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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定 价:¥46.00

作 者: 黄松有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标 签: 民法

ISBN: 9787801618764 出版时间: 2004-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页数: 663 字数:  

内容简介

  序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对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是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经常看到的警句,昭示着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多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繁荣,发展很快,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一系列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行为,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远远超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层面,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处理。为了配合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欠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司法尺度,迫切需要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该《解释》的起草工作始于2002年3月。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多次征求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初稿。为了确保司法解释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情,符合立法本意,更好地维护公平与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将起草的司法解释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同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作为本《解释》的起草单位,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认真研究后,形成了《解释》的送审稿,并在多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这部《解释》,主要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其中很多都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些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和焦点问题。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合同解除的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及“黑白合同”的认定等。这次制定的《解释》,确定了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合格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对垫资款及其利息的约定应予认可;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不予答复的按照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等重大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界限范围。相信这些原则的确定和界限的划定,对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旨在使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便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同时也让社会了解、民众熟知该《解释》的条文本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负责起草和参加讨论的法官,对该《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每个条文的形成过程、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采纳和吸收情况,对条文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阐释,以便于读者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该《解释》的条文本意。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撰写理解与适用书籍的本意和初衷。同时,为便于读者全面了解该《解释》的起草依据和背景,本书还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终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典型案例,以便于读者参考。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协同努力。该《解释》的制定,为妥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本书的撰写和出版,对于帮助读者准确解读《解释》的本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迄今为止,专门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专业书籍在我国尚不多见,本书融实务性、学术性、专业性和指导性为一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适合于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建筑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对此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运用和学习该《解释》时参考。值本书付梓之际,聊书数语,以向各界介绍,是为序。黄松有二oo四年十月

作者简介

暂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序…………………………………………………………(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1)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答记者问…………………………………(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7)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33)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39)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45)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55)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61)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73)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82)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97)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102)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112)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119)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128)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134)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142)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145)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153)
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162)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167)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175)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181)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196)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203)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211)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214)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222)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230)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240)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1.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并不导致合同
无效………………………………………………………(246)
2.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253)
3.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261)
4.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不予保护……(272)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283)
6.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91)
7.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299)
8.委托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309)
9.工程擅自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319)
10.合同约定违约条款互相矛盾如何适用…………………(325)
11,工程逾期与顺期的认定…………………………………(350)
12.发包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竣工日期应否
相应顺延…………………………………………………(359)
1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提前擅自使用的
法律后果…………………………………………………(364)
14.擅自提前使用的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自行
承担责任………………………………………………(369)
15.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房屋,其房屋质量问题由
使用人承担………………………………………………(376)
16.未经验收即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由此产生的
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390)
17.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后,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397)
18.承包人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修复责任……(401)
19.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和质量保修问题的处理……………(410)
20.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420)
21.合同对停工条件有明确约定,能否认定承包方违约……(428)
22.对合同约定的不是包死价,如何适用定额结算工程款…(446)
23.包干风险费.赶工费的认定及税费的处理……………(452)
24.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变化………………………(467)
25.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476)
26.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原则…………………(493)
27.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508)
28.拖欠工程款利息时间应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519)
29.对工程结算有关证据的认定……………………………(527)
30.对鉴定结论有关问题的认定……………………………(543)
31.收款收据及工程结算鉴证等证据的认定………………(555)
32.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568)
33.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573)
34.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585)
3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经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599)
36.审计材料未经质证,二审质证弥补程序不足…………(607)
37.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委托评估是否允许……(621)
38.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626)
39.诉讼请求不当释明后仍不变更,法院不予支持………(631)
40.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处理…………(636)
4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640)
42.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处理………………(648)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债的加入问题的认定及处理……(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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