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鉴国外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制度进行了剖析,提出现有的“一税四费二款”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是一种低探矿权取得费、低探矿权使用费、“高”采矿权取得费、“低”采矿权使用费、“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率偏高的制度。在府级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是一种按种类、分阶段、有期限、可流转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另外,通过翔实资料分析论证了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下,地勘单位面临着属地化模式视野狭窄,地方经济没有真正接纳地勘单位等问题,国土资源改革任重而道远。《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研究》可供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参考。