此在的共在则是“操持”(Fürsorge),如互相关心、互相反对、互不相照、越俎代庖、率先超群等。然而,此在融身于所操劳的世界之际,也就是说在同时融身于对他人的共在之际,并不是它本身。那么究竟是“谁”把存在作为日常的相互共在(Miteinandersein)承担过来了呢·

这个“谁”不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不是人本身,不是一切人,不是一切人的总数。这个“谁”是个中性的东西:常人。常人的相互共在方式有保持距离(如抵消与他人的区别、赶上他人、超过他人、压制他人等)、平均状态(人人都一样,即本己的此在消解在“他人的”存在方式中)、平整作用(把一切存在可能性敉平)等。常人处处都在场,而又处处无“此人”。凡是在挺身出来决断之处,凡是在公开承担责任之处,常人都已溜走了。按照海德格尔的明确说明,常人这种存在方式是此在的非自立、非本真状态的存在方式。

此在以这种方式去存在并不意味着此在的实际性有所减少。“此在首先是常人而且通常一直是常人。”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159页,1987;德文本,129页。

这就是说,常人是一种生存论环节并作为源始现象而属于此在之积极状态。日常生活中的此在自己就是常人自己。

海德格尔的分析意在指出,常人这一环节展示的是此在的非孤立的存在方式,即,此在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孑然孤立的,而是共同此在、共同存在的。“只消此在存在,它就有了杂然共在的存在方式”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154页,1987;德文本,125页。

“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148页,1987;德文本,121页。

海德格尔在这里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是从人本身去找某种先验的、固定的性质,而是紧紧抓住此在的日常共在这种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由此来揭示此在存在的性质或方式,来说明此在的日常生存特征。

由于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的存在通常总是常人的非本真、非自立的存在。因而,在这里,不管海德格尔自己是否有这样的目的,他在实质上进一步展示了此在生存的选择性、能动性和社会历史制约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一方面,此在的非本真状态同样是此在的选择,同样是此在的积极状态,同样展示了此在去存在的能动性;另一方面,此在之所以通常选择这种非本真状态的存在,是由于此在的存在总是共同此在、共同存在,也就是说,此在的存在总是要受到社会历史的他人的制约。可以明确断定,在这里,既然此在处于非本真的状态之中,因而就这一矛盾的双方的实际地位而言,实质上是此在生存的社会历史制约性占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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