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从事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法业务,需要速度和灵活性,这与我们在法学院里被告诫的、在解决问题时的仔细慎重的考虑,是背道而驰的。当Dan Lynch在1996年写到互联网上的行动适用飞速时代(大约7:1的时间压缩比)时,他的说法已经很接近互联网的特征了。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几乎是隔夜出现,这迫使互联网律师们拿出创造性的方法去对客户们说“是”,并且通常是在缺乏明确先例的情况下。为了能在互联网环境里正常运作,律师们需要掌握不断发展中的法律的概况和它的多学科的特性,同时还要理解那些甚至变化更快的基本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更重要的是,对于案例法以及国会还未关注或详细说明的问题,客户经常要求我们提供迅速和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写作一本关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法的法学文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当我在1996年开始写这本书时,只是根据我1995年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芝加哥年会的一个34页的互联网法大纲,在我的朋友Ray Ocampo恰当地描述其为一个法学海啸之前,我不知道写作此书将会有多难。在1995年,当我开始准备我的互联网法的大纲时,在LEXIS数据库中检索“Intemet or e—mail or email or‘World Wide Web’or Usenet or BBS or domain name'’得到的一小部分案例和法律评论文章,只需一天就可以看完。事实上,甚至在1996年,当我开始写作本书时,还没有任何被报道的案例。今天,例如域名和互联网司法管辖这样的案例,已经广泛出现在各种案例报道和法律评论期刊中。到1999年本书首次完成时,为适应法律的快速发展,其中的大部分的章节至少已被重写了三次。尽管互联网曾被称为“荒蛮的西部(The Wild West)”,在那里人们的行动缺乏法律先例,但很快清醒的是电子商务的操作者们,他们在没有边境的网络王国中,感受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重叠权威管制下,大量潜在预期法律冲突的压力。 在写作本书时,我想起了我的宪法老师Patricia Roberts Harris教授给我的意味深长的教导,他强调:(1)当法官和律师走进法庭时,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在法庭门口核对他们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或法律实践的隐喻);(2)美国的法院,甚至在面对美国宪法时,基本是像普通法法院评定法律问题时那样,根据过去的验和当前的价值观而运作的。我发现这两点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法领域同样是正确的。律师们最早是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设法解决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问题,他们形成了自己评价法律问题的独一无二的背景和经验。电子商务法早期是来源于硅谷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律师、洛杉矶和纽约传统娱乐和媒体律师、遍布美国国内外的银行和商业律师们所提意见的集合体。受到公司上市、股票交易的迫切性和在华盛顿特区、州、地方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监管者意见的驱动,互联网法律得到进一步地发展。作为法律规范汇集的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法,要求律师们对各种部门法律规范都要有所了解。专精于互联网领域的律师,几乎一开始就必定是通才——但是我们还是需要知晓如何根据潜在的商业模式、技术和正在出现的趋势去将纷繁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世界。[1]今天的电子商务是许多不同的东西——B2B、B2C、B2E、电子商业、新媒体和其他一堆术语和缩写,它们强调了电子商务的变化多端的特征,也强调了1969年国防部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首创的简单的网际互联是以什么方式发展成科幻小说家幻想过的那种情况(例如,William Gibson 1981年代早期在他的短篇小说“燃烧中的铬”中创造了cyberspace这个词)。[2]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法的写作,因此必然意味着写作许多不同读者会有不同理解的不同的东西。在本书中,我努力去记录当前互联网法的现状,指出尚未被意识到的未来的趋势,提供一个对当前问题进行分析的框架(同样尽可能提供对复杂问题的可操作方案)。对本书涉及的问题,我虽然努力思考,但本书中的观点终究是一家之言。仅作为一个评论者,我不能预言所有与电子商务法有关的法律和事实发展,或是创作出一本毫无错误的书。比较起来,普通法的精神是允许规则和原则通过对现实案例和争议,进行不断尝试、改正错误,得以发展(尽管必要时也由法学学者来补充,或是通过立法来调整)。我希望读者朋友们能到为本书而建的网站上去评论新的法律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批评,从而对互联网普通法的发展有 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